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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内部管理环境亟待优化】 优化学校内部管理

发布时间:2019-01-21 04:01:20 影响了:

  编者按:为加强研讨和扩大交流,本刊自第四期起,特开辟专栏,编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教育局副局长刘玉江同志个人博客中关于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部分“博文”,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
  
  发生在2000年1月浙江金华的两起中学生残害亲人和同学的案件,曾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时任党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还曾为此专门作过《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虽然已过去了整整十年,但是不可否认,校园暴力事件和中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至今仍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
  据中国法院网2009年12月31日题为《析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的文章称,通过对2004年至2009年近6年开封10个基层法院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未成年犯罪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比例呈直线上升趋势。犯罪主体低龄化日趋严重,未成年犯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其中14至16周岁低龄犯罪,2004年为18人,2005年为23人,2006年为27人,2007年为29人,2008年为30人,2009年为52人。
  据不久前《山西法制报・综合周刊》一篇文章报道,40天内竟发生了5起案件,死亡3人,重伤5人,伤20人。发案速度之快,频率之高,让人触目惊心。
  诸多事实证明,未成年学生“难以管理”的问题不仅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更为可怕的是,它已导致教育内部管理的环境变得复杂,不容乐观,甚至已成为整个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障碍。这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与警觉。我们不禁要问: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
  
  教育者观念滞后于现代教育形势,导致师生关系矛盾凸现
  
  学生主体意识正在觉醒并且日益增强,这已表现在各个方面。学生们坚信教师话语霸权的现状已被逐渐打破,他们要求平等交流,民主相处,展示个性特长的意识和欲望变得异常强烈。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进步到一定文明程度的标志。这一点已被许多的人士看得很清楚。
  应该说,面对已有变化的工作对象,教育工作者当然也应顺应潮流,自我改造与革新,自觉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但是,许多教育者,视学生为“改造对象”,轻则讥讽,重则打骂,甚至侮辱学生人格。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教师们的“耐心工作”其实就是“压抑着火气”的代名词。稍不注意就会引发矛盾,挫伤学生,甚至师生双方“两败俱伤”。
  有很多教师,觉得自己做了多年的教育工作,怎么现在就连学生也“管不了”呢?其实,这不是“管不了”的问题,而是“不会管”的问题。从发展的角度讲,人才的标准也应是因时而变的。“师道尊严”的时代,你可能是个好教师(人才);当今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你或许就不再算得上“人才”了,而必须进行自身改造和自身提高。唯有如此,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和工作对象的需要。现在的学生,不唯长,不唯师,只唯“真”,谁说得对,就服谁。这是他们主体意识觉醒的表现。只靠“权威”来压制管教是根本行不通的。
  观念落后导致方法陈旧,方法陈旧导致师生矛盾对立。面对教育对象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更新自身的教育观念,民主平等地对待学生。要转变观念,适应时代、就要学习。在时代的“逼迫”下,终身学习,终身提高,终身教育。这些新的教育观念,已开始被更多的人关注、认识和接受。
  
