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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会计处理事项 [浅议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02 03:50:13 影响了: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财务关系变得越加复杂,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事项——或有事项的内容在不断扩展,其对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经营决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或有事项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而我国对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较少,从而造成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因此,对或有事项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完善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现行的或有事项内涵进行整理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或有事项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或有事项;会计处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经营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的判断。因此,对或有事项的正确处理成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方面。而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出于种种动机,利用对或有事项的不同会计处理也成为了某些企业经营者用来操纵利润、粉饰业绩、隐瞒风险、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国家管理部门的工具。如果没有及时完整地掌握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无法估计的风险和损失。因此研究或有事项存在的问题对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使报表使用者获得更加充分、详细的信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或有事项的内涵
  根据2006年由财政部颁布的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建造合同、债务重组、保险合同、租赁、所得税、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承诺、环境污染整治等。通过定义以及或有事项所包括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或有事项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而且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其最终结果须由某些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决定。而且,按照或有事项最终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将或有事项分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会形成或有负债;而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会形成或有资产。
  通过对定义的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归纳出或有事项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或有事项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不确定状况。或有事项源于企业过去或现在的交易或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它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是否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并不确定,只能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展情况予以证实。第二,或有事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或有事项的结果,在或有事项发生时是很难证实的,这种不确定性的消失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真实发生情况来确定。这样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性就体现在: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这样发生,也可能那样发生,且最终发生的时间和金额也有很多可能性。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项负债,也可能是一项资产。第三,或有事项相关因素具有不确定性。或有事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是因为其受到许多相关因素的影响,且这些相关因素是企业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正是由于或有事项的这种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或有事项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多问题。
  二、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确认的标准不明确
  根据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条件②仅把“很可能”作为预计负债在经济利益流出可能程度方面的判断标准,却忽略了“基本确定”。这就很容易使会计人员误以为只有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才可能确认预计负债,忽略当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时也应确认预计负债。
  2.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主观性强
  对于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实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若最佳估计数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的可能性相同,则应取中间值。若最佳估计数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者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同,那么,若涉及单个项目,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但运用此原则难以避免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的主观性。假如其他可能的结果均比最可能的结果的金额高或低,则最佳估计数将难以有效地反映最可能的情况。另外,对各种可能性的判断更多的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如何确定可能性程度,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做出明确的表述。这样难免更多的依赖于企业管理当局的判断,有可能成为管理当局利润操纵的手段之一。
  3.对或有事项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在披露上有例外原则,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下,如果按照准则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这一规定过分强调企业利益,虽然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但违背了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能成为企业不充分披露或有事项和重大不利事项的借口,从而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另外,准则没有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一栏集中披露,而是分散披露,这样也“分散”了报表使用者的目光。等等以上问题造成或有事项信息披露上的漏洞,导致企业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违规、随意。诸如部分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影响利润分配;只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忽略不利信息;与公司有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不披露:没有披露或有负债可能对公司产生的财务和经营上的影响等等。这些不规范、不充分的信息披露做法,隐藏了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严重影响报表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
  三、完善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对策
  1.完善或有事项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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