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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伦理关系之初探 人类有什么权利剥夺狗生存权

发布时间:2018-12-25 04:17:55 影响了:

  摘要:人类在遭受大自然接二连三的打击下,开始反思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关系,认识到人类健康权与动物生存权是并行不悖的,并且纷纷推出各种主张,本文在批判“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至上”两个极端化观点的同时提出自己的主张,即“以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随后又提出笔者对未来动物保护立法的见解,希望能对动物保护能做出一点理论贡献。
  关键词:动物生存权;人类健康权;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利益至上;以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
  中图分类号:N0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6-0034-02
  
  一、动物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
  
  组成生态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物物相关律”和“相生相克律”两大基本规律。“物物相关律”是指自然界中各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1]因而为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在某生态系统引进某一物种,也不能任意灭绝某一物种否则两者都会引起生态失衡。
  为此,《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存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2]所以说,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生存权。本文作者将动物生存权定义为:动物因存在而固有的,免受不必要杀害和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动物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的,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多种野生动物都濒临灭绝。
  
  二、生态伦理关系的两大主张
  
  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至上主义”这两种生态伦理关系的主张。
  (一)“人类中心主义”
  1.基本内涵。随着“上帝中心论”哲学思想的瓦解,人逐渐从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加之蒸汽机革命,使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类自信心增强的同时追求主体精神的野心空前膨胀。反映在哲学思想上,人类认为自己是万事万物的主宰,人类可以随意的剥削和掠夺自然,自然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的,即"人类中心主义"。2.理论依据。首先,“每个人都有权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人类与动物的关系,被视为财产占有的关系,任何人都有权为了自身利益占有、使用、处置这份财产。其次,“理性人”的法律标准:人类之所以拥有权利,因为人类有理性,有意识,有社会性。因为人类满足这三项标准,在拥有权利的同时,才能承担义务。动物没有理性、意识和社会性,因而不能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动物不能成为权利主体。[4]第三,功利主义伦理观认为: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自然界生命中最大的善,人类作为自然界的成员,理应把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大的善,此外人类相较动物而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人类理应有凌驾于动物之上的权利。[5]第四,权利主体范围的要求权利主体从男人扩大到妇女和儿童,从白人扩大到黄色及黑色人种后还未扩展到无意识的动物种群。因此动物不是权利主体。3.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正是在“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从神性中解放出来,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然而,以人类为中心主体地位的膨胀,人类肆意的掠夺剥削自然,使大自然一次又一次遭受人类的涂炭。
  (二)“生态利益至上”
  “生态利益至上”的主要观点是:人类只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这个大网中的一个点,人与自然界的其他动植物没有质的差别,只是发展阶段不同而已;因此,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物也应成为价值主体,当人类与其它物种种群的利益相冲突时,人类应服从生态利益至上。“生态利益至上”承认了动物的价值,认识到了缓解人类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但却走上另一个极端。“生态利益至上”认为:当东北虎要吃人时,应当保护东北虎的生存权。因为东北虎属于珍惜濒危保护动物。所以,个人和东北虎这个种群相比,东北虎种群的价值高于人类的价值,东北虎种群的善大于个人的善,应该维护东北虎而不是个人的生存权。
  
  三、“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的理论观点
  
  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至上”两个理论的极端性,笔者主张,在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上,应该采用“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的观点,此观点似乎有些中庸之道,但是这是对人类健康权和动物生存权共同保护的一个良策。其核心内容是:承认动物也应该成为道德共同体关心的对象,是价值主体,拥有权利;但是当动物生存权与人类生存权及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要以有利于人类发展,生态环境和谐运行为处理的原则。
  (一)动物扩展为权利主体的理论依据
  首先,将动物扩展为权利主体符合法律权利主体范围不断扩展的规律。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权利的主体也从男人扩张到妇女和儿童,从贵族扩张到奴隶,从白种人扩张到黑人和黄种人,因此,我们认为权利主体扩张到动物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其次,权利源于需要。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生存权利,因为人类有生存的需要,因此拥有“生命健康权”;动物同样作为自然界中的成员,也有生存的需要,因此也应该具有生存权。
  (二)动物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
  当动物的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以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原则。比如,在“非典”和“禽流感”事件中,为使人类和其他动物免受病菌的感染,及时的宰杀染上病菌的动物,不仅不是对动物生存权的否定,而是为了更好的尊重生态发展规律。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很多学者走向另一个极端“生态利益至上”,对于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共生是不利的,
  
  四、中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中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仍受“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作出这样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规定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的法律主要保护野生珍稀动物,对非野生非珍惜动物缺少关注。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对动物保护立法的建议
  
  鉴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已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思想,承认动物的价值。我国动物保护现状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思想有很大关系,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立法初衷,才能使动物真正得到保护。2.将动物上升为权利主体。现行保护动物的法律,都是把动物作为客体加以保护。但是,只有赋予其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才能切实使动物的生存现状和环境得到改善。3.将动物保护范围扩大到野生非珍稀动物和非野生动物。4.对野生非珍稀动物的保护要侧重其“野”性: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提倡驯养野生动物,这样本身对于动物“野”的天性的束缚和虐待。
  加强对非野生动物,尤其是对工作动物和实验用动物的关爱。实验用动物和工作动物对人类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其工作和被实验的“使命”,往往无生存权可言。因此,我们应在立法中规定实验用动物的实验次数、手段进行限定,减少实验时痛苦程度。工作动物是为人类提供服务的,经常是常年累月的辛苦,当其体力不再胜任繁重的劳动时,就以屠宰场为归宿。因此在立法中,需要明确规定动物每天的工作强度、休息时间、退休制度等,切实保护它们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宋伟.善待生灵[M].安徽: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2] 曹明德.法律生态化初探[J].现代法学,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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