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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权利风险及对策 权利质押

发布时间:2019-07-08 03:47:42 影响了:

  【摘要】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近年来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状况不容乐观。面对这一形势,如何从收费权本身的性质深入分析其风险根源,并进一步探索风险应对与控制的措施,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此文试论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权利风险,并初步提出应对措施,以适应收费权质押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收费权质押 贷款 风险 应对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体系日渐成熟,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传统的担保方式已难以有效地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各种收费权质押,诸如公路收费权质押、矿业权质押、电视收费权质押、城市引供水收费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电讯经营收费权质押、煤气管道收费权质押等形式多样的新型权利质押担保方式应运而生。收费权质押既在降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同时,收费权质押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及其自身特点所引起的风险亦不能回避。
  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来看,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类贷款金额大、占比高,随之派生的收费权质押担保也时有发生,因此,理清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实质及其特点
  收费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对第三人的一种给付行为的请求权。以普通债权质押的标的物是一种是无形的资产,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担保之债本身是一种请求权,如果这种请求权的实现又是以另一种请求权(即出质的债权)来担保,则债权最终可能实现的程度是难以预料的。因此,以收费权这种普通债权质押,担保作用能够发挥几成变成很大。此外,收费权这种普通债权,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债务人的广泛性、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及行政审批性等特点,更是决定了以其质押的复杂性和设定质押、实现质权的难度。
  二、收费权质押的特定风险
  (一)收费权多依附于特定主体,难于交易和变现
  不少收费权与收费主体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如医院向病人收费、学校向学生收费、电网公司向用户收费等,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后,往往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这些收费权的存在都是以特定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旦主体灭失,这些权利自然无法顺利实现。如采取的是有形资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等担保方式,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商业银行可能较为顺利的通过司法渠道,要求以抵(质)押资产变现受偿或是实施以资抵债。如采取的是收费权质押担保,商业银行不是“万能经营者”,在遇到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需要行使担保权利时,商业银行无法简单地取代出质人的地位,成为公路收费者、电费或是医院收费者,也就导致收费权质押权利的悬空。此外,收费权也不像不动产或动产那样,具备活跃的交易市场,即使是转让变现,在脱离原主体的情况下,也绝非易事。
  (二)部分收费权附着义务,自身具有不确定性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看,理论上可以出质的收费权(债权),应当是不附加任何义务的债权。但是,在银行实务中,医院、学校的收费权、自来水厂的水费收费权、电费收费权、电视收费权等,都是负有义务的,这类收费权的取得,是以收费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前提的,收费单位如果没有提供劳务,就不存在收费权,这种收费权实际上是收费单位的经营收入,而且是将来的经营收入,且这种经营收入是非确定的,非必然的,是以出质人必须能提供劳务活动为前提。以这种收费权做质押,实际上是以出质人将来的不确定的经营收入做质押,从商业银行的贷款还款来源划分看,实际上第一还款来源即为第二还款来源,担保的意义并不明显。
  (三)质押担保所要求的公示,在收费权上难于体现
  《合同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占有或权利登记时生效,这即是法律上所说的公示。收费权的取得一般都是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是收费许可证只是赋予一种收费资格,并不是一种权利凭证,占有收费许可证并不等于可以控制收费,因此对收费权质押来说,交付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并不能起到公示作用,收费权质押的生效,仍需进行出质登记公示。但关于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如何进行公示(交付占有或登记),虽然有一些可以参照《物权法》实施,但大多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惯例做法未必合法,因此对收费权质押效力的认定难以寻找法律依据,这与房产、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十分明确存在较大差异。
  (四)收费权估值基础的变动,增大了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
  当前,收费权价值的评估欠然缺乏精确度和易于操作的标准而无法客观衡量收费权日后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收费标准受政策、经济影响较大,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收费权价值评估更为困难。在商业银行项目贷款的调查、评估直至发放时,多数收费权并未完全成立,其价值也主要依据推测性的计算。而随着项目的完工和投入运营,收费权的价值才能更清晰地表现出来。此时,如果收费不能达到预期水准,则收费权价值必然出现缩水。从银行不良资产实际来看,也常常出现公路实际通车流量不达原设计水平、电力企业因无法并网造成电价较低等情形,均造成了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权利的弱势。
  (五)收费权来源于特定行业,权利实现受行政干预更大
  目前使用较多的收费权质押,除了属于事业性和公益性的学校、医院收费,就是来源于特定的电力、公路等行业的收费,这些行业既具有垄断特殊性,又关乎社会和谐与国计民生,自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十分密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不得不考虑日后担保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特别是能否在无行政干预的环境中得以实现。
  三、收费权质押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增设其他担保。从上述分析看,单一的收费权质押担保,仍然无法保证充足的第二还款来源,风险过高。但也不能就此“因噎废食”,主动退出这一业务领域。因此,在信贷业务实务中,不妨在以收费权质押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例如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等等,以此缓解收费权不能正常实现时所造成的贷款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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