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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十项规定]的通知--宁波纪检监察网_宁波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9-07-19 10:04:41 影响了:

关于印发《宁波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十项规定》的通知

来源:宁波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4-11-29 14:23 背景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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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宁波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十项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纪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1日

宁波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

遵纪守法十项规定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公开发表或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严禁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3.严禁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办理等事项;

4.严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或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5.严禁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者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涉嫌违纪者;

6.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为亲属及他人谋取利益;

7.严禁跑风漏气,泄露信访举报、案件查办等工作秘密;

8.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9.严禁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搞个人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等活动;

10.严禁参与**和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时间、公务出差期间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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