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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党费上缴基数的通知 党费基数

发布时间:2019-08-01 09:49:08 影响了:

关于重新核定党费上缴基数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组织开展活动和党员体现义务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做好全县党费收缴工作,按照《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基层党(工)委的党费上缴基数进行重新核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的比例和基数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见附)。

二、核定党费工作安排

1、党支部登记造册。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新的党费收缴标准,根据每位党员的实际情况,算出缴纳党费数额,并认真填写《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一)、(二)》(见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要同时报送2011年7月份上级人事或工资主管部门确认的实发工资标准材料或工资表复印件。

2、党(工)委审核汇总。各基层党(工)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支部的《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一)、(二)》进行审核。对没有按规定核定党员党费的,要及时纠正,对纠正后仍不执行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组织部审查核定。县委组织部安排人员对各基层党(工)委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查核定,并确定各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基数。

三、有关要求

各基层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基数核定工作,要把党费收缴基数核定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为增强党员党性意识、纪律意识,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党(工)委书记要亲自过问,加强督促。各基层党(工)委要召开会议,对党费收缴基数核定工作进行具体布置。组织委员、人秘科长(办公室主任)要对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专题讲解,确保所辖党组织领会文件精神,落实通知要求。对未如实进行党费基数核定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及时提醒并予以改正,确保党费基数核准、核实。各基层党(工)委要根据《党费上缴基数审核时间安排》(见附),将相关材料按时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

1、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一)、(二),党委年度

党费上缴基数核定表(汇总一)、(汇总二)

2、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3、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

4、党费上缴基数审核时间安排

中共FY县委组织部

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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