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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发展与现代战争指导 国际法有用吗

发布时间:2019-02-10 03:52:59 影响了:

      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政治的体现。国际法对战争指导的制约和影响作用是国际政治的体现。国际法本身,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对于当代战争的一些共同看法,表现出一定的普遍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中主导国家的片面利益,体现出强权政治的特点。因而国际法对现代战争的制约和影响作用,也就具有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国际法对于战争的制约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并且随着国际政治的发展而发展。对此,我们应加以重视而不是忽视。
  
   在国际法中,战争作为解决政治争端的一种手段,其空间越来越少,但战争仍是完成政治目的的必要工具。未来战争围绕战争权的争论将更加激烈
  
   在国际政治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使用战争手段,这一直是国际社会在思考的问题。西方学者亨德森认为,在20世纪之前,国家体系是准许国家走向战争的。不过从1815年拿破仑战争结束之后,就出现了一种趋势,即以战争作为外交政策的合法工具渐渐不被认可了。禁止战争日益成为一种规范性信念,成了国际社会文化变革的一个分水岭。1919年《国联协约》被接受为国际法后,国家随意走向战争的最高权力在国际法首次得以严格的限制。该协约规定国家走向战争之前必须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持续3个月以上。1928年,美、德、比、法等国发起签订的《非战公约》,提出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法律观念。该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的方法加以处理。当然,后来的历史表明,这些制约国际战争的法律文件并没有起到期望的作用。在当代,诚如前面所讲,按照《联合国宪章》,只有两种使用武力的情况是合法的和没有争议的:一种是国家行使自卫权反对外国侵略;二是按照集体安全原则,在联合国授权下使用多国武力。通观19世纪以来,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演变,战争作为维护对外权力与利益的手段受到了国际法和国际舆论越来越多的限制,其法律空间越来越少。
   但是,产生战争的国际政治基础并没有消除,战争仍是各国奉为解决国际政治矛盾的一种必要手段,国际社会也不可能在不远的将来设计出一种机制来完全消弥战争的发生。这种政治目的与政治手段之间的矛盾就必然会造成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对战争权的争端。一些霸权主义国家为达成国家的政治目的,在企图选择战争手段时,就不得不在自身战争权上首先进行辩解,以求对内说服本国民众,对外混淆视听,寻求国际支援。被侵略国家则必须对其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戳穿其谎言,还原法律真相。交战双方围绕战争权的斗争发起于战前,贯穿于战中,并将可能延续至战后。这一特点在美国2003年的对伊战争中有所体现,在未来的战争中将体现得更为明显。
  
   国际法对于战争行为的约束更加有力。正在崛起的中国,将来在迫不得已遂行战争时将不得不更多地关注国际法对于战争行为的影响和制约
  
   国际法对于战争行为的约束力来源于国际政治的现实和一国的国家实力。对于中国而言,国际法对于战争行为的约束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是一个尊重、遵守国际法的社会主义大国。我国一贯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非正义战争,支持正义战争,积极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积极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除了对少数危害我国主权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抵制和保留外,已经批准加进了大多数国际法公约。我国有义务遵守国际法。
   其次,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遵守国际法是我国国际统一战线的客观需要。我国是一个弱国、穷国,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大国。一些西方国家对我“西化”、“分化”之心十分强烈。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寻找干涉中国的借口和机会。在未来,我国在迫不得已而进行战争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国际法对于战争行为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运用好国际法武器,尊重和恪守国际法基本准则和战争法的一般规则,在战争的决策与发起、战争方式的选择、战争规模、样式以及范围的大小、时间的长短、战争手段和方法的运用、打击目标的确定以及战争的开始和结束充分地考虑国际法的影响,才能在未来的反侵略、反分裂战争中打破霸权主义的干涉,争取广大国际社会包括一切友好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爱好和平人民的同情与支持。那种只顾军事需要,完全忽视国际法的做法是应当抛弃的。
  
   随着国际法对战争影响和制约的增长,国际法对武器装备的发展将具有越来越大的指向和制约作用
  
   武器装备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是进行军事活动和军事建设的物质基础。一方面,武器装备的发展对作战方式、战略战术、军队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战争与军事的需求又反作用于武器装备的发展,对武器装备的数量、品种、性能等提出需求,成为推动武器装备发展的基本动力。战争的法制化现象,是当代战争形态特征的一个侧面,其含义是战争的发起、进行和结束都要受国际法的影响和制约。它要求武器装备的发展使战争指导者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条件下,能够有效地利用战争手段进行战争。这样,就对军事装备技术发展具有一种指向和制约作用。一些既能达成作战需求,又能达成法律需求的武器就会得到青睐。如对能够区分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精确打击武器。而一些虽有较好的作战效果,但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武器就难以进行发展。如对激光致盲武器、改变环境技术武器等。
   这种指向和制约作用力的大小,取决于国际法的效用。当国际社会具有较为稳定的秩序和有力的强制力时,这种作用就会很大。而在这二者不正常时,这种力量也就会相对衰弱。在当代,这种力量是处于较强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指向和制约变成了一种政治上的拉动和强制。即使美国这样一个超级大国也不能忽视这种力量的存在。如前几年,美军大力鼓吹发展的非致命性武器,这种武器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原因就是来源于美国“人道主义干预”和国际维和行动的需要。因为在这些行动中,美国如果不能有效地避免对平民和平民目标造成伤害,就会注定美国在政治上失败。
  
   现代国际法越来越深入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国际法律战将逐渐成为现代战争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必须要有国际化的视野
  
   通过国际法限制战争,并最终完全消灭战争,是国际法学界的一个理想。当然,国际法本身并不能消灭战争,要消灭战争必须彻底铲除孕育战争的国际政治势力。但是,从整体上看,国际法对于当今世界消弥战端、维护和平还是具有重要作用的。首先,国际法为国家间关系提供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促进了世界和平和发展。其次,国际法为国际社会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再次,国际法为协调国家间关系提供了基本的仲裁、审判等司法程序和机构。最后,国际法为维护正当的国家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这几个方面都是和平时期军事斗争的有力助手和重要规范,具有其它方式难以替代的作用,也是战争时期进行法律战的基本依据。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全球化的扩展和深化,现代国际法开始越来越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利用国际立法来维护各国的利益,具有非暴力、易于接受、隐蔽性和前瞻性的特点。因此,当代国际法立法呈现一个快速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进入经济领域;二是国际习惯成文化,也就是一些过去自愿遵循的习惯,逐渐演化为一些必须遵守的成文国际规范。三是同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并不断细分、深化。这是一场维护国家利益,没有硝烟的战斗。我们要有国际化的视野,对于这场战斗我们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由于国际法律斗争是一个牵涉全局而又关系到中国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中国有必要将之设定为新时期我“有所作为”的重点之一。在外交实践中,中国应成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积极倡导者和大力推动者,并在其建立过程中发挥愈益重要的作用。中国需要坚持自己的政策立场,促进大国关系的改善和大国间良性互动关系框架的形成,推动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充分关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各种国际性、区域性论坛、会议在国际新秩序建立过程中的作用。重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其作用,积极参与国际法立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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