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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离婚纠纷):离婚代理词 原告

发布时间:2019-07-17 15:26:59 影响了: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 接受被告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针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离婚请求事实依据不足。

庭审调查以及双方陈述的案件事实与证据说明:

原告离婚之诉的事实原因仅仅是生活中出现的琐事引起的,是原告不能正确对待家庭婚姻关系出现的分岐,不能够充分认清到自己在处理家庭小纠纷不妥之处导致的。

夫妻双方生活中有矛盾、有分岐、有争执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生活中出现一些的争执也是不可避免的。原告不能因为有生活中一点争执就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

二、原告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32条并列举了五种法定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被告作为一军人的妻子,自结婚后一直在努力工作,在家中料理家务、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部队安心工作,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

据此,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然现在对簿公堂,但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为防止轻率离婚,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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