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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证据形式制作规范 辨认笔录是什么证据

发布时间:2019-07-20 11:17:46 影响了:

简析辨认笔录的证据形式及制作规范

在我们审查的刑事案件卷宗中,能看到大量的辨认笔录, 其在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形式归类不清,导致其收集、制作程序不规范,庭审举证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和归类混乱,降低了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能。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证据种类定为七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从证据的分类中可以看出,辨认、指认笔录在法律中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在证据种类内,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作为证据的独立价值,以及补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间衔接的价值,只要侦查部门依法采集的,均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常将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使用,这一点似有不妥之处。书证是纯客观的存在物,是截至到发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观物,不受案发后人为的影响。也不同于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纯客观物的一种客观事实的记载。即书证与勘验均属于实体客观的证据。实质上,辨认、指认是辨认人和指认人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去识别、鉴别辨认、指认对象,是由主观到客观的一个过程,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发现书证、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鉴于此,笔者认为,辨认、指认笔录的定性归属于言词证据类,根据辨认、指认人的不同身份确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指认的,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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