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读后感 > 隐私权规定 [媒体如何保护采访对象的隐私权]
 

隐私权规定 [媒体如何保护采访对象的隐私权]

发布时间:2019-06-26 03:59:29 影响了:

  摘 要:随着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侵犯报道对象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既要把新闻报道好,还要保护采访(报道)对象的隐私不受侵犯,成为各媒体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新闻媒体;采访对象;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30-02
  
  一、采访对象隐私权概述
  不久前,陕西省一报纸刊登了一篇名为《保险柜中的秘密》的通讯,稿件文字生动,笔法离奇,引人入胜。作为一般的读者,看着这个案例,也仅仅是看个热闹,同时了解一些骗子骗人的伎俩,给读者一些警示。
  但是,文章见报不久,一位中年妇女来到报社,声称她就是这篇报道中提到的刘姓女子,这篇报道对她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并且情绪激烈。报社对该女子进行了安抚,并深入细致地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最后,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报社对此事进行了妥善处理。
  事情虽然过去了,但是此事暴露出的一个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那就是媒体该如何保护采访(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隐私权呢?按照法律上的解释,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虽然法律上有关于隐私权的明文规定,但媒体在无意间侵犯采访对象隐私权的事件却屡见不鲜。1999年,《兰州晨报》就发生了一起侵权案。该报一名记者以《走过男人路的女人——我省第一例变性人采访记》报道了该省一名变性人的事,文章中用了这名变性人的真实姓名,并刊登了照片。
  文章见报后,记者又将这篇报道投向《现代妇女》月刊,月刊以《变性人李某》为题在当年第8期刊发。因为都是真人真事且真名实姓,报道对象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殆尽,这些报道在报道人的工作地引起轰动,给报道对象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使报道对象无法工作和生活,被迫离开了当地。后来,报道对象将《兰州晨报》和《现代妇女》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2]。
  2011年7月份,世界新闻史上有名的《世界新闻报》因窃听丑闻而停刊。作为英国传媒大亨默多克旗下英国最畅销的小报,它在走过168年的历史后谢幕,而它的终结就是因为窃听。为了获取新闻线索,他们大量窃听公众的电话,侵犯了大众的隐私权。等到事件曝光后,公众怒不可遏,而《世界新闻报》也就只能关门大吉了。
  二、隐私权的领域范畴
  隐私权是个大概念,它包括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权、公民在合法范围内对其隐私有支配权、公民个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以及公民在隐私权被侵害时,有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地说,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民有保留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或者调查、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其他纯属私人的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严加保护,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该条法律中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媒体保护采访对象隐私权的策略原则
  (一)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记者应该恪守新闻伦理,始终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新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新闻中的人物、事件的经过等要真实报道,不能添加主观因素。就像央视著名记者柴静所说,记者要表达事实而非情绪[3]。所以,对于报道一些负面的稿件,记者一定要采访事件的双方,坚持客观的报道,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带着自己主观的情绪做新闻,这样往往会惹上官司。时刻谨记,记者只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至于其中的是是非非、孰对孰错的问题交给读者。从一些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笔者发现,许多案例都是媒体在无意间造成的。我们要避免这种“无意”伤害到报道对象,也给自己和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推崇新闻人性化,尊重采访对象的隐私权
  在如今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一些传统媒体面临着这样一个矛盾,对一些公众关注度高的社会热点事件,但是采访对象又不愿自己的相关信息被披露怎么办?此时,媒体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要充分尊重采访对象的要求,对有些信息进行一些模糊处理,以免报道影响采访对象的工作、生活。像前面提到的《兰州晨报》报道变性人的事,如果记者能够尊重采访对象的要求,不将他真实的身份信息披露,稿件的发出也就不会给采访对象带来那么大的影响,也就避免了对簿公堂的结果。
  (三)增加新闻的法律性,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在新闻报道中,记者一定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该报哪些不该报。在编辑《宝鸡日报》社会新闻的这几年中,笔者在编辑稿件中经常发现,有些记者在报道未成年人的案件时,经常用张某、李某等,而且对这些未成年人的住址也说得比较详细,这是严重违法的。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果记者在类似的稿件中用张某、李某等,虽然看似隐去了名字,但是从姓氏以及具体的地址读者就可能推断出稿件中提到的犯案的未成年人是谁。因为不了解法律常识或是把关不严,许多媒体曾在这方面的报道中吃过官司。
  笔者曾做过5年法制版的编辑,发现许多记者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大多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媒体工作者从进门的第一天起,就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名誉权保护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等,在报道中做到有的放矢,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四)增强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更正或道歉
  我国当前对新闻的立法比较滞后,对采访和报道的尺度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也就导致了一些所谓的侵犯隐私权的新闻在司法判断上出现的分歧。有些报道只是记者行使自己的采访权,通过正常的渠道传播新闻而已,但是有些当事人认为这样报道不合适,要打官司或是找媒体讨说法。而且,媒体每天刊发的稿件数以万计,其中难免有些报道遭到质疑。这种情况下,媒体要正面面对,如果真是自己错了,就要及时更正,进行道歉或是采取一些补救的办法。如果不是媒体的责任,也要对相关的当事人解释清楚。
  四、保护隐私权要防止虚假新闻的出现
  隐私权保护已经说的差不多了,但是,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问题,就是谨防有些记者打着保护隐私权的幌子来编造假新闻。保护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就要在新闻报道中将相关的信息隐去或者用化名,以免对采访对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但是新闻事实不能变。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有些记者就钻这个空子,假编一些人名,对一些道听途说的事情进行捏造,炮制假新闻,造成不好的影响。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出现,宝鸡日报社在去年就出台了一项规定,一般的新闻稿件中一律不准出现“xx先生”、“xx女士”、“x大妈”、“x大爷”等含糊的概念。记者采访新闻,要求要到现场,报道中提到的人物都要写真名实姓,除了一些批评报道或是法制报道要切实保护采访对象的权益外。
  关于媒体如果保护采访对象的隐私权,笔者在这里也仅仅是一些浅显的见解。相信,随着《新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这个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 赵士伦.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4).
  [3] 柴静.记者要表达的是事实而不是情绪[N].中国青年报, 2011-10-23.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