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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承包权 问题需理顺|土地承包权

发布时间:2019-02-11 04:08:42 影响了:

  随着客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在交通运管部门的引导下,一些实行班线承包经营的客运企业,开始着手收回部分班线的承包权,取而代之的是公司化经营(也有称之为公车公营)。   
  这一举措不仅仅是客运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的变革,也是客运企业与班线承包者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在变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客运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碰撞。如何公平合理合法操作,减少与承包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客运企业需要认真面对和研究的新问题。
  
  变革承包权的行为性质
  承包者在承包班线时,一般都会与客运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尽管这种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合同,但双方都要受承包合同的约束。以实践来看,客运企业收回班线承包权,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承包期满的班线进行收回,另一种是对还处于承包期中的班线进行收回。对于前者,承包人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而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承包车辆如何处置。对于后者,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解除合同的行为。如果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则应按条款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客运企业收回班线承包权则是一种单方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具备上述情形,尽管与承包者没有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客运企业仍有权解除合同。客运企业解除合同,应当通知承包者,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客运企业解除合同则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要赔偿承包者的损失。
  
  上级文件并非不可抗力
  有的客运企业可能会提出,收回班线承包权并不是企业的自觉行为,而是应运管部门对班线经营方式的要求而做出的,当属不可抗力。因此,客运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班线承包权。
  在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这种情况。运管部门出于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需要,会对一些班线的经营方式作出一些引导,如鼓励实行公司化经营,公司化经营的车辆在班线招标上享有一些政策上的倾斜。但如果以此认定其为不可抗力,似有些牵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因素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因素引起的,如罢工、暴乱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出台等。运管部门对班线经营方式的要求,只能算是一种管理政策上的引导,它与不可抗力的法涵有着明显的区别。
  
  约定折旧要公平
  不管是合同期满收回班线承包权,还是承包期内收回班线承包权,都要面对一个承包车辆如何处置的问题。特别是当承包者选择将车辆转让给客运企业时,双方对车辆转让的价格可能有较大争议。对此,有的客运企业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时,对承包者购入的车辆进行了折旧约定,第一年折旧多少,第二年折旧多少,而且大多是加速折旧的做法。
  从合同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并无不当。但是,如果客运企业以此确定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车辆的转让价格,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车辆折旧后的余值并不等于车辆的转让价格。第二,折旧条款是以客运企业提供格式合同为前提的,没有考虑车辆档次的高低、运行的班线、行驶的路面、行驶的里程以及是否发生特损等因素。一年下来,不同线路、不同车型的车辆都是相同的折旧率。如果这种折旧仅仅在形式上为满足企业财务统计的需要也就罢了,但其结果是确定客运企业收回班线权后车辆转让的价格,那就显失公平了。况且车辆是承包者出资购买的,承包者对车辆的价值如何处置、以什么价格处置,是承包者自己的事,客运企业如果强行以折旧余值作为车辆转让价格,确实有违公平。
  
  客运企业的理性选择
  客运企业收回班线承包权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稳定和运输市场的稳定。因此,公平、合理、合法地处理好双方的利益,是客运企业的理性选择。
  ――承包合同期限不宜签订过长,特别是一些热线或打算实行公司化经营的班线,更应控制合同期限,以为变革班线承包权做好预期准备。
  ――尽量不采取提前收回班线承包权的方式。如果不能避免,应尽可能在承包合同中详细约定好合同解除条件。如可约定:遇运管部门对班线经营方式提出要求,或因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需要,客运企业可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班线经营权;对于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考虑对承包者给予适当补偿。
  ――对承包车辆。应多为承包者提供多种选择的处置方式。比如,可以让承包者选择承包其他班线,选择将车辆转籍或报废,选择将车辆转让给其他承包者或转让给客运企业等,并尊重承包者的选择权。车辆转让的价格,最好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中介机构通过评估的办法确定。
  ――客运企业在收回班线承包权的过程中,如需录用新的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应考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承包者。这既维护了原承包者的利益,也可保证公司化经营的有序推进和运输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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