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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政治经济学思想及其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启迪】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发布时间:2019-04-03 05:49:52 影响了:

  摘要:在《法哲学原理》第三篇第二章中,黑格尔通过对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由需要和劳动构成的范畴体系的政治经济学阐释,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问题与哲学问题结合起来,阐述了自己高度概括的政治经济学思想。比较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前后研究主题的转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政治经济学建构从理论视阈、研究路径、思维方法三个方面直接启迪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需要;劳动;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015-06
  马克思说:“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显而易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和政治经济学研究之间起着直接的中介作用。
  是的,马克思告诉我们,促使他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是作为《莱茵报》编辑遇到的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一最初动因并没有告诉马克思怎样去研究政治经济学,而且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后之所以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性分析,正是为了解决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以及评判“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带着微弱哲学色彩的肤浅言论等使他苦恼的疑问。这就是说,我们不仅不能跳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中介合逻辑地得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思想转向,而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政治经济学思想给予了马克思直接的启迪。
  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市民社会”理论的政治经济学阐释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包括:(1)抽象法,(2)道德,(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恩格斯指出,“在这里,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实在论的。法、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进去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唯心主义的形式中所表达的“实在论”的内容,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阐释,在学理上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抽象出来。“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而这些状态于此之前(即传统政治的世界中),意指的是同一回事。”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就其词源意义而言。最早见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界定的“Politike Koinonia”(政治共同体)一词。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同一的。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公元前一世纪。西塞罗将“Politike Koinonia”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Civilis Societas”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并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在西塞罗这里,市民社会概念集合了政治社会、文明社会等多重含义,但总体而言,在范式上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理论属于同一框架。
  至近代,洛克、卢梭等西方契约论思想家从政治社会与自然社会的二元模式出发解释市民社会问题。在他们看来,自然社会是一种前政治社会,处于自然社会中的人必须通过缔结契约和让渡权利的方式形成政治社会,洛克名之为“Civil or Political Society”。显然,西方近代契约论思想家的理路包含着一种新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萌芽,但是,洛克的“Civil or Political Society”也昭示,他们“仍然是在传统的意义上——亦即‘政治社会’的同义语——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的”。
  与之前的思想家不同,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可见,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
  首先,是由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体组成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作为特殊个体的市民社会成员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同时,市民社会成员彼此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的,每个人要达到自己的目的,都必须同别人发生关系。“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亦即“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
  其次,“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内容和本质。黑格尔指出:“在法中对象是人(Person),从道德的观点说是主体,在家庭中是家庭成员,在一般市民社会中是市民(即bourgeois[有产者])”。也就是说,不仅市民社会的成员把需要作为他的目的,而且市民社会的本质即是“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
  再次,通过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差别。黑格尔认为:“在需要的体系中,每一个人的生活和福利是一种可能性,它的现实性既受到他的任性和自然特殊性的制约,又受到客观的需要体系的制约。”因而主张,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和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实质上,即是通过司法维持有产者的所有权,通过警察这一外部方式保护有产者的特殊利益,通过同业公会这一内部方式增进有产者的个人生活和福利。“这种法在市民社会中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自然就是不平等的始基),它反而从精神中产生它,并把它提高到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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