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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销假管理制度的规定_请消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9 10:26:46 影响了:

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明组织纪律,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洪教字〔2008〕56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特制定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审批权限

1、校长请假须教育局人事股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意见,由局长批准,人事股备案;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校长审批;班主任请假需由政教主任签注意见后,再履行其他请假手续,教师请假期间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并由本人填写调课表,否则按旷课处理。

3、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相关处室主任批准;3天以内(含3天),由相关处室主任签注意见,分管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分管副校长签注意见,校长批准;1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校长、教育局人事股签注意见,分管局长批准,人事股备案;1个月以上,学校领导、教育局人事股签注意见,由局长批准,人事股备案。

二、请假程序:

1、事假:原则上严格控制事假,确需请假者,按批准权限办理手续;

2、婚假:凡因本人结婚请假的,婚嫁7天, 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3、病假:教职工病假必须持有医院病假诊断书。病假在7天以内时,须出具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在7天以上者须出具县级医院以上的证明,医院证明须有主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按批准权限办理手续。(五大疾病:瘫痪、癌症、精神病、传染病、双目失明等由县教育局审批,暂列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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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假期为7天。

5、产假:女职工生育的第一胎或经批准生育二胎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采取措施证明的增加90天。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累计产假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女职工请产假,须提供出生证明(一胎以上供准生证)、长效节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6、婚假、丧假、产假与国家法定节假日相重合时,节假日不再单独享受。

三、请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1、正常婚假、丧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假及重特大疾病患者,请假期间工资照发。

2、请事假、病假(重特大疾病除外)的。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10天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扣发的工资作为教育公用经费使用。

四、关于旷工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②产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不上岗的;

③请假期间,发现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做其他工作的;

④经查明请假理由属欺骗性质或开具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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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故旷工1天,扣发工资100元,连续旷工5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停发全部工资。

五、注意事项

1、请假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无特殊情况不得电话请假,确需电话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半天,且必须经校长批准。特殊情况(突发事情)事后需补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请假期满后,要按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按程序办理后,留存相关处室一份,办公室一份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洪洞职业中学

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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