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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质与企业财务行为之关系研究_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

发布时间:2019-03-30 03:47:30 影响了:

  经济学上有句著名的话,即:股东所有企业,企业所有资产。在现有的财务教科书中,似乎忘了股东的存在。只有在财务目标、利润分配及股票分类等少数地方提到股东及其权力。股东被架空了!企业的财务管理似乎没有股东什么事。果真如此吗?最近的国美控制权之争给大家上了精彩的一课。即使在牢房里,黄光裕也要在特别股东大会上对撤销陈晓董事会主席、取消增发股份授权等5项决议投赞成票。由于股东掌管企业的重大财务决策,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行为(比如并购、发行股票与债券、决定分红与否等),所以,股东与企业财务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抛砖引玉,拟首先对股东特质与企业财务行为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
  一、特质与股东特质:行为与财务行为
  所谓特质,英文是Traits,是我们用来描述个人人格特点的词语。股东,有两种基本形态: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也好,法人也罢,都是有特质的。笔者理解的特质是特点、性质、行为能力、风险偏好的综合词。
  由于股份制的具体组织方式和融资时要求存在差异,股东实际上有很多种,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股东进行分类:
  按照股东是否是发起人可以分为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对企业的成立和上市承担较多的责任和风险,其股票在上市后往往有一定的锁定期。
  按照股东的权利可以将股东区分为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有时普通股股东中表决权还有差异。另外还有潜在的可转换股东。
  按照股权转让自由度,可将股东分为股权自由转让股东和股权转让受限制股东。
  按照股东是否是人格化代表,可将股东区分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现状,可以细分为基金投资者、保险资金投资者、社保投资者等。
  按照投资目的来分,股东可分为投资型股东和投机型股东,其在持股时间长短上有明显差异。
  我国特有的分类:国有股东、非国有股东。
  不同类型的股东,其特质不一样,关注的受资公司侧重点也不一样。比如,在股权分置条件下,非流通股东由于其股票不能流通,不能获得资本利得,他们比较关注受资公司的净资产和再融资资格,在行权方式上通过用手投票,追求的利益是控制权私有收益,在公司治理上积极参与(安排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进入董事会、管理层),与受资公司信息对称,对受资公司产生强势影响,有可能通过严重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犯流通股股东利益。
  行为,是生物适应环境变化所做的行动和作为,有目的性。对人而言,行为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受主体意识支配,有相应的心理活动。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时,行为受到主体风险偏好、行为能力、思考能力等制约。财务行为,包括投资、筹资、分配、预算、控制、评价等,均会受到主体的心理活动、风险偏好等制约。
  二、股东特质对企业财务行为的影响
  俗话说,有其父必有其子。英文中也有类似说法,like father,like son。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里,股东远离了企业,但并非完全不管,只管坐享其成。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很分散,职业经理人事实上控制着公司。但即使是这样,股东也并非任人宰割的羔羊,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着公司的财务决策,甚至直接行动起来罢免经理人。1992年机构投资者迫使通用汽车的首席执行官斯坦普尔(Robert Stempel)下台。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的首席执行官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都迫于股东的压力而辞职①。在过去的10年中,对公司经营感到不满的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了有发言权的行动主义者。不管这些机构是想更换公司的高层管理者,还是压迫影响经营决策,他们现在都不会静静地坐在一边等待管理者实现“最大化股东财富”目标了。实际上,他们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已变成了积极的参与者。
  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与欧美的股份制企业在股权特征上有明显的差异。在日本,经营者持股比例一般很低,股份大量为主办银行和关联企业持有。这些股东在特质上讲,对受资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持股目的是为了与对方保持长期连续性的业务伙伴关系,对投资收益关注度低,一般不轻易转让股份。这种股东被称为“安定投资者”(stable investors),也叫“准内部人”(semi-insiders)②。在我国,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往往是集团公司,一般也不会轻易转让股份,实际上也是“准内部人”。
  从股东的权利来讲,股东有经营者选择权、重大决策权、收益获取权、财务监督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转让股票权等。除了转让股票权(一般称为“用脚投票”),其他权利行使称为“用手投票”。中小股东更为看重“用脚投票”,大股东、机构投资者等主要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影响受资公司的财务决策。在黄光裕与陈晓的对决中,与其说第一大股东输给了管理层,不如说败给了其他股东。机构投资者一般信奉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理性投资,他们更关心管理层是否稳定,经营者能力是否强,公司盈余是否稳定,是否按期分发现金股利,激励机制是否有效,经营者是否偷懒,公司治理是否适宜,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风险是否可控等系列问题。
  以国资委这种特质的国有股东为例,它是为了改变国营企业内部人控制而产生的。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数量庞大,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难免粗放,难免采取一些行政或财政的思路。以利润分配为例,从财务上讲,应该根据企业的盈利水平与稳定性、流动性、投资机会等情况来做决策。国资委未能根据各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财务规律,进行“一企一策”的利润分配管理,而采取的是简单化的“三刀切”办法,即按10%、5%和0%对所管辖国有企业进行强制性的利润分配或者暂不分配。2010年实施的第三届任期考核中,国资委对央企负责人全面用经济增加值办法进行业绩评价,其中的“资本成本率”也是简单化为三种:对于承担国家政策性服务较重的、资产通用性较差的央企,资本成本率定为4.1%;对于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6%,以引导央企控制财务风险,尽可能稳健经营。其他大量的央企则按5.5%计算资本成本率。理论上讲,资本成本率应该有行业差异,这里就淡化了。2010年4月14日,国资委要求央企按季上报对外捐赠情况,要求6月底前将2004~2009年对外投资细节上报,这属于事后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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