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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19-08-08 04:29:10 影响了:

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思想汇报_“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十九大报告学习有感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十九大报告学习有感不久前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决胜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 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十九大所形成的报告,是党在“十三五”期间 的行动纲领。在十九大顺利闭幕后,公司海外项目党支部随即组织全 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了十九大报告。

大会首先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的变革。

过去五年的成 就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五年来的变革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面 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的外部 环境,面对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等一系列深刻变化,我们作为海 外工程建设人员更应该坚持跟着党走,稳中求进,迎难而上,开拓进 取, 为取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奉献自己的 一份力量。这五年来,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越来越大,从政 策保障到技术支持,从国家推介到管理服务,全方位、多角度、立体 性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方便,为公司海外事业的发展给予了很大 的帮助。

大会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当前,国 内外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也到了一个新的阶 段,这就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阶段确立新的指导思想。我们党, 及时的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明确了我们在新时期的 总任务、阐明了新时期的主要矛盾,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总体布局,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通过深刻学习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我们将在接下 来的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以人为本,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坚持“走出去” 的战略。

要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作为公司海外 工作开展的思想武器,指导、总结、改进公司海外工作,更好地推进 公司海外事业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

大会提出了,当前是“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要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 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 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

我们作为海外工程建 设人员,要积极服从党的指挥,响应国家的战略部署,努力发展海外 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壮丽篇章写下自己隆重的一笔。

大会也提到了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文 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财富,一个公 司发展的不竭动力。

因此, 我们在不断推进公司海外事业发展的同时, 也要注重同步海外文化的建设。通过及时的宣传报道,组织丰富的拓 展活动,建立系统的公司海外文化体系,为在海外工作的同事提供丰 富的精神食粮,也为期待加入公司海外事业的新人们提供有力的帮 助。

大会强调了要贯彻新发展理念,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要实现 “两 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坚定 不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作为企业, 要生存、 要进步、 要壮大,同样需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这就需要坚持改革,转变发 展方式、优化发展结构、转换增长动力,不断提高公司在海外的创新 力和竞争力。

要加快建设创新型企业, 以员工为主体, 以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作为一家建筑工程企业,要不 断在工程建设中学习新技术、新工法,不断在工作过程中总结经验、 拓展创新, 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思想、 创新意识的科技人才、 创新团队,及时将经验技术、创新理念转换为新工法、新工艺,及时 申请专利技术。

大会特别强调了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 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 力和领导水平。大会强调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要把党建设成为 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 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海外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 们更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建设质量。要把 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海外团 队,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海外干部队伍,加强海外党组织建设,将海外 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好地带动海外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十九大报告为新时期海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障, 作 为海外工程建设人员,我们在备受鼓舞的同时也感觉到了身上的重 担。我们要在自己的岗位之上,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及时把 握住新时代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平凡的岗 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思想汇报_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同居生子没领证,两人产生矛盾,法院只能对双方的子女抚养 或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 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解除同居关系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 养费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那么同居关系破裂如何处理子女抚养纠 纷呢? 同居关系破裂如何处理子女抚养纠纷? 一、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 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 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 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 显不利的; 1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 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 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 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 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已满 10 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如果子女是已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 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 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同居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支付?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双方 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支付方式。抚养费的金额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 入的 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 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 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 2 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 依据。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 适当增加。

3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例分析 现如今,未婚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后,如果涉及到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而起诉 到法院,法院是否能够受理呢?我们从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 一起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中来找寻答案。

案情简介:2014 年 4 月,原告王 XX 与被告李 XX 认识后同居生 活,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5 年 1 月生育一女。2016 年 4 月两 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王 XX 赌气回到娘家,将孩子留给了李 XX,后 因王 XX 思女心切,想看望女儿但李 XX 的家人不同意。故王 XX 诉至 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女儿归原告王 XX 抚养,被告李 XX 每月支付 孩子抚养费 2000 元;同时要求被告李 XX 支付共同生活期间财产 30000 元。

法官释法:在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虽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 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 子,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往往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喀 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约定李晓随原告王 XX 生活,被告李 XX 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800 元。

至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提出自行协商解决,不 要求法院予以分割。(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4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一、同居关系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 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 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纠纷,一方请 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 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0 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 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 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 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 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 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 5 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 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 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 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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