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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 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方法与价值目标

发布时间:2019-07-08 04:00:34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1    摘 要 社会生活中各方利益产生冲突提交法官裁判时,法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等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审判之方法是以立法者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为价值目标。也是法官根据立法者欲实现的价值目标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进行的权衡与取舍重要活动。
  关键词 利益衡量 运用方法 价值目标
  一、利益衡量的内涵和普遍适用性
  利益衡量也称利益考量、利益平衡,是指当各方利益冲突时,法官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等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衡平的方法,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始就为实用主义法学家和法官们所普遍运用。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潮,到耶林的新功利主义,再到赫克的利益法学乃至目前美国流行的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法学分析,无不显现着利益的比较与权衡。
  二、利益衡量的方法
  (一)利益平衡法
  利益平衡就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前提下,对各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在利益多元化时代,各种利益交织,难免发生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不仅反映在立法之中,而且反映在现实个案之中。尤其在合同纠纷中,大量的违约可能涉及双方违约问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法官不能简单地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或由哪一方承担全部损失,而应当在确定客观事实尤其是确定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情况下,基于平等保护的原则进行利益的平衡和协调。这就需要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出比较衡量。
  (二)利益位阶考量法
  在涉及个案利益冲突的分析中,法官自然而然首先会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利益之间作出利益位阶的判断,依据基本法的价值秩序判断一种法益较它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利益位阶高的利益予以保护,位阶低的利益则受到限制。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化解当事人利益冲突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
  在利益的体系中,时常形成利益位阶。由于法律价值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为明确的价值秩序,因而在此范围之内,利益位阶也相应具有相对确定性,并进入法规范的层面。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人的确不可能凭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必须将所有利益都视为必定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亦不意味着任何质的评价都是行不通的。例如,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健康方面的利益似乎在位序上要比享乐或娱乐的利益高。”[2]对这段博登海默的论述我们可以理解为,当相互冲突的利益属于不同性质时,作为法律秩序整体的原则规范的、为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利益应当优先于非基本利益而得到配置。因为从理论上讲,基本利益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实现这些权利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也是我国社会走向文明社会的前提。因此,当各主体同时主张不同属性的冲突权利时,基本权利主张者的利益应优先得到配置。
  (三)效益分析法
  效益分析法就是通过成本收益的分析,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来寻求妥当的裁判结论。通过这种方法的运用,对于精确理解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正确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一方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在侵犯比其更大的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是不符合效益原则的。
  (四)利益归类分析法
  根据利益衡量的需要,我们把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四种利益是一种递进的关系,彼此形成一定的层次结构。具体而言,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是利益衡量的起点和归宿。群体利益则是类似案件中对类似原告或类似被告作相似判断所产生的利益。群体利益的考量能避免个案中法官陷入双方具体利益的细微衡量,将视角放大作出综合判断,以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制度利益是抽象的概念,它是指一项法律制度所固有的根本性利益,是立法者利益取舍后通过成文法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更为宽泛的概念,既包含特定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序良俗,也涉及自然法深层的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可以说,社会公共利益是整个利益层次结构中最深层次、最具决定性的因素,是利益衡量的支点和根基,离开了社会公共利益,就谈不上妥当的利益衡量。制度利益也是一定社会阶段公共利益在立法上的体现,但鉴于其法定性、既定性,法官在司法衡量中应优先考量制度利益。
  三、司法活动中利益衡量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应当对各种利益进行充分保障。司法审判之方法是以立法者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为价值目标。在裁判时必须注意涉案各方的利益。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衡量只有放置在利益的层次结构中进行衡量,才能保证利益衡量的公正和妥当。
  利益冲突是与我们的法律目的相冲突的,如果任由这种冲突存在,必将会阻碍法治事业发展,所以必须设法消除这种权利的消极状态。因此,解决利益冲突、重新确定和明晰利益界限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冲突着的利益进行衡量和取舍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由此可知,利益衡量是法官根据立法者欲实现的价值目标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进行的权衡与取舍的重要活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23.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析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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