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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时致人损害,受惠者承担赔偿责任吗(外4则)]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3-30 04:28:34 影响了:

  律师:  您好!我应邀参加好友的婚礼,婚宴后,应朋友要求,我开车把他的哥哥和嫂子送回家。路上,一辆奥迪轿车因超速与我驾驶的车相撞,朋友的哥哥和嫂子都受了伤。交警认定奥迪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朋友的哥哥和嫂子不承担责任。当时,我出钱给朋友的哥哥嫂子治疗,大约花费了15000元。奥迪车司机与我们协商后,承担了10000元的费用。
  我想请问,我的朋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青岛 刘鹏
  刘鹏:
  您好!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帮朋友送亲戚回家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朋友亲戚受伤,而您在本次事故中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您的朋友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一方赠与他人巨额财产,
  其配偶可以要求全部返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丈夫结婚10年了,两年前丈夫与一位女同事关系亲密,我们经常发生争执,感情出现裂痕。两年来我们一直分居,我听说分居两年就可以办理离婚。我们结婚后购买了两处房产,一处登记在我名下,另一处登记在我丈夫名下。前些日子我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我丈夫在一个月前竟然将他名下的那处房产赠与给了他的这位女同事,让我气愤至极。我想请问,我可以要求她将该房产返还吗?
  潍坊 张艳
  张艳:
  您好!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赠与人的受赠行为,系无偿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巨额财产的赠与行为,因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
  您丈夫无偿赠与他人房产的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您作为该财产的共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考虑到你们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之后,您当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代书遗嘱的立遗嘱人不会写字,
  捺印是否可以
  律师:
  您好!我父亲今年75岁了,母亲早在30年前就因病去世,父亲一人将我们兄弟二人拉扯大。现在父亲年龄大了,由我和我弟弟轮流照顾,父亲想写一份遗嘱,把他前几年购买的两处房产给我们兄弟二人每人一处。因为父亲不会写字,他想找个朋友帮他代写一份遗嘱,并让朋友帮他签字,他只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上手印。我想请问,这样的遗嘱符合法律的要求吗?
  淄博 王大鹏
  王大鹏:
  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是根据我国人民群众现有的文化水平和习惯等情况而设立的,便于那些识字不多或不识字、或不能书写遗嘱而又不愿意去办理公证的人所用。如果代书遗嘱的内容合法,又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立遗嘱人不会写字,可由代书人代其签名,同时立遗嘱人本人在该签名上捺印,这样的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赠与人死亡,
  赠与合同还需继续履行吗
  律师:
  您好!我今年28岁,两年前结交了一个女朋友,打算今年结婚。我爷爷知道我们开始筹备结婚的事情,十分高兴,说要把他名下的一处房产送给我们作为结婚的婚房。爷爷找朋友帮我们起草了一份赠与合同,我们双方都签字并按了手印,正准备要办理公证和过户手续,爷爷突然心脏病发作去世了。
  事后,我拿出与爷爷签订的赠与协议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却被告知要经过爷爷的所有继承人签字方能办理。我想请问,我还能取得该房产吗?
  威海 张勇
  张勇:
  您好!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赠与属于实践性合同,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对赠与人不享有债权,当然也就不能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公证赠与或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赠与,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即属于诺成合同,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对赠与人享有债权,可以请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你爷爷与你只是签订了赠与合同,尚未办理公证,属于一般的赠与,因此你不能要求爷爷的继承人履行该赠与合同。但基于爷爷的意愿,你可以拿出赠与合同与爷爷的继承人协商此事,但该赠与合同对于爷爷的继承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你也无法取得该房产。
  试用期期间,
  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
  您好!我于今年3月20日与一包装设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5月22日,公司突然通知我说明天不用来上班了。我要求公司给我一个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负责人说,试用期期间,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我想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济宁 王晓丽
  王晓丽:
  您好!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地位比较脆弱,相对于单位来说劳动者个人属于弱势,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希望劳动者们能够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1.用人单位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2.劳动合同对你岗位的要求;3.你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当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用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由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殷小涵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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