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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 [明清地方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国家干预]

发布时间:2019-06-22 04:26:02 影响了:

  明清赣江中游地区,地方官府主要采取“官督民修”形式参与地方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由其主导修建的主要是护城堤防设施和大型灌溉设施,且修建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民众负担。这种管理体制,是传统国家政权控制理念在水利领域的体现,其实施效果的不同也体现了王朝政府执政能力水平的变化。
  [关键词]水利管理;国家干预;明清;赣江中游地区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123-05
  廖艳彬(1980-),男,南昌大学历史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水利史、乡村史。(江西南昌 330031)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青年项目“明清鄱阳湖流域水利开发与地方社会变迁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770053)、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明清鄱阳湖区水资源开发、人口流移与社会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1LS04)的阶段性成果。
  围绕明清水利与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外学者从不同区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学术方法和理论模式。如美国学者魏特夫(KarlWittfogel)和罗威廉(William T.Rowe)等认为明清国家在水利事务中的干预强大,占据着主导地位,形成了“国家控制论”理论;国内学者如傅衣凌、郑振满、行龙、钱杭、钞晓鸿、韩茂利和日本学者森田明等,则强调地方社会力量在水利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关注水利运营中的地方组织、生态和社会秩序,形成“基层社会主导论”理论;而法国学者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等则认为国家权力对地方水利的干预在王朝前后期存在不同,提出了“发展-衰退”循环理论。不难看出,上述研究侧重于探讨国家和地方社会在水利运营中的具体作用及其影响方面,可谓是智者见智。本文以明清赣江中游地区为例,通过考察当地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官府干预情况,分析明清国家与地方水利之间的关系,并探讨王朝政府的基层水利管理理念。
  一、明清赣江中游地区区域地理与水利概况
  赣江从江西南部发源,由南而北穿越省境,从赣州市以下至新干县为中游段。沿途有遂川江、蜀水、禾水等大小不一的众多支流汇入,形成了以赣江为干流,包含众多大、小支流的水系网络,将其范围内区域连接成一个整体,其行政区划在明清时期主要包括吉安府、临江府和袁州府所辖地区,今辖范围主要为吉安、新余、萍乡市所辖区县及宜春市所辖樟树市辖区。
  从自然地理位置上看,该区域跨越赣中、赣西北、鄱阳湖三大自然地理区,其中吉安市辖属区域大部分属于赣中自然地理区,境域沿赣江及其支流两岸为一些河谷冲积平原,平原的两侧分布着众多宽窄不一的盆地和丘陵,丘陵的外侧为区域的边缘,分布着诸如武功山脉、罗霄山脉等众多山脉,成为高丘山区;萍乡市和新余市辖属区域属于赣西北自然地理区,境域主要以丘陵和山地为主,在袁河两侧分布着一些河床冲积平原;宜春市所辖樟树市和吉安市所辖新干县则属于著名的鄱阳湖平原边缘区,主要以平原和低丘岗地为主。
  在地理环境因素影响下,该地区的水利形势大致可划分为河谷平原区、盆地丘陵区域和高丘山区三个地带。在同一水利环境下,由于不同地带面临的水利形式有所不同,水利任务和设施形式也就有所差别,主要表现为:沿江两岸的河谷平原区主要以圩堤等堤防设施为主,而内陆盆地和山区则主要以陂塘等灌溉设施为主。其中前者在明清时期主要是以护卫地方村落的中小型土堤为主,较大型石堤则主要分布于府县治城镇;后者中的大型水利设施仅见于泰和县槎滩陂和阜济渠、遂川县南澳陂和北澳陂、安福县寅陂和湛陂等,更多的是灌溉只有数亩、数十亩或几百亩的中小型水利设施,如吉水县在清代共有626个塘,灌溉面积为44540亩,每塘平均灌溉面积为72.4亩。
  明清时期,该地区水利建设成就显著,区域各县都曾修筑了大量的各种水利设施,如吉安府和临江府在明嘉靖时期的水利设施分别为3079所和1455所,至万历年间分别为7450所和1686所;袁州府在万历年间共有各种水利设施1837所,至同治时期数量为2060所;等等。由于设施使用寿命、水旱灾害及人为破坏等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该地区的水利设施经历了不断的“修建——湮毁——重修”过程。在水利设施建设的组织、经费筹措以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地方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不尽相同,表现出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
  二、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建与组织
  (一)官府对水利建设的组织安排
  明清时期,王朝政府对水利建设较为重视,无论是王朝前期还是后期,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如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朱元璋曾专门谕令全国修治水利,规定修建陂塘、堰坝等水利设施为地方官员的一项重要政务;光绪三年(1877),朝廷诏令“各直省督抚府尹,督饬所属,认真讲求水利,务当酌度情形,将如何修复、如何兴举之处,悉心区画,妥为办理”;等等。
  在帝王和王朝政府的重视下,该地区地方官员主持修建了众多的水利工程设施。许多官员不仅在修建之前出面组织、查勘地势、制定规约等,还捐助资金、亲诣工地督察及参与劳作,如在万历三年(1575)泰和县破塘口矶的重修中,知县唐伯元“亲冒风雾之毒,驱涉登陟,商度水势,指示石工相极受冲溃之所,笛铄磐坚,仞深筑基”。
  各地方志中记载了众多地方官员主持修建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例,如安福县寅陂在洪武元年、正统六年(1441)、嘉靖年间(1522-1566年,具体时间不详)先后由州判潘枢、知县何澄、县丞王鸣凤组织修复;遂川县大丰陂在洪武二年、正德十一年(1516)、乾隆三十二年(1767)等先后由知县何万选、陈允谐、杜一鸿组织修复;永丰县源头堤在万历九年、道光二十九年(1849)先后由知县冯应凤、林燕典组织修筑;吉水县徐公堤在万历十四年、十八年,雍正十一年(1733),乾隆六年、九年先后由知县徐学聚、黄流芳、张彤标、徐大坤组织修筑;等等。
  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王朝前期还是后期,该区域的水利建设都存在地方官员组织的情形。但同时也应看到,由官府出面组织修建的水利设施,大都是那些灌溉面积较大、修防资金(人力、物力)甚多的陂堰等设施,如遂川县大丰陂,“四厢三都之田计三千石余俱受荫注”,广丰陂“灌溉田千余亩”,北澳陂“灌田二千数百顷”,安福县寅陂“流长四十里,溉田万三十亩”,湛陂“溉田亩以千计”等;或者是护卫各府、县治等城镇的石式堤设施等。这些水利设施对当地社会具有重要影响,但由于涉及区域广泛、修建经费较多,修建难度较大,地方民众难以自行协调组织修建,因而基本上由地方官员出面组织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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