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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前期的均田制]敦煌吐鲁番文书

发布时间:2018-12-27 04:17:54 影响了:

  [摘要]均田制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在我国土地制度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将以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依据,对其进行系统阐述。   [关键词]唐前期; 敦煌吐鲁番文书; 均田制
  [中图分类号]K87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4-0008-03
  
  均田制始于北魏,到了唐代,均田制更加完备和成熟,对这一田制记载最为详细的,莫过于杜佑的《通典》。杜佑,字君卿,唐代京兆万年人。生于开元二十二年,卒于元和四年,享年78岁。他出生官宦家庭,家族非常显赫。他以门荫入仕,先后任岭南节度使�淮南节度使�尚书左丞�吏部尚书,官至司徒平章事。他积累了在地方从事吏民管理的经验,这大大扩展了他的知识面,再加上他本人虚心好学,最终写成了《通典》。
  《通典》是我国古代现存的第一部典志体史书,形成了与编年体�纪传体并列的史书体裁。《通典》分为8门,分别是食货典�选举典�官职典�礼典�乐典�兵典�刑典�州郡典�边防典,共计200卷。《通典》把食货典放在首位,在食货典中又把田制列在首位。他曾自述说:
  
  佑少尝读书而性且蒙,固不达术数之艺,不好章句学,所纂《通典》,实采群言,徵诸人事,将施有政。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易》称聚人曰财。《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管子曰:“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杜佑的经济思想,即从食货丰足达到教化目的,从教化目的达到国家有效治理。
  杜佑充分认识到土地和土地占有状况是一个国家所以立国的根本所在,故在“田制上”中说:
  
  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运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国固而不动,则莫不生殖。
  杜佑继承了贾谊�晁错等人的经济思想,把粮食生产放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认为没有充足的粮食贮备,国家将处在危险的境地。并且认为豪强兼并是造成农民失地的主要原因,为了限制豪强兼并,所以要“辨其地”,农民有了地则“人食足”;然后“察其人”,即定户籍,户籍明则“徭役均”,国家就可以长治久安。在他看来,“均田”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所以在“田制下”中,他对唐开元二十五年均田令作了比较详细的记载,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子即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尽管《通典》详细记载了唐均田制的基本内容,但是,直到今天,不少人对均田制是否真正实行过尚有疑义。由于史料的缺乏,除了《通典》等史书的记载,我们还不能了解更多的情况。如均田制是如何具体实施的,在边远地区是否曾经实行过。本世纪初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给我们提供了有关唐代社会经济情况的大量的第一手材料。而其中的大量户籍田制方面的文书,有很多均涉及唐代的均田制,特别是大谷文书的发现。大谷文书是大谷光瑞探险队三次探险时在中国新疆等地所获文书,其中世俗文书比重远远大于佛经,在近8000件文书中,约九成以上为世俗文书。其中有一部分出土于吐鲁番地区的墓葬文书,是当时西州的田地文书。
  唐贞观十四年(640),在吐鲁番的高昌国被唐征服后改名西州,大谷光瑞在吐鲁番发见的这些文书,经考证均为唐开元二十九年所制。经过对大谷文书的多年研究,日本学者基本上解读了它们的内容。现将大谷文书抄录两件退田文书如下:
  
  投化里
  大女张叶剩退一段壹亩部田(下缺)
  一段壹亩常田城东□□柳中县(缺)
  一段壹亩城东□□柳中县东(缺)
  大女康浮□死退贰亩部田□□城南五里(缺)
  高一段壹亩常(缺)
  □壹亩秋潢田城南五里
  ……
  牒件通当乡开元廿九年死及剩。(下缺)
  
  又如大谷文书二八五四号文书:
  
  德义里
  康龙仕死退壹段壹亩部田三易城南五里(下缺)
  壹段壹亩部田三易城东四十□中县东(下缺)
  竹定师剩退壹段三亩部田三易城□里枣□东水田西(下缺)
  周英 死退壹段贰亩常田□西贰□东(下缺)
  壹段贰亩部田叁易城西柒里渠枣(下缺)
  会开元廿六年给王道俊讫
  曹海资壹段贰亩常田城西叁里(下缺)
  壹段叁亩部田叁易西柒里沙堰
  
  从以上两件文书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西州,“剩田当退”,“人死当退”,这与《通典》当中“若当家之内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并听回给,有剩追收”的记载是一致的。《大谷文书》中还有一件请田文书:
  
  牒感洛家有一丁一中口分(下缺)
  收授次伏望支给请处分谨牒
  开元廿九年十一月 日武城乡勋官王感洛牒
  付司元宪示
   十五日(此处有高昌县印)(下略)
  
  这件文书至少说明了进丁需田户可以请受田地。以上三件文书,充分说明在当时唐帝国偏远的高昌,均田制确实施行过。边疆尚且如此,均田制在内地的施行,更是没有疑义了。前两件文书其实是一种退田文书,并且由此我们知道,在唐代均田制施行时期,退田是有书面文书的,至少在西州是这样。它的形制,是先写里之名,然后写退田者姓名�退田理由(剩退�死退)�面积�田的种类(常田�部田�秋潢田)�所在地和四至。
   在《大谷文书》中,还有给田文书76件,现将2604号抄录如下:
  
