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宣布独立【评国际法院关于科索沃宣布独立案的咨询意见】
【摘要】本文回顾了科索沃宣布独立的事件经过,分析了国际法院出具咨询意见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了科索沃宣布独立及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带来的启示。指出主权与人权将是国际法领域长期交锋的问题;要警惕国际政治势力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提防分离主义,促进国际立法。
【关键词】科索沃;独立宣言;国家分离;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启示
一、科索沃宣布独立事件回顾
科索沃位于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西南部,人口200余万,其中90%以上是阿尔巴尼亚族,在南斯拉夫联邦时期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内的自治省。1980年铁托逝世后,以独立为目标的科索沃民族主义逐步兴起,阿族与塞族的矛盾趋于激烈,冲突时有发生。1989年2月,当时担任塞尔维亚共产党领导人的米洛舍维奇为了压制阿族的民族主义运动,宣传取消科索沃自治省地位,科索沃局势趋于紧张,塞尔维亚当局在科索沃实行紧急状态。1991年后,分裂主义分子选举了“科索沃共和国”的“总统”和“总理”,成立“临时政府”。1998年2月,“科索沃解放军”袭击南驻科警察哨所,科索沃战争爆发,该地区遭灭绝性大屠杀。[1]1995年至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六项关于科索沃人权状况的决议,重点是该地区的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也涉及“族裔分化”问题。1998年3月31日,安理会第一次针对科索沃局势采取行动,并通过了第1160号决议。1999年6月10日,安理会通过了第1244号决议,授权设立国际军事存在(即“驻科部队”)和国际民事存在(即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简称“科索沃特派团”),确立了科索沃由联合国代管的行政框架。1999年7月25日,秘书长首任特别代表颁布了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1号条例,规定“与科索沃有关的所有立法和行政权力归科索沃特派团所有”,之后颁布的1999/24号条例废除了1989年3月22日之后在科索沃生效的法律。2001年5月15日,科索沃特派团制订《关于临时自治的宪法框架》(下称“《宪法框架》”)界定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与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之间在科索沃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
2005年10月,安理会协商一致认为应启动科索沃最终地位进程。2005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任命芬兰前总统马尔蒂·阿赫蒂萨里担任负责科索沃未来地位进程的秘书长特使,其职权范围包括“经与秘书长磋商,同时考虑到当事各方的合作和当地局势,特使将就未来地位进程的步伐和持续期间做出决定。”经过几轮谈判,阿赫蒂萨里于2007年3月26日向秘书长提交报告,认为双方无法就科索沃的未来地位达成协议,科索沃唯一可行的办法是独立,并附上《科索沃地位解决方案全面提案》。秘书长对特使的报告和建议表示支持,并将其提交安理会,安理会未能就科索沃最后地位做出决定。由于双方都不愿在科索沃主权问题上让步,之后的谈判也未能达成协议。2007年11月17日,举行了科索沃议会、30个市镇大会及各自市长的选举,科索沃议会于2008年1月4日和9日举行了就职会议,2008年2月17日通过独立宣言。美国和许多其他西方国家随即承认科索沃独立,至国际法院公布咨询意见,科索沃独立已经得到了69个国家的承认,包括5个欧盟国家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则拒绝承认科索沃独立。[2]塞尔维亚认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公然侵犯”了该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供咨询意见。2008年10月,联合国大会以77票赞成、6票反对、7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塞尔维亚提出的决议草案。联大要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提供咨询意见。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答复“2008年2月17日的独立宣言的通过没有违反一般国际法、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或《宪法框架》。因此,通过该宣言没有违反任何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该意见,国际法院的14名法官以10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
二、国际法院出具咨询意见存在的法律问题
1、咨询意见基本内容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包括:法院的管辖权及自由裁量权、咨询问题的范围及含意、科索沃宣布独立的事实背景、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结论。
(1)关于是否应该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认为其有权发表所请求的咨询意见,并且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须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不提供咨询意见。
(2)关于“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国际法院认为科索沃宣布独立不违反任何适用的国际法,主要理由是:
第一,一般国际法没有禁止宣布独立的相应规定,根据各国惯例,宣布独立不受禁止。领土完整原则仅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领域,宣布独立与自决权的范围和是否存在“补救性分离”有关的问题不属于大会提出的问题范围。
第二,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建立了科索沃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及一个临时政权,但未对其他行为体规定任何义务,也没有关于科索沃最终地位的规定,安全理事会自己没有保留关于科索沃局势的最终决定权,该决议不禁止宣布独立者发表独立宣言。
第三,宣布独立不是科索沃议会的行为,也不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行为,而是科索沃人民代表在临时行政当局的框架以外采取的集体行动,不违反《宪法框架》。《宪法框架》规定了秘书长特别代表的监督权,但秘书长对科索沃宣布独立保持沉默,即不反对。
2、国际法院出具咨询报告存在程序瑕疵
(1)联大径行要求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在推动科索沃独立地位的进程中,联合国表现得非常积极。2005年6月,秘书长任命凯·艾德担任特使,对科索沃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提交给安理会,启动决定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政治进程。2005年11月,又任命阿赫蒂萨里担任负责科索沃未来地位进程的秘书长特使。2007年3月26日向安理会提交了“科索沃唯一可行的办法是独立”的特使报告。2008年10月联大通过决议,而后由联大直接要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所有这些行动的背后都没有看到安理会的请求报告。在安理会没有请求的情况下,联合国秘书长显然没有权力提出科索沃应当独立的建议。国际法院对秘书长的越权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确认秘书长及其特使有“就未来地位进程的步伐和持续期间做出决定”的权力。这一权力从何而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