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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辽宁省退耕还林补助

发布时间:2019-07-28 09:38:59 影响了: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辽财企〔2012〕101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

现将《辽宁省首台(套 ) 重大技术装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7日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装备制造业新优势,根据《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省政府设立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资金,支持省内企业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为做好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是指:

首次取得市场业绩的本地制造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特指核心技术价值高、研发设计难度大、加工制造工艺复杂、系统集成程度深、成套性强的成套技术装备或重大产品,代表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

本细则所称关键零部件是指:为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的本地制造关键零部件。是重大技术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水平高,研制难度大,制造

工艺复杂,直接影响重大技术装备的功能、性能和可靠性,是重大技术装备提升和发展的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和应用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包括下列领域中符合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满足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相关要求的各种装备的研制和应用。具体包括:

(一)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 》、国家工信部编制的装备制造业各行业“十二五”规划、《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

(二)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包括的清洁高效发电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轨道交通装备、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成形加工装备、关键基础件、智能控制系统及精密测量仪器等19个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

(三)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辽宁省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的以及省内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急需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事前引导、事后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奖励省内研制企业。

第六条 研制企业按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订货合同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关键零部件研制企业按关键零部件订货合同价格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台(套) 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三) 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四) 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第八条 首台(套) 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

(二)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 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首台(套) 重

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必须填补国内空白、实现进口替代,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四) 产品质量可靠。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 产品已在用户企业正常运行,各项指标达到用户要求,完成省级以上产品鉴定。

第九条 用户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书,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程序包括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到用户企业现场考察,确保首台(套) 项目的真实性。如有必要,可请专家到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共同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有效期一年。企业必须在计划有效期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导向计划,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研制生产,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十四条 首台(套) 项目由研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 辽宁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编写提纲见附件

一) 。

(二) 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 首台(套) 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 研制企业与用户企业产品订货合同。

(五) 产品研制采购明细及采购合同

(六) 用户企业对产品的评价意见。

(七) 用户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九) 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六章 资金核定和拨付

第十五条 已列入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计划的企业,需在项目计划有效期内持相关材料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对企业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计划拨付资金。(由省财政厅具体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首台(套) 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要定期通过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首台(套) 项目进展及用户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对首台(套) 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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