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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民航机场最新消息 民航机场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17 04:08:26 影响了:

  [摘要]当前,民航机场企业的工资分配现状已不能适应民航机场企业发展的需要,显现出各种弊端和问题,民航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为此,考虑民航机场企业建立科学的工资分配制度的时候,必须适应国家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借鉴一些先进做法,结合民航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激励作用的工资分配制度。
  [关键词]民航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激励作用
  [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4-0114-04
  深化企业改革必须从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入手,而创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又在于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作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载体的民航机场企业的工资分配问题,正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能否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对于激发民航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民航企业体制经过三次大的改革,分配制度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看来,由于以前的分配制度改革未触及到深层次问题,致使民航企业现行的分配制度存在不少弊端和问题,概括而言,主要有五个方面:民航机场企业的分配主体地位问题、政府对民航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管理问题、民航企业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和民航企业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民航机场企业工资分配方式问题、影响民航企业收入分配的人事制度改革问题。正确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对于深化民航企业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就民航机场企业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及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略作探讨。
  一、民航机场企业的分配主体地位问题
  民航机场企业的分配主体地位问题是分配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分配中,许多问题的出现都源于分配主体是否得到确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航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入市场,这意味着企业经过改制而成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分配的主体应是企业,而不应当是国家或其他机构。企业成为分配主体,应当掌握关于工资分配的全部自主权,包括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分配关系等。
  (一)民航机场企业分配主体地位尚未得以根本确立
  在当前民航管理体制下,我国的直属民航机场企业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虽然对国有资产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但最终责任在民航总局,绝大多数民航机场企业成为“双重市场主体”,即既代表生产要素所有者——民航总局的利益,又代表劳动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再加上管理水平低下,必然导致企业的目标函数不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收入最大化、预算软约束。因为民航机场企业大多数是国有企业,亏损有国家撑着,没有降低成本的压力,导致人力成本高昂。就连以前全国各省市的机场称谓均是“民航某某省管理局”,直到2006年5月,随着甘肃民航机场最后一个交归地方,全国机场属地化改革才画上句号。
  目前全国民航有机场企业140多个,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全部资产都集中在国家手中,对于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民航企业,国有股权大多数也在70%以上,占绝对控股地位,甚至还有很多国有独资公司。民航企业的产权过于集中在国家手中,就不能真正形成产权多元化格局,就不能形成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在此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权责明确决定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效率作用发挥的程度,民航企业主体地位没有根本确立,其工资收入分配势必导致责任不清、激励不足、约束不强、奖罚不明。目前,虽然民航企业已经拥有较大的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但在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后,大多数民航企业的工资制度决定权仍然由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民航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航企业应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进入市场,因而分配的主体应当是企业,而不应是国家或其他机构。
  (二)民航机场企业分配主体地位尚未得以根本确立的原因
  民航机场企业分配主体地位尚未得以根本确立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
  1.制度性障碍
  虽然大多数民航企业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框架和治理结构,但是,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深层次的改革,要真正建立起来要有一个长期过程。民航企业产权改革不到位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民航企业产权改革不到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由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构成的。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享有依法不受任何其他人侵犯和干扰的对企业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民航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国家不直接参与民航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支配法人财产,对其拥有的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回顾民航企业体制改革,其中最全面、最深刻的一次改革是1987年的体制改革,这次改革使航空公司与机场企业分离,成立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西安六大地区管理局。此次改革,国家的本意是减少管理层次、政企分开,使机场和航空公司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但是各省市的地方机场还是“政企合一”的实体,既有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又有以机场经营者出现的企业性质。职责不清,严重的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公司法》规定,企业经过改制的主要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民航总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截止2002年底,完全进行企业产权改革的机场企业占全国企业的15%。也就是说,全国大多数机场未做产权的改革。
  第二,民航机场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实质缺位,分配决策缺乏权力制衡。经过改制或未改制的机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民航机场企业一般称谓局长)一般不能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把他们派到企业,但同时又没有建立一个制度激励他们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多做贡献,即没有在制度上保证他们成为真正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所以,在实际管理中,他们不能“想保值增值所想,急保值增值所急”。董事长、总经理职位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目前,大多数机场企业经营者由民航总局任命产生。另外,民航总局对机场企业的经营者的考核中“安全”指标较多,没有体现企业性质的经济效益指标为主。如旅客吞吐量、保证飞机的起降架次等,这些指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所以经营者不惜血本的无限降价拉客拉货,量化指标完成了,相应的各类福利奖金也成倍增加,加大了企业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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