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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及发展对策_集体林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15 04:13:07 影响了:

  摘要通过对遂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成效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容;成效;对策;浙江遂昌
  中图分类号 F326.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3-0219-0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化和完善,涉及集体林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落实,与从事林业生产的村民利益息息相关,是当前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1-2]。遂昌县地处浙江省西南部,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典型山区县,全县拥有林业用地22.1万hm2,森林蓄积量730万m3,人均林木蓄积量达40 m3,森林覆盖率82.3%,各项指标均居全省前列。遂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6年起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做法进行。目前,遂昌县林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对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集体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
  遂昌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3]。改革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主体改革后配套改革的步骤稳步推进。一是明晰产权。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方式,将集体山林全部落实经营主体。将能够分到户的集体山林全部分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对不能分到户的山林必须落实经营主体,并合理划分股权,将股权落实到户,所得经营收入70%以上按股分配;对林改前流转的山林全面清理,符合政策的予以维护,但要完善合同,将林改政策性让利的90%以上兑现给原山主;对国营林场和乡镇联营造林实行“一稳定一提高”的政策,即:稳定权属关系,提高老百姓的分成比例;对公益林实行“一个不变两个到位”的政策,即:公益林的性质不能变,但确权发证要到位,公益林补偿要到位。二是减轻税费。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即: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木竹,依法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三是放活经营。改革木竹采伐管理制度,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前置审批、两榜公示、双线运行、确保到户”,采伐许可证由林农直接申请,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取消所有限制林农自主经营的“土政策”,允许林农自主销售木竹。四是规范流转。允许林权所有者以出租、转让、入股、联营、抵押等方式自主流转山林,国有和集体山林的转让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五是综合配套。全力推进“一个中心、六大体系”建设,即积极组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林业政策法规体系、林业投融资体系、林业科技人才服务体系、新型林业产业体系和林业保障体系。
  2遂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
  遂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晰了林业产权关系,保护了森林资源。在2006年开展的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中,全县集体林地90%确权到农户,共发放新《林权证》65 285本,新证发放率达97%,签订责任山承包合同31 988份,签订率达98%。通过此项改革,进一步明晰了林地林木产权,巩固了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确认和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保护林业资源的意识和积极性明显提高,对“自家林”看管很严格、经营很精心、砍伐很慎重。二是增加了林农收入,加快了林农造林的积极性。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山”,盘活了山地资源,责、权、利关系明确,林业经营效益与林农收入直接挂钩,使林农感受到耕山有利,致富有路,大大激发了林农造林的积极性。三是维护了林区长期稳定,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通过林权制度改革,使林地林木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减少了涉林纠纷隐患,有利于农村长期稳定。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利益更加直接,责任更加落实,林农成了森林的主人,他们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得到增强,管山和护林的积极性高涨,使森林火灾和盗砍滥伐林木现象大幅度下降,林业刑事案件明显下降,促进了农村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林区关系日趋和谐。四是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锻炼了林业干部职工队伍。通过改革,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政理念和服务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职责进一步廓清,履行职责的方法进一步优化,执法、管理、服务三大职能进一步加强,林业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盘活林业资产,合理规范收取林地使用费和参与现有林的收益分成,确保了村集体在林业上有持续稳定的收入,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技术培训[4]。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进行林改宣传,把原原本本的林改精神和内容告知农户,使之家喻户晓。广大农户是林改的主体,又是林改的受益者,对其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细致、耐心的宣传,让广大农户投身其中。同时做好林改技术培训工作,使林改工作人员熟练规范地掌握林改的每一道工作程序,培养他们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必须建立质量终生负责机制,凡林改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把参与林改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列入考核范围,并在今后的提干、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二是确权发证,明晰产权责任。集体林地、林木的确权发证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工作,也是最繁重的工作。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中要搞好宣传、明确责任,充分调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的积极性,处理好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明晰产权就是要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三是依托林改平台,推进新农村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充分把握这一历史机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积极探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办法和途径,大力拓展林业发展空间,夯实产业基础,引导产业聚集,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着力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四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林权改革的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应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合理界定自身的职能和管理权限,构建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和应用力度,构建科技推广与示范网络,为林农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和咨询。
  4参考文献
  [1] 吴志文.对广元市集体林区改革与发展对策思考[J].林业工作研究,2001(8):36-42,22.
  [2] 李流恩.关于雅安市集体与个人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J].四川林业科技,2007,28(1):109-111.
  [3] 格日乐图,杨校生,魏彬.我国南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证研究――林权改革与生态建设[J].林业经济,2010(8):67-70.
  [4] 杨根英.丽水市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借鉴意义[J].湖南林业科技,2010,37(4):88-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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