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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期免抵税额为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文件解读 当期的免抵税额有啥用

发布时间:2019-07-19 10:24:02 影响了:

财税[2005]25号文件解读: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出台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最新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我们以前一直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其内销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免缴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还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动力包含的进项税。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用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额后计算的。而出口货物这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按规定是不退还其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所以,这些生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财税[2005]25号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文件对于执行时间和追溯时限也进行了明确,即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4个数字:当期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下面我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实际没有用生产出口货物环节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所以免抵税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这时,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当期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仍要按当期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了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使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变小,甚至变为负值,实际意义上这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被退还了。所以,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应补缴这部分免抵税额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存在退税问题,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企业这时需要注意,当期不仅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实际原理和(2)一样,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当期内销比例较大,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在内销环节被全部抵减了,企业如果按免抵退税方法实际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上述出口货物进项税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被退还了。

总结以上情况,企业在会计上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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