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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在淌泪—谁来抚慰?]淌泪

发布时间:2019-04-06 04:06:37 影响了:

  一起小小的民事纠纷,居然不可思议地惊扰了区、市、省三级人民法院和市、省两级人大常委会,状纸从东北腹地一直递到北京,究竟为了什么?  离婚,对于夫妻来说,可能是痛苦的暂时终结,但对于年幼无知的孩子来说,却要承受那不谙世事的弱小心灵所无力负载的痛苦与沉重。大人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是否想到了保护孩子?是否想到我国还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
  姣姣被抢
  1993年9月9日,东北某省会K小学。
  中午11时20分,随着一声铃响,上午的最后一堂课结束了,学生们背起书包,鸟儿一样地冲出教室。从一年级二班出来的姣姣,一眼就看见了站在校门外来接她的肖姐姐,高兴得扑了上去。肖姐姐是家里特地请来照顾她的小阿姨,虽然只来了4个月,但与她朝夕相处,建立了姐妹般的感情,两人好得谁也离不开谁……
  秋阳高高地照着,轻风拂面。姣姣拉着姐姐的手,又说又笑地往家走着。突然,一辆汽车迎面开来,把她俩挤到路边,随着车轮声戛然而止,一伙人忽地冲上来,抢过弱小的姣姣就走。姣姣和肖姐姐都吓懵了,不知道眼前发生了什么事情,等到猛然醒悟过来时,一切哭喊都无济于事了。姣姣的红裙子只在肖姐姐的眼前一闪,就不见了,留下来的,是她那稚嫩而又恐惧的呼救声:“姐姐……姐姐……”汽车载着姣姣,挟着一股青烟飞驰而去。小肖,这个农村来的年仅19岁的姑娘,脸刷的白了。她跌跌撞撞地跑回家,冲着楼上姣姣妈妈的窗户大声喊:“王姨,姣姣……姣姣被他们抢走啦!”
  “他们”是谁
  1988年3月18日,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夫妻离婚,婚生女判由被告女方抚育。女方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在市中法审理此案期间,她坚决不抚育孩子,将当时年仅18个月的亲生女儿扔至民事审判庭桌上掉头欲去,被法官追回。法官指出她的行为与遗弃无异,有悖法律,要求她先按照原审判决抚育孩子,等待中法审理结果。但女方不听从法官的批评劝告,仍然执意不抚育孩子,又强行将女儿送往男方年过七旬、体弱多病、无抚育能力的父母住处,不顾女儿撕心裂肺般的哭喊和追赶,头也不回地扬长而去……
  这个被原审法院判给生母抚养遭到拒绝,并且两度被生母狠心地从身边推开的小女孩,就是姣姣。
  妈妈扔下她就走了,患大脑萎缩老年性痴呆症的爷爷颤抖着双手把哭喊着追赶妈妈直至楼梯口的她拉了回来。当时,爸爸在外地工作,而爷爷奶奶又无力照看她,闻讯赶来的姑姑便把她抱回自己的家中。
  法院在多次做她生母工作未果的情况下,转而劝说她的姑姑以委托代理人的身分代理她的爸爸行使抚养权,以期尽快结案。姑姑不忍看到这个可怜的孩子被扔来扔去,从小失去家庭的温暖,更不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进一步的伤害,从而接受了法院的请求。1988年9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从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现婚生女由被上诉人抚育为益”,将姣姣改判为由其生父—“被上诉人王×抚育,上诉人××从1989年9月份起每月承担抚育费2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
  姣姣在姑姑家住下了,这一住就是5年。5年中,姣姣的姑姑克服了照顾自己两个上小学的孩子和4位年迈多病的父母公婆的困难,含辛茹苦地替弟弟抚养这个被妈妈遗弃的可怜孩子。开始,姣姣总是哭喊着找妈妈,为了让她与其他孩子一样享有父爱和母爱,感受到家庭的幸福与美满,及至长大后有一个值得回忆的温馨的童年,不使她因幼时心灵上的创伤而影响今后的健康成长,经征得其已去美国的生父的同意,姑姑让她喊自己为妈妈,喊姑夫为爸爸,喊她的生父为舅爸。
  光阴荏苒。朝夕相处中,姑姑和姑夫对姣姣投入了真正的父母之爱,而姣姣也很自然地把关心爱护她的姑姑和姑夫当作了她的生身父母。每当幼儿园放学时,她也和其他小朋友们一样,在门口高高兴兴地等候来接她回家的爸爸妈妈。不仅如此,她的两个大表哥,还有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对她倾注了家人般的温暖与关怀。在这样一个充满爱的阳光的家庭中,小姣姣无忧无虑地茁壮成长,不但顺利地上完了幼儿园,还在全家人节衣缩食的帮助下,到艺术学院学会了弹电子琴。全家人,乃至左邻右舍和姑姑、姑夫单位里的同事,都为姣姣的幸福成长感到高兴。用姑姑的话说:“最艰难的日子已经度过去了,光明就在眼前……”眼瞅着,姣姣就要步入小学的大门了……
  1992年12月,连续几年未曾看过女儿、未给过女儿一分钱抚育费的姣姣的生母,突然提出来要孩子,并以孩子生父出国无法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婚生女在委托代理人代养期间被改名,不知其生身父母是谁,享受不到母爱等理由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身分要求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将婚生女姣姣判由其抚育。被告坚决不同意改变抚育关系,认为原告一直没有看过小孩也没有尽抚养义务是属于遗弃行为,保留追要原告抚育费的权利。法院庭审调解无效。
  1992年12月24日,区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婚生女王×经市中级法院判决由被告抚育,因被告原在大连工作,一直由委托代理人代养,而且照顾得很好。但委托代理人告诉王×称其爱人为爸爸,奶奶为姥姥,被告为舅爸是不妥的。被告出国已3年,虽给王×寄钱和衣物,但无法进行管理和教育,婚生女享受不到父母爱,原告要求改变抚育关系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判决“王×(8周岁)由原告××抚育”。
  姣姣的姑姑不服,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分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一轮官司开始了。姣姣的姑姑认为:当初市法院在女方扔孩子的情况下,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考虑,将孩子判给男方。当时孩子的生父就不在孩子身边,同样不能直接管理和教育孩子。4年半后的今天,孩子生父抚养孩子的条件没有变化,而有所变化的是我们抚育孩子的条件越来越好,孩子与我们的感情越来越深,因而原告提出改变抚育关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她恳请中法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维护法律的尊严。
  1993年5月30日,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姣姣的命运面临着改变。
  7月17日,是判决生效执行的日子。尽管对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感到委屈,姑姑一家还是同意依法执行。姣姣就要离开养育她数年的“爸爸”和“妈妈”了。临行前,姑姑把她叫到跟前,红着眼圈说:“姣姣,你不是总说爸爸妈妈说话时老背着你吗?现在,妈妈把一切都告诉你。你知道在美国的舅爸是你的什么人吗?他是你的亲爸爸!我是你的姑姑!马上要接你走的,是你的亲妈妈!妈妈这就送你去见她……”姑姑的话还没说完,姣姣已哭成了泪人,她一把搂住姑姑的脖子,泣不成声地说:“妈妈,你养了我这么些年,你才是我的亲妈妈,我不离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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