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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意向书(稿)的应用|土地承包与土地租赁

发布时间:2019-08-04 09:42:17 影响了:

土地租赁意向书(稿)

立书人中国大众康宁互助会(以下简称康互会)与康宁医护暨管理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康宁专校)为租赁土地筹新校区,以解决学生活动空间不足,并提供师生休憩及提昇运动风气之目标,订定本意向书条款如下,以资釐定双方权利义务:

一、康互会同意将所拥有邻近校区之保护区平坦土地【地号为:台北市内湖区东湖段六小段第3、6、7、9(佔80%)、10(佔28%)及20地号】计38,652平方公尺、以每月租金约新台币壹佰万元至壹佰贰拾万元整、租期二十年租赁予康宁专校,供康宁专校闢建为学生活动空间使用。租期届满,康互会同意无条件捐赠康宁专校。

二、为保障优先租赁权利,康宁专校愿意于取得双方主管机关核准后支付约新台币参佰万元至伍佰万元整订金予康互会,本订金得转换为日后双方执行本案之租金。

叁、康互会自签订本意向书后,即不得将上揭土地租赁或售予他人,否则需赔偿康宁专校新台币参佰万元。

四、上揭土地之都市计划变更事宜由康宁专校负责办理,而康互会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

五、租赁双方有义务各自向主管机关申请同意本租赁计划。

六、如都市计划变更等申请不成或双方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塬故不能履行本意向书时,经双方讨论同意后,康互会应无条件于叁十日内将所收订金归还予康宁专校。

七、待都市计划变更等申请核准后,双方即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契约书并按约缴付租金。签约前,本标的物所涉及之非法地上物、税金及任何民事纠纷等由康互会负责解决并点交予康宁专校。

八、双方应一本诚信塬则,尽力完成本书规定事项,如有争议,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审理机关。

九、双方因本意向书之签署、存续及履行等而知悉或持有他方当事人之任何资讯,均应严守祕密,非依据法令或为履行本意向书或经他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洩露与其他第叁人。

十、本意向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乙份为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修订补充之。

立意向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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