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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重复博弈的技术交易效率研究|在重复博弈中选择

发布时间:2019-04-03 05:47:05 影响了:

  摘要:在高校等独立的研究机构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转移的过程中,由技术成果价值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会降低交易效率。同时,研究机构作为新技术供给方往往长期存在于技术市场。鉴于此,文章构建了研究机构与技术的潜在使用企业进行技术交易的重复博弈模型,讨论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声誉机制及由此对交易效率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效率损失高低与研究机构能否持续研发密切相关,即只有当研究机构有较强的持续研发能力以致能够较频繁地获得新技术时,对自身声誉的考虑会激励其至少“搁置”部分低价值的技术成果,而向企业提供价值相对较高的技术,从而降低效率损失。从该结论出发,对中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如何促进技术转移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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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技术交易;非对称信息;重复博弈;声誉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036-06
  随着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加大,技术交易及技术转移日益成为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和方式,对于提高国家、地区、企业的科技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技术交易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规避或降低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技术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其固有特性,无论是技术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可能无法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很容易导致技术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对此,经济学家做了许多深入的研究工作,研究焦点集中最优的交易合约的设计、技术中介在交易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等问题。
  早期的一些研究关注技术交易合约应采取何种形式才能防范交易过程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Gallini and Wright[1]、Beggs[2]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包含提成费的合约可作为传递技术本身价值或其市场价值的信号以达到克服逆向选择的目的。李仁耀、黄金树针对技术的潜在购买企业拥有生产成本的信息优势的情形,研究了专利权人最优合约形式的选择。其研究结论认为,专利权人选择分离契约以针对不同的潜在购买者并不必然是最优的,而在一定条件下专利权人的最优选择为混同契约[3]。岳贤平、李廉水研究了当技术的所有者在不了解潜在技术使用者的生产能力情形下,如何设计交易合约以甄别不同使用者[4]。另一方面,Choi[5]、岳贤平等[6]的研究结果则表明,
  基于提成费的交易合约能够对技术诀窍等隐性知识的传递或吸收产生激励,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及双边道德风险。李攀艺、蒲勇健以研究型高校的专利许可为对象,研究了基于双边道德风险的契约治理机制[7]。另一些学者从如何运用合理的技术转移运作模式降低非对称信息的角度进行研究。Hoppe和Ozdenoren提出了一个中介参与下的交易者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认为技术转移中介能够减少大学研究人员和企业间技术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逆向选择问题[8]。
  上述文献的共同点是在其对于技术转移博弈的研究中都考虑的是交易双方进行一次博弈的情形。而在现实的技术市场中,技术供给方往往是研发实力较强的研究型高校、科研院所及研究型企业等研究机构,这意味着技术供给方将长期存在于技术市场,而与企业之间形成重复博弈的局面。根据重复博弈的结论,研发机构的持续研发能力(反映在重复博弈中即为技术供给方的贴现因子大小)决定了当其存在有技术价值的信息优势时的交易行为,从而会对博弈均衡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交易效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建立了不完全信息下技术交易的重复博弈模型。通过求解精炼贝叶斯均衡发现,研发机构的持续创新能力与因非对称信息所导致的交易的效率损失密切相关。只有当研发机构获得新技术的频率不低于某临界值以致于长期而言能够形成一个“技术序列”的时候,声誉机制能够发挥其在降低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从而减少效率损失。根据该研究结论,从实践的角度能够对中国依托于高校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如何促进技术转移给出理论解释。
  一、模型
  考虑某独立的研究机构通过技术转让向产业界进行技术转移的情形。研发过程的高风险及不确定性使研究机构所获得新技术的价值q具有不确定性。而新技术一旦获得,q即为研究机构的私有信息。但技术潜在使用企业知道q在[0,Q]上服从分布函数F(?),F(?)具有连续密度函数f(?)=F′(?)>0。以上信息皆为共同知识。于是,对于企业而言,新技术的期望价值为qe=∫Q0qf(q)dq。
  企业商业化新技术的净收益为βq-a,β代表企业的生产效率,a为企业实施该技术的成本,β和a均为共同知识。企业商业化价值未知的技术成果是无利可图的,但商业化最高价值为Q的新技术则有利可图,即βqe≤a,0  研究机构与企业都是风险中性的,且研究机构具有完全的讨价还价能力。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企业根据预期的技术价值qe判断是否购买技术。由于qe≤A(A=aβ代表确保实施交易有利可图的技术的临界质量水平),这意味着企业并不愿意接受新技术,故有sI=0。另一种可能的情况便是研究机构选择免费转让新技术,并向企业承诺该技术的质量水平不低于临界值qI(qI满足Eq|q≥qI≥A,而此时企业也会接受转让(给定sI=0,研究机构在提供价值水平q≥qI和q  上述分析意味着,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单期博弈的均衡结果可能是无效率的。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由于交易只发生一期,研究机构作为信息优势方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而不会关心交易结果对自己未来收益的影响,因而也就没有树立声誉的必要。然而,在现实经济中,技术供给方往往是具有持续研发能力的研究机构,如研究型高校、科研院所及研究型企业等。这类研究机构往往作为创新成果的长期提供者存在于技术市场,因此交易应当是多期的。此时,研究机构在权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后,可能会为了树立自己在技术市场上的声誉而向企业提供质量更高的技术成果。下面假设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是无穷期的。研究机构不同时期t都能够获得价值为qt的新技术(qt与时期无关),但每一时期只能获得唯一一项新技术并进行排他性许可或转让,即仅一家企业获得该技术。在每一时期,研究机构将与不同的企业进行单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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