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废失【机动车“报”而不“废”面面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行驶到一定里程或达到法定年限,必须进行强制报废。然而,报废机动车“报”而不“废”的现象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不仅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还不利于汽车工业的良性发展,必须予以根治。
“报”而不“废”花样多
一、“转农”型。许多机动车在城市“退役”后,又流向于农村、边远山区、林区、矿区。由于其价格低廉,迎合了农村、山区购买者的口味。这些车大都在家门口拉人载物,运费低下,生意红火。
二、“克隆”型。有的报废机动车虽然达到了报废年限,但状况尚可,车主往往不忍废弃。于是就套用同类相似车辆的手续,障人耳目,延期使用。
三、“嫁接”型。“聪明”的车主,把同类虽未报废而肇事后无修复价值车辆的手续,挪到自己报废的车辆上,鱼目混珠,难辨其伪。
四、“特权”型。一些职能单位,通过某种途径,将已报废车辆“占”为己有,冠以官名,参与交通。大多数执法者对此视而不见,即使查扣,其通过关系仍毫发无损,完璧归赵,继续使用。
五、“教练”型。驾校如林,为降成本,低价购进报废车供教学使用。由于这些车辆大都在固定区域活动,所以极少被交管部门查处。
六、“合法”型。车辆管理职能单位的少数执法人员,利用职业身份,低价购买报废车辆,略加修整,照驾不误。
七、“拼装”型。少数不法人员将数台已报废车辆,七拼八凑,重新拼装一台“新车”,再伪造相关手续,使其再生。
八、“长寿”型。由于管理上的漏洞,从事交通运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轻摩车等“五小车辆”,从某种意义上说根本没有“报废期”,属“长寿”车辆。
对症下药弊病除
一、强化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警、工商、税务、运管、收费等车辆主管部门,要严把报废机动车源头关。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机动车年度检测工作,对上述达到报废程度的各类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并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各职能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逼迫”报废机动车车主到报废机动车回收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而报废机动车回收部门,在监督之下,对报废的机动车公开解体。相关职能单位收回机动车的相关手续,公安交警部门将其档案注销,使其死无遗害。
二、形成严打态势。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定期与运管、交通、工商、税务、收费等部门联同作战,在辖区内形成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上路之态势。首先,宣传到位,让人们对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危害形成共识,倡导举报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对报废机动车上路形成一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其二,整合力量,联合作战,采取“查、堵、封、罚、治”的有力措施,让报废机动车无处藏身。同时,深入农村偏远地域,配合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安保部门彻底清查,不使漏网。
三、建立长效机制。打击报废机动车“复燃”,一是公安交警部门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不予检验,不予转籍,不予调档,收回该机动车牌照,封存档案,监督报废;二是交警要严格检验过往的机动车,做好网上比对。发现报废机动车上路,当即查扣;三是各级费税部门要弃小利顾大局,对报废机动车拒收费税,并将其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予以有效的控制;四是建立联合打击报废机动车上路的专职队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文明执法,坚持不懈;五是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守法,坚决不买报废机动车。当地政府应出台严格的制约措施,利用行政手段制约非法行为。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党纪惩处,绝不允许报废机动车冠以 “官名”,横行肆虐;六是建立健全完善机动车报废回收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机动车及废必废,予以解体。对违反制度从中渔利的个人或团体,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所致引发交通事故的,要寻根溯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是充分发挥群众参战的积极性,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坚决根治报废机动车“借尸还魂”之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