   康子死退壹段贰亩常田城里廿里高宁(下略)
  给史尚宾元
  一段壹亩部田城东五里左不渠(下略)
  给史尚宾元
  壹段贰亩部田城西柒里白渠(下略)
  给唐忠□
  □ 思纳死退一段壹亩部田城西一里马(下缺)
  一段壹亩部田城西七里(下缺)
  
  这件文书当中“给史尚宾元,给唐忠□”三行字的书写字体完全与其他行不同,并且在字旁点有朱点,当是官府书写或勘验的标记。这件文书还说明:在当时的高昌,不仅有退田,还有还受。史尚宾和唐忠就是从官府手中得到了别人退下的田地,这类文书为均田制在当地曾实施过提供了有力证据。
  在吐鲁番发现的文书中,还发现了欠田文书,共计33件。这是因为吐鲁番地域狭窄,没有太多的土地使当地老百姓按照唐朝开元二十五年令规定数额来分配,故有此类文书的产生。如《大谷文书》2891号:
  
  令狐思慎丁欠常田二亩康敬忠丁欠常田一亩部田二亩
  赵虎吉丁欠常田二亩部田一(下缺)
  张希�丁欠常田四亩曹怀子老一丁欠常田一亩半
  
   欠田文书的形式,在其他《大谷文书》中也是一样的。在吐鲁番是如此,在国内其他地方亦应变化不大。所以它的形式,也应是一种固定格式,有点像公文。它的形式如下:
  开头填写乡名,乡内欠田户的户等以及欠田丁中的总数。
  其次填写欠田户等,即第九等户�第八等户。
  列举欠田户的户主姓名以及户内的丁中数。
  在户主姓名�户内丁中数下面填写欠田的田地种类(常田或部田)和面积。
  末尾在把乡名和上面列举的欠田户等即欠田丁中的总数填上。
  最后把填写文书的负责人姓名和呈报县衙的牒文写上去。
   令人不解的是,在《大谷文书》中,也发现了永业田的退田记录,现抄录一段如下:
  
  户张师训剩退一段三亩永业田部田叁易 城东四十里柳中县(下略)
   户张阿苏剩退一段壹亩永业常田 城西拾里武城渠(下略)
  一段三亩永业常田城东四十里柳中县(下略)
  
  《通典》:“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受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而在吐鲁番,永业田有剩田可以追收,身死后要追收永业田,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变通,与吐鲁番土地十分狭窄有关。据学者研究,在吐鲁番,变通的授田额是“常田十亩,部田六亩”。即一丁男只有10亩的地可授,为唐均田令标准额的十分之一。尽管如此,在当时的西州仍然十分严格地执行着均田令,只是在授田数目上有所变通罢了。均田令的严格执行,为唐朝在西域的强大政权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据日本学者研究,在西州,均田令的执行有一套严密的程序,如果一丁男的受田不足10亩,里正就把他列为欠田户,制作欠田文书,记载该户内的丁中数和欠田额,呈请县衙给田,其手续如下:
  首先制作退田文书,写上退田地段,以供10月后收授土地之用。制作退田文书的日期是4月。
  县衙则以退田文书为资料,制作给田文书,以备给用。
  经过里正之手整理好的载有欠田者的欠田文书,连同按户填写的给田申请书一并呈交县衙。
  10月以后,县衙根据给田申请书,选定受田人。经县令批准后,县令本人在给田文书上亲笔填写受田人姓名,然后给田。
  各个乡则制作底册(田籍文书),写上受田户的户主和户内丁中等人的姓名年龄以及受田地段的所在地�面积等,归档以备核查。
  结束全部给田事物后,有各乡里正写成给田收据,联名向县衙提出,保证全部手续并无差错。
  从吐鲁番文书中授田的情况来看,《通典》中记载的大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实际上是国家允许授田的最高限额,而不是实际授田数。如果占田逾制,则国家干预没收。而吐鲁番战事频繁,死退田地较多,故有退田给田文书,但数额较小。达不到应受田额者,可以请授,但每户实际的田地数额与应受田额相差很大,表明其所占有的田地很可能就是自家的土地,而通过手实和户籍变成了官府的授田,这就是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所说的“因民之在田者而均之”。尽管当时的西州是个弹丸之地,但通过对西州均田制的执行情况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均田制的施行过程中,各地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执行的中间有所变通。既有严格的程序,又有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授田数额,而不是一刀切。
  从上述文书可以看出,均田制虽然施行了,但决不是平均分配土地,看似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均田制,实际上仍然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农民也因此而得到了一部分土地,生活较为稳定,政府也有了赋税收入。均田制在制度层面上保证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便是在偏远的西州也是如此。在唐前期,均田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土地兼并,这也是盛唐开元盛世产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参考文献]
  [1]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沙知,孔祥星编.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
  [3]日・周藤吉之等著,姜镇庆、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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