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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落实情况

发布时间:2019-07-22 10:20:12 影响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落实情况_2018年度社保局保障扶贫工作情况汇报

2018 年度社保局保障扶贫工作情况汇报 文秘 度社保局保障扶贫工作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xx 县保障扶贫工程实施方案通知》(x 脱办字〔2018〕x 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扶贫政策,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 制”的要求,我局精心组织、主动作为,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全面完成 我县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摸清人员底数。我局主动与扶贫办对接,通过扶贫系统中全面筛 查出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目前,全县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 员 x 人。

二是开展信息比对。通过信息比对,全县符合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费条件有 14615 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有 x 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 困人员 x 人,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属低保、五保、重残人员的有 x 人),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五保、重残人员政府代缴保费的有 x 人。

三是做好参保登记。5 月份印发了《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x 社险字〔2018〕x 号)文件,并将 x 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基本信息分发给各乡镇,要求各乡镇组织人员进一步 核实政府代缴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现役军 人、服刑人员及死亡人员等进行备注说明;对符合参保条件至今未办理参保 登记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四是落实参保缴费。对个人已参保缴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要求提 供本人县农商行(信用社)银行账户,我局将政府代缴每人每年 100 元的保 费通过县农商行(信用社)发放到贫困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对在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信息系统已有参保信息的,但个人尚未缴纳保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 员,由各乡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贫困户每人 100 元档次变更为 经办机构收,为其代缴保费 x 元。社保扶贫做到了精准识别,精准代缴,确 保不漏 1 人,不错 1 人;在历年对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人员和重残人员代缴 居保费的基础上,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和城镇“三无”对象全部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范围,列入民生工 程考核内容,作为扶贫保障措施之一全力推进。为做好政府代缴保费工作, 该局和各乡镇主动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协调对接,动态掌握全县代缴 保费人员基本信息,并将代缴保费人员基本信息与居保信息系统人员信息进 行比对,将符合政府代缴居保费条件的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3706 人全部纳 入代缴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县财政及时预算政府代缴居保费 x 万元,确保 了特殊群体政府代缴居保费全面落实,做到应代尽代。

五是强化宣传动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 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我局组织人员进乡镇召集村干部开会讲解、在乡镇、社 区等发放宣传单、在各村村务栏贴公告、利用集镇赶圩集中摆摊设点、宣传 社会保障扶贫政策,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1、存在的问题: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 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等需政府代缴保费人员,姓名、身份证等基础信息不准 确,给保费代缴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需政府代缴保费人员处于动态变化之 中,给及时代缴保费造成一定困难。

2、下一步打算:定期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接,及时掌握需政 府代缴保费的新增人员,并及时予以保费代缴,确保不漏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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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落实情况_关于开展社保扶贫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督察调研的汇报材料

关于开展社保扶贫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督察调研的汇报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开展社保扶贫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险情况汇报如下: 一、红寺堡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4 月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61987 人, 完成自治区年初下达任务目标的 103.3%, 其中 60 周岁以上 14912 人,占参保总人数的 24.1%。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 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 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 知》 (宁人社发〔2017〕163 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 制定了政策宣传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通过各主流媒体进 行政策宣传,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举办了社保协理员养老保 险政策专题培训班。

同时, 在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和重点村、 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网点制作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宣传展板 36 个,印发政策宣传彩页 30000 余份。与民政、 残联、扶贫部门积极对接,对特殊群体政府代缴费人员进行 核查对比,确保应保尽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1 于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17〕142 号)文件要求,我局安排专人与相关部门进行 工作对接,经核实,红寺堡区无劳务移民人员。

三、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扶贫办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 实施意见》 (宁人社发〔2017〕147 号)文件精神,我局高 度重视,领导批示为全局重点学习内容,将 17 条措施分解 到相关科室,安排专人负责,并与民政、扶贫、财政、残联 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动态掌握特殊人群的参保和待遇保障 情况,将政策落实到位,积极推进“不见面,马上办”便捷服 务,方便广大参保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督查情况通报的落实情 况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红寺堡区无老农保历史 遗留问题人员和劳务移民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 员财政补贴到位率 100%。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一)基本情况。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顺利推进,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根据红寺堡区印发了《红寺堡 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红寺堡区被2 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成立了专门的被征地农 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部门高度重视,密 切配合,按照相关规定方案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的 工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有序运行。截 止 2018 年 4 月 30 日,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103 人,个人缴费 130.2 万元,财政补贴 340.1 万元,累计 筹集资金 470.3 万元,筹集率 100%。其中:参加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49 人,个人缴费 130.2 万元,财政补贴 200.9 万 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4 人,财政补贴 139.2 万元。

按照年龄段划分: “男满 16 周岁不满 45 周岁、女满 16 周 岁不满 40 周岁”55 人, 占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总人数的 53.4%,个人缴费 20.8 万元,占红寺堡区被征地 农 民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个 人 缴 费 总 额 的 16%, 财 政 补 贴 104.6 万元,占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财政 补贴总额的 30.8%; “男满 45 周岁不满 55 周岁、女满 40 周 岁不满 50 周岁”20 人, 占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总人数的 19.4%,个人缴费 25.3 万元,占红寺堡区被征地 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费总额的 19.4%, 财政补贴 75.5 万元, 占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财政补 贴总额的 22.2%; “男满 55 周岁、 女满 50 周岁及以上”28 人, 占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的 27.2%,个人 缴费 84.1 万元, 占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个3 人缴费总额的 64.6%,财政补贴 160 万元,占红寺堡区被征 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财政补贴总额的 47.2%。由于红寺 堡区开发建设较晚,被征地较少,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总人数不大, 资金筹集到位, 在政策落实方面暂未遇到问题。

(二)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修改完善的建议。从 参保年龄来看,红寺堡区“男满 16 周岁不满 45 周岁、女满 16 周岁不满 40 周岁”占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 53.4%,个人缴费占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个人缴费总额的 16%,财政补贴占红寺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 养老保险人员财政补贴总额的 30.8%,由此可见此类人群虽 然人数较多,但是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占比并不是很大,所 以根据区厅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修改完善的建 议,我局对方案一: “对宁政发宁政发〔2014〕49 号)不做大 的变动,既落实人社部 2016 年 132 号文件,又考虑到我区 实际,只在文字上做些修改,同时对‘男满 45 周岁不满 55 周岁、女满 40 周岁不满 50 周岁’和‘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 10 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再对‘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再增加 5 年 的一次性缴费,并且在记账方式上做些变动”持支持态度。

(三)执行人社部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方式带来的影 响。

如果严格落实人社部 2016 年 132 号文件有关“各地不得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4 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 扩大一次性补缴使用人群范围的做法, 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的规定,因前后政策不一,将会造成大量新的被征地农民上 访事件,和“10 号文件”人员一样,后续还的出台相关的解决 措施,所以建议区厅尽可能的维持原有政策,再和国家法律 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5 月 7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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