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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审计意见 持续经营视角下的审计质量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16 04:37:16 影响了:

  摘要:针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制度,一直以来是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审计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和监管状态。持续经营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是审计师实务工作中重要的审计判断。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恢复才是核心目标,也是审计师对于持续经营假设改变审计判断的主要依据。实践中普通运用强调事项段来代替意见段等以较轻的审计意见来报告,是审计师维护与客户关系的主要手段。
  关键词:审计质量;持续经营;破产重整
  中图分类号:F23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4-051-07
  一、引言
  针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制度,一直以来是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审计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和监管状态。由于审计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无法向第三者显示,具有不可观察性。审计过程犹如一个黑匣子,而审计产品属于经验品,这些都导致了对审计质量研究的困难性。从理论上说,审计质量可以定义为审计准则被遵守的程度,故审计准则是衡量审计质量的标准。
  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引入了国际流行的破产重整制度,为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寻找出路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对于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通常都已陷入了困境状态,而根据舞弊三角理论,陷入困境的企业具有更大的压力,具有更强的舞弊动机。舞弊风险的加大意味着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增加,从而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因此,在面临高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作出判断、发表恰当的意见更能反应其审计质量的高低。
  破产法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对企业破产的受理步伐,增加了研究的可行性,为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后果的视角来研究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提供了机会。因而本文以截止2010年底已经受理破产重整的A股上市公司受理前三年、受理当年以及受理后一年的连续五年审计报告为样本,以破产重整的受理作为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标志,以审计准则、破产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来衡量审计质量水平高低。以此归纳、推理出在破产重整这一高审计风险领域影响审计质量的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从而为研究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开拓一片新领域。同时也为政策制订者、监管者进行制度设计提供有力的借鉴和支持。
  二、文献回顾与逻辑推理
  在审计质量的研究文献中,最为经典的是DeAngelo(1981)认为审计质量是市场评估的特定审计师发现客户会计系统中的违规行为,并揭露这种行为的联合概率。这意味着审计质量取决于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而DYE从更具体的角度,将审计质量定义为审计准则被遵守的程度。对于以审计准则的遵守程度来衡量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实际所提供的审计质量的一种直接的考量,真实性程度比较高,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能够更好地对审计质量进行研究,如对于持续经营审计的研究。
  对于持续经营审计报告的研究,起初主要是由于该类报告,以大量的受限于意见来代替本该出具的保留或否定意见,且其措辞灵活,因而从某种角度上看,其实质是审计质量的降低,是审计师向客户妥协的一种折衷结果,使得审计报告信息含量模糊。因而,审计准则开始对于持续经营审计报告进行了规范。后续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角度也展开了大量研究。目前公众已经习惯于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作为一家公司经营失败的早期预警信号,许多实证结果均表明,审计师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与破产的可能性显著相关。因此,更多的实证研究集中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公司特征等与破产预测的研究。
  我国于1997年出现第一份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报告,监管层于1999年开始对此类报告进行了陆续规范。因此,早期的研究集中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后期开始了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研究,以及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因素研究。
  持续经营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是审计师实务工作中重要的审计判断。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破产法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等事项或情况与审计准则中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认定是一致的。而且破产法律程序启动,公司的主体资格变为破产管理人,公司已经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已经变为确定,因而破产重整的受理可以作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改变的标志。因此,以破产重整受理当年为基准,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提出如下判断标准:
  1.破产重整受理前一年
  (1)在破产重整受理前一年的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事项列示在意见段,而且是因为该持续经营事项而出具的无法意见,表明持续经营假设存在着的极端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广泛,可以作为高审计质量的审计报告;而保留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虽然对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做出了提示,但因其严厉程度不足,不视为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2)在破产重整受理前一年的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事项没在意见段提示,而出现在强调事项段,认为揭示破产风险不足,视为低水平审计质量报告。
  2.破产重整受理再前两年(不包括前一年)
  由于财务困境是长时间持续渐进的结果,非一天所致,且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在受理前一般来说都处于连续亏损的境地,持续经营能力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向前再推进两年。
  (1)破产重整受理再前两年的审计报告中,虽然出具了无法持续经营的审计报告,但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则为以无法表示意见代替否定意见;若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而出具了保留意见,视为以较轻的审计意见代替严厉的审计意见;
  (2)破产重整受理再前两年的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列示在事项段,以披露是否充分来衡量,不充分则为以事项段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
  (3)破产重整受理再前两年的审计报告是非持续经营类,则以是否存在疑虑事项为衡量标准,若公开信息可以检验到疑虑事项,则为审计判断缺乏谨慎性,审计意见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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