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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企业“兼并”中的陷阱]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论文

发布时间:2019-04-17 04:28:39 影响了:

  【摘 要】C公司曾是企业并购潮中雄心勃勃的一员,先后在国内兼并过几十家企业。其绝大部分兼并均以失败告终。本文要剖析的是该公司兼并安徽一家公司所发生的一些事情,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分析以供读者参考。日前,我国企业兼并纠纷越来越多,其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不畅,市场发育不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立法严重滞后。有人形容国内、国际市场正处在企业兼并、重组的“战国时期”。所以,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要审慎定夺,切勿陷入兼并的“沼泽地”,C公司的遭遇,可资借鉴。
  【关键词】解析;兼并;陷阱
  一、开发新安江协议落空,兼并疗养院协议落实
  1999年3月20日,安微省H市与位于湖北武汉的C公司签定《H市、C集团公司新安江联合开发公司》协议,协议书的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发展H市外向型旅游为基点,以H市所在的新安江流域系统开发为目标,实行旅、工、农、贸全面合作开发。为了争取新安江流域上游的开发权并向华东地区辐射,C公司制定了雄心勃勃的计划,内容涉及旅游、发电、水利等,H市政府趁机与C公司协商,将该市政府所属的亏损严重的疗养院抛出来让C公司兼并。为了表明合作、开发的诚意,C公司同意兼并H市疗养院。
  1999年5月8日,H市政府与C公司签定兼并H市疗养院协议,协议约定: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H市疗养院的隶属关系即由H市人民政府转移到C集团公司,C集团公司承担该院的全部债权债务,享有该院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的自主经营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解析:根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并不会引起该国有企业动产、不动产权的转移,严格地说,“经营管理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根本就不会发生兼并的效果。
  2.本协议生效后,即撤销原H市疗养院的法人地位,其全部在册职工、干部、临时工(包括退休干部、职工)由C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其待遇一律按C集团公司内与之相应的分公司干部、职工的待遇一样对待。
  解析:企业在兼并时,应首先进行资产清理,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待资产账册、债权、债务清册清理完毕,才能签订协议,决定企业的法人地位是否变更、如何变更。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3.H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该院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尊重该院新的法人代表所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和人事调配权,并在该院有关招工、人事调动方面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解析:在现实中,凡与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谈判兼并事宜,均应考虑资产转移的难易、人员安排的难易、法律诉讼的难易。
  《兼并协议书》经H市公证处公证,C集团公司派员接管该疗养院,后来由于H市政府决策上的原因,联合开发新安江的协议成为一纸空文,然而,此时C集团公司却已对疗养院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且有协议的约束,从H市疗养院撤回已不可能了,兼并走上了不归路。
  解析:兼并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需要严格的程序性来保障实施,但未规定公证处参与其中。如果涉及到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参与其中。在兼并手续未办理完之前,投资者不可轻易接管被兼并企业,更不可盲目地投资和承诺承担其债务,以避免被其债务套牢。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H市拒绝转移疗养院的产权,C公司却要承担疗养院的债务
  接管H市疗养院后,C公司先后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对疗养院房屋进行整修、改造、完善生活设施,支付职工工资,使疗养院恢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C公司根据兼并协议的规定,正式向H市政府请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证的变更事宜,然而让C公司料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2年年底,C公司向H市某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疗养院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申报后,又于同年6月提交了现有土地使用历史情况的专题报告,请求迅速解决土地申报,确定C公司对疗养院的土地使用权。当时,H市某县土地局要求C集团公司支付1万元土地申报费,申报费预交后,土地局派员勘测,重绘平面图,忙乎了一阵之后,却销声匿迹了,C公司始终没有得到疗养院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3年5月,C公司根据兼并协议的约定,再次向H市政府提出办理疗养院的资产产权转让手续,H市政府经过研究后答复C公司,你们投入了多少流动资产,就注册多少资金,直接拒绝将产权转让给C公司的要求。此时C公司进退两难,投资1000多万元无法收回,而疗养院在接管之前的一些债主却纷纷逼迫C公司清偿债务。
  解析:兼并协议运行到此,就可以看出H市与C公司签订兼并协议是假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寻找另外一家企业来养活其员工和承担各种债务,至于资产,是不允许转移的。从法律本质上看,该《兼并协议》更像是承包经营协议,因为其原法人主体根本就没有真正的变更,变更的只是经营主体。H市政府没有转让资产的诚意,只是为了借兼并之名来逃避或转嫁债务,C公司应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企业留用利润;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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