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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缺失,害了“黄金大米”实验|劳动仲裁程序收费吗

发布时间:2019-04-03 04:24:36 影响了: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湖南省衡阳地区转基因“黄金大米”的儿童实验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到目前为止,无充分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像一些环保主义者宣扬的那么可怕,但这次“黄金大米”实验却受到很多人的批评和非议,其原因并不是“黄金大米”自身的安全性问题,而是进行这种转基因食品实验在程序上的规范性。
  2008年,美国塔夫茨大学教授与中国数家科研机构合作,在湖南省衡阳地区进行转基因“黄金大米”试验。4年后,这一试验的研究论文发表在知名学术期刊《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上。目前的信息显示,该项研究的有关实验存在严重违规的情形,有关研究人员既违背科学研究的伦理底线,也违背了道德底线。
  在临床医学实验或者进行其他科学实验方面,儿童是特殊的人群,这也是各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的重点。卫生部2007年颁发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指出:“对于丧失或者缺乏能力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受试儿童等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中,对在儿童等弱势群体中开展的试验,也明确要求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唯有以该弱势人群作为受试者,试验才能很好地进行;二是试验针对该弱势群体特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
  但是有关专家指出,“黄金大米”事件显然违背了这两条原则:一是不能证明该试验非得由儿童参与,二是参与试验的儿童本身健康,并不缺乏维生素A。
  按照规定,进行“黄金大米”相关项目的实验必须要有相关权威部门的批准。但是,这项实验在我国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9月10日,中国疾控中心公布初步调查结果,指出经审查科研档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直属单位均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黄金大米”的研究。论文所述的研究内容也没有按规定提交卫生部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卫生部审批。
  更为严重的是,有关参与实验者对他们所参与实验的项目也并不知情。在科学研究领域,参与实验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科研领域十分重要的权利,其知情同意应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研究人员必须向受试者说明,加入试验是自愿的,可以随时退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而知情同意书,需要告诉受试者的信息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步骤、受试者的风险等,另外其表述应通俗易懂,要让受试群体完全理解,不能含糊其辞。
  但是,湖南省衡阳地区“黄金大米”的儿童实验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没有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有关研究机构就将他们当成了实验的“小白鼠”。在事情的真相被揭开以后,无论是科学界还是社会公众,对其都感到尤为愤慨也就不难理解了。
  实际上,多年以来,类似的程序违规实验在国内时有发生。在我国,无论是医学临床的新药实验还是其他一些科学实验,如果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按照规定,进行实验时必须要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程序上的麻烦或者是防止自己的实验计划被叫停,一些机构和研究人员往往在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程序时,采用偷偷实验和蒙蔽实验对象的办法“暗渡陈仓”。尤其是国外在华进行的一些新药人体实验和中外一些研究人员合作的研究项目,更是这种实验的重灾区。“黄金大米”的儿童实验被曝程序违规,也只揭开了违规实验项目的冰山一角。
  当前,我国卫生部等有关管理部门应该严格规范医学的临床新药实验和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科学实验的审批程序,对实验人员或者研究人员的实验进行严格管理。另外,对实验程序违规者,也应制定严格而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机制,这样才能堵住目前国内众多实验项目程序违规的漏洞,才能让普通社会公众尤其是儿童群体不在欺骗或者是隐瞒中被充当“小白鼠”。
  科学实验的目标是为了让人类更好地应对疾病,生活得更健康。为了正义目标,并不能不择手段,因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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