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暨陕西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 陕西优秀教师
根据《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精神,省委高教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教师节联合表彰“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并从“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筛选推荐教育部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人选;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现就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2014年省委高教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拟评选表彰“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26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从中推荐66名参加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其中包括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6名.与此同时,还将表彰“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个(与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一并推荐,各市(区)、各单位推荐名额参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
(一)“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范围为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二)“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
曾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参照“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见陕人社函〔2014〕512号通知).
(二)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基本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陕西省(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四)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6个荣誉称号)的参评条件见附件2.
教育部决定在全国模范(优秀)教师、全国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若干名,以上荣誉,分配给陕西的指标分别为1人.各市(区)、各单位要在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优先保证推荐相应的人选.
四、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由省委高教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或奖牌.
五、组织领导
2014年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组成情况(见陕人社函〔2014〕512号通知).
六、推荐申报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全国(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一并进行;“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也一并进行.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
(二)人选的推荐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选所占比重,在各市(区)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工读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三)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四)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五)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各市(区)、各单位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基层推荐单位和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上报人选前,应将拟推荐人选在其所在地(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教育厅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各市(区)和省直单位先进集体和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按分配的指标推荐;高等学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每校推荐1个先进集体、1个陕西省优秀教师、或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以市为单位,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个人;高等学校教职工规模超过1千人,可以推荐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各1名.届时省上将组织专家进行联评后确定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排名靠前者推荐至教育部参加全国联评.
(七)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请各市(区)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曾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从教30年以上、仍健在的优秀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代表中,推荐1人作为重点宣传人选,并将其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七、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限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区)、各学校对上报材料要严格审核,确保质量,严格按文件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所占的比例推荐上报,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请务必于2014年7月7日之前报送下列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一)本市(区)、本单位2014年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及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二)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和全国(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四)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五)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六)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上述材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5份,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文档; 先进个人的材料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cn,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
相关附件不随文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