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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通信企业营销模式的冲击与应对|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冲击

发布时间:2019-06-19 04:29:14 影响了:

  2010年国家启动增值税扩围改革。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十二五期间,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全面铺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对通信企业的现有营销模式组织设计造成重大冲击。
  一、通信企业常用的几种的营销模式
  市场上,通信企业的套餐多种多样、成千上万,但是从涉税的角度来看无外乎以下几种主要营销模式:
  第一种是预售预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信企业以一定的折扣向客户出售缴费充值卡,预收相应款项用于以后的通信消费,二是,以包年预交的形式事先一次性交纳一定期间的通信费用,从而享受通信企业提供的优惠价格,如宽带包年费用。
  第二种是购买业务送(低价售)终端。由于通信企业的市场竞争以及多年形成的消费习惯,用户在向运营商订购相关的业务的时候,运营商会免费提供或者以低价销售开通相关业务的终端。比如在办理有线宽带时会提供宽带猫;办理IPTV时会提供机顶盒;在办理手机合约时,根据消费的高低,给予一定的终端补贴。
  第三种是购买终端送业务。运营商赠送的业务如话费,分为向自销的手机用户赠送话费,和向手机销售商销售的手机用户赠送话费。
  第四种是合同号包保消费。这种方式多见于与单位客户签定的合同中。单位客户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承诺单位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等二个及以上的消费由一家运营商提供,一定的消费范围内只交固定通信费。如某单位有20门固定电话、10条宽带,合同包保月通信费1000元,可通话时间100个小时,可享受10条宽带服务。
  以上几种方式,在实际的营销方案中互有渗透组合,形成了通信企业成千上万的营销套餐。
  二、通信企业营业税的政策及优惠
  目前,通信企业交纳营业税,是营业税邮电通信税目的纳税主体,税率是3%,计税的依据是通信企业的营业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税方法是营业额与税率相乘。通信企业在计缴营业税时执行了营业税的一般规定,并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优惠政策范围内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混合销售的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通信企业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低价销售终端时,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按3%交纳营业税。
  (二)关于赠送终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通信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赠送业务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6]1278号、国税函[2007]414号规定,通信企业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条规定,邮电通信企业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即按照实际出账话费缴纳营业税。
  (五)关于合同号包保的处理
  合同号包保可以理解为运营商与单位用户约定一定的消费金额,在按标准资费计费的金额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作为价格上浮,按约定金额收费;在按标准资费计费的金额达到约定金额的,超过部分作为赠送业务处理,“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改增对营销方案的冲击与应对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通信企业应该按照增值税基本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给予通信企业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交纳流转税。本文的分析,基于通信企业按照一般的规定执行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国家基于通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作用以及通信行业特殊性而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一)总体应对措施
  营改增,不仅仅是税制改革的问题,对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它将深刻的影响着公司营销模式组织设计和企业税收管理筹划的文化。通信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的多少最关键的是营业额的多少,不存在购进抵扣环节,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集中在财务部。营改增后,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一方面与公司的销售业绩有关,营销模式的组织设计与会计的正确核算影响着销项税额,另一方面与公司取得的有效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关。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不仅在财务部,更多的向市场经营部门,网络建设维护部门扩散。因此,对于营改增公司应该有总体应对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各类涉税人员税务知识培训。由于增值税的涉税环节分散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税事项的职责由不同部门来履行,而财务与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增值税的基本知识缺少深入的了解。因此,为顺利迎接营改增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应该加强各类涉税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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