  现行学校管理体制仍需完善,导致教育者进退两难
  
  目前,有关教育方面的法规不少,但是在支持学校如何行使教育管理权利,特别是如何支持学校行使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权利方面的法规几乎没有。年前教育部新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批评教育的权利”,事实上,让其他任课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变得更为谨慎。
  于是,学生入小学,上中学,划片入学,只要入了学,应属“义务教育”,甚至甭管是不是弱智,智力是否正常,只要人家家长不说退学,谁也没胆子,没权力“剥夺”这些孩子们的学习“权利”。
  另据陕西《华商报》报道,2009年12月24日晚上,在南宁市良庆中学发生了一件让老师们心寒的事情――10多名初三学生冲进老师办公室,将一名有20多年教龄的老师打伤。至于事发原因,则是由于学生给老师取“花名”引起。事发后,也只是警方和校方对参与殴打老师的学生进行教育。因为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将学生“开除”出校。
  只要学生“辍学”,就被认为“流失”,就属失职。这种良莠不分,不承认学生差异性的“钢性”规定,看似神圣与庄严,却经常使我们这些教育者陷入无奈。
  学生是有差异的,我们必须面对这个现实。素质教育“面向全体”的要求,强调尊重学生的个性,但是它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承认了学生的个性差异,“全面”自然就应该包含“差异”。
  学校教育的确是一项系统工程,小学、中学、社会各个阶段的教育都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讲,有些学生,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就已被放任,而形成许多不良的习惯,甚至是恶习。《山西晨报》曾报道《偷走家中钱,下酒店、洗桑拿、泡歌厅,14岁学生一天花光7000元》,文中主人公贺某是否还返校继续上学,但就眼下情况推测,学校想对其进行“劝退”,是不大可能的,因为没有法规给予学校这个权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的内容。但在实际的执行当中,不论何种情况,竟其实都成了任何人“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的硬性规定。学校的确是教育人的地方,但不能因此就无限夸大学校教育的功能,同时又不加任何区别地限制学校管理学生的权利。
  法制社会的管理,应该是从宏观到微观全方位的管理,如果只给学校制定“规范”,却无限“放纵”学生的“自由主义”,则是一个误区,同时又是“学校”管理法规方面的一个“死角”,这就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学生难管固然与有些教师“管”的素质不强,“管”的技巧不高有关,但绝对与“管”起来无政策撑腰,不理直气壮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当然此处的“管”绝不是指的那种“师道尊严”的高压。
  
  社会舆论导向过于偏激,导致受教育者不良个性自由膨胀
  
  客观地讲,造成学生不良个性自由膨胀,导致师生关系脆弱,动辄恶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社会舆论导向过于偏激,在这一方面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多少年来,师道尊严,压抑了学生生动活泼的个性发展。学生一直被视作学校中的弱势群体。现在的教改,主流的东西,也是要首先转变教师的观念,让民主平等真正成为新时代新型师生关系的本质特征。于是社会各界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学生这个特殊群体。于是,只要师生关系恶化,从改革的视角上,多数的情况首先是“教”的反省,首先是教师群体被指责。学生犯错,教师理应对其批评,但学生拒不认错,并以出走自杀相威胁(甚至就已经是出走或自杀)。一旦学生出事,社会舆论便会指出学校管理不当,教师水平不高;学生对同学以强凌弱,且屡教不改,学校求助公安机关,够不上管制;学校求助家长,家长不理,学校实在无奈要让该学生回家“反省”,家长便大吵大闹,且以上访甚至借助新闻媒体“曝光”来威胁学校。学校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否则社会舆论就会不约而同地对学校横加指责。
  有的学生稍觉受了委屈,就打政府热线,写信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搞得沸沸扬扬,不管最后责任在谁,事大事小,结果导致师生关系紧张。难怪教师们抱怨,现在的学生该怎么管理?
  由此看来,欲使教育内部学生管理的环境优化起来,首先是应该转变教师们的旧观念,提高教师们的管理水平,减轻学生负担和学生的心理压力,为和谐的师生关系创造条件。但同时我们还应呼吁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和支持学校管理。
  温家宝2009年9月4日,在北京第35中学听课评课之后的教师座谈会上曾明确讲到:“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在教育内涵发展的形势下,如果将如何把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与教师主导的作用,特别是将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激励等主导作用如何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等问题很好地解决了,那才是真正地做到了“教师为本”。
  江泽民曾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严肃地指出:“对学生中发生的不良行为,要加强思想教育,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千万不能姑息养奸。”因此在大力倡导尊重个性的以推行新课改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形势下,我们绝不能因替“弱势”的学生讲话,就因人云亦云地妄加批评教师对学生的严格管理。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希望更多的有识之士和专业学者,广泛调查与深刻论证,使比较完善的、真正符合中国学校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够早日出台,并严格执行,以使教育内部管理的环境更为优化,以保证中国教育管理事业可持续性地快速发展,促进一批批适应时代要求的、具有个性创造力的建设者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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