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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财物要用掉吗 [被盗贼遗弃的财物“捡”回家也构成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9-02-13 04:29:52 影响了:

  直到手持判决书,谢虹仍大呼“冤枉”:摩托车并不是我偷的,我既没有参与,也没有毁损,只是看见被盗贼丢弃且无人认领而开回家中,充其量就是将车交还给失主,怎么会构成侵占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呢?
  2008年5月6日早晨,谢虹回家途中,发现有一群人围着路边一辆八成新的摩托车观看,经打听得知系盗贼偷车后因惧怕出事而将车抛弃在此处。次日,谢虹再次途经该处,见该车仍在原地,遂想“反正车主没有来领取,不如我将它要了”。于是,谢虹趁四处无人之际,将该车开走并藏匿家中,准备待事情平息后使用。谁知,仅过了5天,便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 000元。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谢虹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通联: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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