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读后感 > 我国侦查主体设置与侦查权的配置研究 技术侦查权主体
 

我国侦查主体设置与侦查权的配置研究 技术侦查权主体

发布时间:2019-06-16 03:56:39 影响了:

  摘要:与国际“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相比,我国侦查主体设置与侦查权配置的二元化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所以“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是我国改革方向。从我国国情和历史发展来看,现行“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还有一定的缺陷,所以从此次改革来说,现行检警关系十分有必要按照“警察一体化”的侦查模式进行重新调整。
  关键词:侦查主体 侦查主体一元化 检警一体化 警察一体化模式 纪委
  侦查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对刑事案件展开侦查的国家机构,也就是指行使侦查行为的权力主体;侦查权即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主体采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侦查的一种权力。侦查主体与侦查权之间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对于国家司法体制来说,侦查主体和侦查权缺一不可。
  一、我国侦查主体与侦查权的设置与配置
  在当今社会,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权利主体除了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外,还有国家安全部门、监狱侦查部门和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这六个侦查机关中属公安机关工作最重,其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实施侦查行为,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只是承担着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
  在我国现实实践中,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六大侦查机关外,在某种程度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能行使一定的司法侦查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等同于“准侦查主体”。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其性质界定来看,属于党的内部纪律约束与监督机构,其职责权限是对党员特别是具有相当级别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监督其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然而,依法理角度来看,与司法侦查权的职责权限、性质和概念相比,政党组织对其党员干部员的内部调查权具有不同的确定性。总而言之,司法侦查权的实施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其利用法定授权和程序对犯罪证据材料进行搜集、审查和核实,从而查证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党内调查权仅限于党内,其既没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也不能完全采用司法侦查所使用的所有法律手段。两者之间权限是有所区别的,其主要体现在有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力,以及能否有通过合理、有效的法律手段获得侦查证据材料的权力,是否能行使秘密侦查权。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能行使以上两种法定调查权。司法侦查权是国家授予的一项特权,而纪律委员会隶属于党内监督机关,它不属于国家机构范畴,所以对于国家专属的司法侦查权来说,它不享有行使权,另外法律从未规定其能享受上述两种权力。当前在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结构尚不健全,社会法制化进程缓慢,以党员干部为主体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基于以上种种现实情况,纪律检查委员会肩负的反腐败任务将越来越重。
  总而言之,在我国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和负责侦查刑事犯罪的侦查主体是相分开的,也就是说对职务犯罪负责侦查的机关是检察机关,而其他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的刑事警察负责侦查。侦查主体与侦查权设置与配置的“二元化”特征完全可通过以上所讲述的这种侦查主体设置与侦查权配置体现出来。
  二、对我国侦查主体与侦查权重新设置与配置的几点建议
  当前在我国,侦查主体设置的“二元化”模式是有缺陷的,特别是纪律检查委员,其中有的享有“准司法权”模式,这既拉开了与社会法治化的差距,从微观角度看也存在着党的执政权侵犯了国家司法权的问题。所以,为确保司法经侦权的高效行使,我国非常有必要重新设置侦查主体,并以“警察一体化”模式为参照标准,同时重新配置侦查权。
  1.“侦查主体一元化”的模式选择——“警察一体化”侦查模式
  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在进行划分侦查主体的具体职能时是以犯罪形式为基点进行划分的,其中,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而公安机关承担对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这足以表明我国侦查主体设置的“二元化”特征。近年来,在国内掀起了针对这种二元化模式的热议。从总体上讲,与“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相比,这种侦查主体二元化模式自愧不如。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纵观世界各国侦查主体设置模式,很明显“侦查主体二元化”模式与之不符。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说,其实行的是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警察一体化”侦查模式,由警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而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侦查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而警察机关只有受检察机关的委托才可行使侦查权,它只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
  其次,从具体现实来看,在侦查主体“二元化”模式下,侦查机关重复设置,侦查资源严重浪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侦查权的行使。比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配备了侦查员、侦查设备等资源,而人民检察院也同样做了此项工作,这样就造成了资源浪费。而在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下,侦查活动由单一的侦查机关负责,侦查资源可实现共享;特别是我国目前司法投入匮乏,合理利用资源更具有现实意义。
  再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侦查主体二元化”模式存在着削弱检察机关专项职能的趋势。提起公诉和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属职能。依据目前资源比较匮乏的现状,这种侦查模式除了会占用检察机关众多人员、设备资源外,还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行使专门职能时资源更加匮乏,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能越来越被弱化。作为侦查主体,检察机关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又能行使特定侦查权,从而必然产生自我监督行为。这种监督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并不相适应。
  在实行“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的问题上,国内学者的看法趋于一致,而在“检警一体化”和“警察一体化”的选择问题上却大相径庭、各执己见。关于“检警一体化”模式,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为“检警一体化,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官为了方便其行使诉讼权,其有权指挥刑事警察参与侦查活动,而从理论层面上,警察机构无权对案件做出实质性处理,它只是检察机构的辅助机关。”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按照“警察一体化”的思路进行改革,他们觉得“检警一体化与他国检警关系的设置模式不相符,其会影响检警之间的合作张力,将导致国家刑事侦查能力越来越弱,且缺乏可行性和实践性。”本人也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即“警察一体化”的改革思路,具体原因为: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