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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下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双重信息披露有用性研究】合并报表成本法

发布时间:2019-08-01 09:30:58 影响了:

成本法下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双重信息披露有用性研究

[摘 要] 本文以我国2007年开始在母公司报表上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切入点,对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信息双重披露的有用性进行了研究。研究结论表明,在母公司报表上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后,投资者对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双重披露的信息差异存在反应,虽然存在高估的现象,但投资者对母公司报表披露的净利润、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披露的净利润之差存在分别定价,并不存在“信息锁定”的现象。

[关键词] 成本法;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双重披露;有用性

一直以来,在全世界存在2种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制度①,一种是以加拿大、美国为代表的仅披露合并报表的单一披露制度(以下简称“单一披露制”),另一种则是以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同时披露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双重披露制度(以下简称“双重披露制”)②。无论是在单一披露制国家还是在双重披露制国家,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有用性的问题一直都是会计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对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有用性进行研究,不能忽视母公司报表上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重要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要求,在母公司报表上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那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之间的信息就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对报表使用者而言是否有用,尤其当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披露合并报表,当监管机构开始以合并报表数据取代母公司报表数据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时,合并财务报表已成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其重要性和有用性不言自明。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是否会存在“信息锁定”,即主要关注合并报表披露的信息是否忽略或者误判了母公司报表披露的信息,还是会对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披露的信息平等地看待,本文将以我国自2007年开始在母公司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切入点,对我国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信息双重披露的有用性进行研究。

1 文献综述

从已有研究看,无论是在单一披露制下还是在双重披露制下,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有用性一直都是会计学领域内研究的热点问题。

从最早的研究看,Walker (1976)指出,当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使用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时,合并利润表相比于母公司报表,在报告母公司利润时并没有提供更好的基础。因此,如果公司间的投资不采用成本法核算,使用合并报表的理由是否还存在呢?与此同时, Walker (1976)认为,合并利润表与母公司报表一起披露在预测母公司盈余方面可能会帮助,但单独仅披露合并报表数据,有可能会对预测母公司盈余产生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后续的研究中,例如,Pendlebury (1980),Francis (1986)提出,合并报表在编制过程中还会造成个别报告主体信息的丢失。Mohr (1983),Kim (1987)发现在预测盈余和企业价值评估方面,没有进行合并处理的数据(disaggregated data )比合并数据更有用。Hevas ,Karathanassis 和Iriotis (2000)通过分别对合并报表会计盈余与子公司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盈余进行研究,发现在1993-1995年期间,合并报表的盈余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但却比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价值相关性略低。同时,Hevas ,Karathanassis 和Iriotis (2000)的研究还发现合并报表并没有提高估值模型的解释力。Herrmann ,Inoue 和Thomas (2001)通过对日本股票市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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