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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一年补助多少钱【试论高校贫困生工作的基本依据】

发布时间:2019-07-05 04:04:38 影响了:

  摘要:贫困生问题涉及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文章从学理、法律和实践三大层面论述了贫困生工作的基本依据,以图推动人们提高贫困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基本依据
  贫困生问题涉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代又一代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教育学家致力于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对贫困生问题的回答和诉求,都体现和反映了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教育学家对人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和理解。
  1.学理依据
  福利经济学认为,人生目的是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主张政府通过惩罚罪犯和对穷人的资助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对穷人的资助,包括对贫困生的资助是福利经济学的基本要求。对人民而言,福利取决于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通过增大国民收入总量和消除国民收入不均衡情况,来保障福利的最大化和最优化。资助高校贫困生是保证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进而促进福利的均衡化。
  现代自由主义认为,人的自我完善是真正自由的体现,现代自由主义点击者格林提倡国家干预损害共同善的不道德行为,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促进道德和自由的发展。贫困生资助是实现自由的正义之举。凯恩斯也强调建设福利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也是应有之义。罗尔斯发展了现代自由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凭借平等自由原则和判别原则来缩小和补偿境遇较差者较少价值的自由。对于机会平等的关注是加大对贫困大学生资助力度的重要理论依据。虽然新自由主义学派反对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但提出了一套间接资助学生的方案,意图通过“教育券”的形式来实现学生资助。
  人类对平等理想的追求,是“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理念最基本的思想根源。中国古代“有教无类”的思想就是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理念的生动体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现代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敦促政府、社会和高校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助学资助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贫困生资助是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公平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关注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罗尔斯《正义论》提出了公平正义的两大原则;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指导,阐述了“消灭阶级”的公平观。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公平观还是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公平都体现了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关于调解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和理性的规范、原则。因此,教育公平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和原则,是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三位一体的结合体。贫困生问题是我国教育公平缺失、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和教育法制不完善综合作用的结果。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投资理论,阐明了由教育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国民收入的重大意义。教育投资是一项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是比其他资本投资回报更高、更有价值的投资。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具有个人效益,更具有社会效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远大于物力资本投资。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增加高等教育投入,为大学生提供慷慨资助成了一种广受赞同的行为。这一理论使各国都加强了对大学生的资助,增设了多种形式的助学金和奖学金。
  1986年,美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相继发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金融与政策》和出版《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自主》,提出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理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是指高等教育成本完全或几乎完全由政府或纳税人负担转向至少部分依靠家长和学生负担,他们交学费补偿部分教学成本,或支付使用费补偿由政府或大学提供的住宿费和膳食费。成本分担遵循收益结构(谁收益、谁承担;谁收益多,谁就多承担)和能力结构原则(能力大的就多分担一点,能力小的就少分担一点)。成本分担理论很快被学界认可并成为高等教育收费和实行学生贷款的主要理论依据。20世纪60年代以后,学生及其家长缴付学费的金额及占教育成本的比例,都呈现为逐年上升的趋势。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适当的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一部分学杂费以补偿教学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学费收入适度增加可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在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下,通过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为解决教育财政危机提供了思路。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既是个人投资也是社会投资,既能带来个人收益,也会带来社会收益。纯粹的市场机制来配置教育资源,既达不到理想的教育投资效果,又可能造成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必须创建一种制度,使之与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相配套,保证高等教育公平理想的实现。国家通过财政拨款、学生通过交纳学费、社会各类机构和个人通过捐赠实现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
  2.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了贫困生资助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出台,为贫困生助学资助工作提供了法律和实践保障。
  3.实践依据
  高等教育收费改革所引致的贫困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贫困生来源复杂,地区分布差异明显,群体规模越来越大。在对武汉某高校贫困大学生的调查中,77.5%的贫困大学生在购物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价格。贫困生生活费用都得不到保障,经济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根据教育部财务司的调查统计,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15~30%,其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8%~15%。教育部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我国高校贫困生达407.71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39%,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约147.99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7.4%。贫困生群体规模巨大,引发的社会和家庭问题越来越多。贫困生问题已经成为国家重视、社会关心、家长揪心、学校操心、学生忧心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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