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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_农村土地征用补偿

发布时间:2019-02-25 03:57:42 影响了: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土地被征用数量逐年增长, 由此而造成的失地农民逐年增加。据调查, 1999 年至2005 年, 我省由于征地造成的农业失地人口达35.49 万人。其中, 全部失地人口4.12 万人, 部分失地人口31.37 万人。土地征用补偿费既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补偿, 也是对失地农民, 尤其是全部失地农民最为重要的生存保障。但是, 近年来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由此引发了大量农村群体事件, 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研究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有效维护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生存条件, 既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 我们就1999 年至2006年全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状况作了一次专题调查。本文就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提出本人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以期达到抛砖引玉, 共同商榷的目的。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 我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违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施后, 我国实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从调查情况看, 个别地方存在对不符合征用条件的土地, 采取绕道而行, 征用不通改为占用、租用, 先占后征或先租后征的问题。这类违法占用和租用的土地, 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 普遍存在低价或无偿占用、长期拖欠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
  1.2 补偿标准过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 土地市场价格逐年攀升, 城市建设用地每亩售价动辄几十万, 甚至上百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农村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却很低。据调查, 2005 年全省征地补偿费平均仅为2.66 万元/亩,失去土地后丧失长期生活保障的农民心理失衡的程度可想而知。近年来个别地方已由此引发了多起农村群体事件。
  1.3 拖欠征地补偿费在调查中发现, 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的现象, 部分地方拖欠数额较大。这一问题存在于两个层次: 一是土地征用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不到位。据调查统计, 1999 年至2005 年, 全省土地征用后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66.71 亿元, 实际支付59.80 亿元, 有6.91 亿元未支付到位。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被征当地农户支付不到位。1999 年至2005 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被征地农户支付补偿费51.78 亿元, 实际支付49.05 亿元, 有2.73 亿元未支付到位。
  1.4 分配标准不统一主要是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 由于政策调整因素, 形成了两个时期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是2005 年4 月, 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前, 法规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全额留归集体。但由于失地农民对分配这部分资金的诉求过于强烈, 引发了一些群体事件。在执行过程中, 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部分地方采取了将土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或集体留一部分, 给失地农民分配一部分的做法, 造成了不同区域同类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二是为确保失地农户生活水平不低于失地前的水平,《办法》规定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 形成了《办法》执行前后失地农户补偿标准差距显著的问题。《办法》出台前已征地农户对此反映强烈, 个别地方出现了农户要求集体按新标准追加补偿引发的群体事件, 个别村委会迫于无奈, 采取变卖集体资产的办法满足农户要求, 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
  1.5 集体资产监管不力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为本村的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而集体经济的发展, 又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政策手段。但由于部分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个别地方由于村干部盲目投资或兴办企业, 集体资产丧失殆尽, 由此而引发了失地农民上访等群体事件。
  1.6 失地农民生活缺乏有效的保障各地在解决失地农户生活保障问题上, 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办法: 一是将征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失地农民; 二是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逐年发放补偿金; 三是给失地农户划给二三产业用地, 鼓励失地农户发展二三产业; 四是在机动地竞价时, 失地农户享有优先权; 五是对城中村农户实行农转非, 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六是城中村规划宅基地和建设住宅楼, 以房屋出租保障村民生活; 七是给失地农民重新调整土地; 八是安置在村办企业就业; 九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 用银行支付的年利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十是将失地的特困户纳入了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围。各地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但从总体上看, 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仍然以货币安置为主要手段, 尚未形成一套有效、完整的政策保障措施。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征地补偿费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问题, 同时, 失地农民群体文化较低, 缺乏就业技能,一旦将有限的补偿费花完, 生活便陷入困境, 进而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 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措施, 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2 成因分析
  
  2.1 执法不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任何国家、区域的土地面积都是一个难以增长的刚性约束条件。工业和城市要获得发展, 必然要侵蚀、占用农用土地, 否则, 工业和城市建设将无处立足, 这是任何国家或区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发生的事实。在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价值存在较大差额, 农村土地价格明显低于城市土地价格, 因此, 在工业化初期, 政府低价征用农村土地, 支持工业发展, 成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国家或区域一种通行的做法。进入工业化中期后, 工业和城市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工农、城乡争地问题将进一步加剧。在这一时期, 政府如不对工农、城乡用地进行强有力的干预, 势必削弱国家或区域的农业发展基础, 进而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影响; 与此同时, 在这一时期, 国家或区域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发展的原始积累, 不再需要通过工农、城乡土地差价这一方式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支持,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 提高农村土地征用价格, 逐步缩小工农、城乡土地价差, 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 让农民共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成果, 成为许多国家或区域政府的必然选择。我 国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转变的重要时期。为此, 从2004 年开始, 我国开展了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措施。但是,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宏观形势的这一变化, 受工业化初期惯性思维影响, 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重视不够, 政策措施落实不力, 使工作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或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采取工业和城市保护主义做法, 对国家宏观经济和农民利益视而不见,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这是导致地方政府不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违法占用土地、拖欠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2.2 执法体制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法〉办法》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从调查情况看, 我省农村土地的征用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支持发展的地方经济支柱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受行政管理体制制约, 难以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是造成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制约因素。
  2.3 监管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征地补偿费的支付途径不统一。从调查情况看, 各地支付途径形式多样, 有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有先支付给乡镇政府, 再由乡镇向村委会支付的; 有征地单位直接向农民支付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二种支付方式, 极易造成个别乡镇长期截留征地款, 损害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是导致拖欠补偿费问题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第三种方式会造成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能纳入村级帐内核算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管部门―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面临无帐可查的局面, 使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直接脱离了监管, 难以确保农户足额、及时获得补偿。二是土地征收程序不完整。《土地法》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对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没有制定出规范的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主要利益主体―― 失地农民无法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 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民主决策制度缺失。大部分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兴办企业等集体统一经营决策, 缺乏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度约束, 由村干部说了算, 随意投资, 甚至于将集体资产低价出卖、集体企业村干部自己或亲属承包, 谋取私利的问题屡有发生。这是导致集体留用的土地补偿费等资产大量流失, 集体经济难以发展的主要因素。
  2.4 法规制度宣传不到位主要是省政府制定发布的《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这一关系到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法规宣传不到位, 导致农民对《办法》出台前后补偿标准的巨额差距不理解、不接受。
  
  3 几点政策建议
  
  3.1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应当把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促进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体工作中去, 让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使之逐步转变落后和错误认识, 自觉强化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3.2 建立有效的土地征用监管体制将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监督职责纳入国家审计监督范畴, 从根本上解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当体制。
  3.3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一是依照《土地法》,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重点是建立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公示制度和补偿标准听证制度, 提高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过程的透明度; 实施补偿费支付方式改革, 统一支付方式; 二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制度和土地征用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制度, 有效维护失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3.4 加大对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 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 使农民群众了解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政策取向和立法意向, 消除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不利因素。使各级国家干部, 熟悉和掌握政策法律, 积极有效地执行政策法规, 依法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及补偿中的合法权益。
  3.5 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措施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开辟多种形式的安置渠道, 妥善处理土地征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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