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与年金保险的种类与内涵|年金保险的年金谁领取
社會(研)091-003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January 23,2002
談年金與年金保險的種類與內涵
淡江大學保險系教授 柯木興
有關年金保險(pension insurance)的意義,在本質上,它係代表一種透過保險方式提供定期性支付金額的保險制度。從社會保險的觀點言,所謂年金保險實為老年殘廢及遺屬年金保險的簡稱,係以年金給付方式,對於被保險人遭遇老年、殘廢或死亡事故時,提供定期性繼續保險給付,以保障本人及其家屬未來生活安全為目的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當然,年金保險亦適用於商業保險。就一般年金保險用語的解說,年金保險係指一當事人(稱為年金受領者)在其終身或一定期間內按年或定期性提供一定給付金額的年保險契約,亦即在被保險人的生存期間每年給付一定金額的生存保險稱為年金保險。我國保險法第135條之1亦有規定,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而年金則兼具有給付方式與給付金額的雙重意義。至於年金與年金保險的種類及其意義,將因其支付條件、期限及時期等不同而有所區分,同時亦依其繳費方法、受領人數、給付方式及給付金額變動與否而有不同分類。茲分別簡述如後:
一、 年金的種類
(一) 依支付條件來分類:
年金若以指定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與否時,可分為生存年金(life annuity)與確定年金(annuity certain)。
1.生存年金(life annuity): 所謂生存年金係以人的生存作為年金支付的條件,即以被保險人
(加入者)仍在生存時為按期給付年金的要件,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後即行停止支付,其年金支付期間無法事先確定,每一被保險人的給付期間因其壽命長短而異,亦稱為終身年金(whole life
annuity)。
2. 確定年金( annuity certain ):所謂確定年金係指被保險人符合一定給付要件時,其年金支
付期間事先可確定者而言,例如支付1年或15年等,而與人的生存與否無關聯,即約定在一特定
期間內支付年金給付金額,若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則可由指定受益人繼續領取其餘額到確定屆滿期間為止。
(二) 依支付期限來分類:
年金若依支付期限的有無來區分時,可分為定期年金(finite or temporary annuity)與永久年金
(perpetual annuity)。
1. 定期年金或稱有限年金( finite or temporary annuity):若僅在一定期間內支付年金者,
即經過數年後或年金受領人死亡後即行停止年金的一種生存年金稱之。
2. 永久年金(perpetual annuity):若無規定期間而永久支付年金者稱之。惟在生存年金
中,若不加期限規定而以特定人的生存為支付條件而繼續給付的年金。則稱為終身年金。
(三)依給付支付開始時間來分類:
1. 即期年金(immediate annuity):凡被保險人符合一定條件時立即開始支付年金給付者,
稱為即期年金或即時年金。亦即被保險人在繳完年金費用後,就年金受益人的需要,依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方式,立即開始給付的一種年金。通常此種年金是以躉繳方式購入,在購買後年金即開始給付。
2. 遞延年金(deferred annuity):凡被保險人退職後經過一定期間或到達一定年齡後才開始
支付的年金,稱為遞延年金或延期(付)年金,而此一定期間稱為遞延期間(deferred
period),即指年金受領權取得日起至支付年金開始日之前一日為止的期間而言,若被保險人退
職同時,即開始支付的年金即為上述的即期年金。目前所有的分期繳費年金都屬於遞延年金性
質。
(四)依繳費方法來分類:
1. 躉繳年金(single-premium annuity):即將應繳年金費用一次全部繳清予保險人的年金,
稱為躉繳年金。
2. 分期繳費年金(installment-premium annuity):即在年金受領人開始受領年金之前,分期
繳交費用(或保險費)給保險人的年金,稱為分期繳費年金,亦可稱為彈性繳費年金(flexible-
premium annuity)。
蓋因個人一次全部繳清購買年金的費用,並非一般人都有此儲蓄的能力,故通常採分期繳費方法按年繳或半年繳等方式較符合個人的需要與能力,且較具彈性。若年金購買者因某種原因想要停止繳交費用或保險費,則可以選擇將原保單改換為減額繳清年金(paid-up annuity for a reduced amount),或者領取解約金(cash surrender value)。若年金受領人在年金受領前的累積期間(accumulation period)死亡時,則被保險人將該年金的現金價值及繳交保費總額二者中的金額較大者,支給其受益人。
(五)依年金受領人數來分類:
1. 個人年金(individual annuity):即以個人的名義購買年金者,稱為個人年金。
(1) 單生年金(single life annuity):通常購買年金多數均以個人的生存為其要件者稱為單
生年金,若透過保險方式購買者則稱為單身年金保險。
(2) 連生年金(joint life annuity):即購買年金係以數個(通常為兩個)為要件者稱為連
生年金,當年金受領人中有一人死亡時,則停止年金給付。惟購買連生年金者比個別購買一張單生年金便宜,因為連生年金的複合死亡機率(compound probability of death)大於單生年金的單一死亡機率(single probability of death)。
(3) 連生及遺屬年金(joint and survivor annuity):即年金受領人數有兩人以上者為要
件,而年金的給付係繼續至其中最後生存者死亡為止,稱為連生及遺屬年金。其購買者通常為夫妻或兄妹,關於這種年金通常在最初一個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即將年金給付額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支給其遺屬,亦有些契約規定支給全額。
2. 團體年金(group annuity):即以雇主或其他團體單位的名義購買年金者,稱為團體年
金。若透過保險方式購買者,則稱為團體年金保險。此種年金大都以全體或部分團體成員為年金受領人,私人企業的退休年金制度即可以購買團體年金方式來建立,且團體年金的行政費用較個人年金為節省,逆選擇機會減少,並有稅負優惠,故費用較低。
(六)依保險金的給付方式來分類:
1. 不退款生存年金(life annuity, no refund):即對年金受領人在生存時提供終身所得
(lifetime income),但在年金受領人死亡後,即不再支付年金給付者,稱為不退款生存年金,
又稱為普通終身年金(straight life annuity)。此種年金係以年金受領人的生存作為給付年金的要件,保險人於約定日期起開始按期給付一定金額,直至年金受領人死亡為止,並無最低給付次數的保證。同時,一旦給付期間開始後,其生存年金即完全無轉換的彈性,為避免逆選擇的發生,年金受領人依規定不允許改變其年金給付的方式。
2. 最低保證年金(life annuity with guaranteed payment):為適應某些年金購買者因擔心早
期死亡將損失其本金的心理,故設計有最低保證年金商品的規定。此種年金又可分為確定給付年金(life annuity with period certain)與退還年金(refund annuity)兩種。
(1) 確定給付年金:即在約定期間內年金受領人死亡時,保險人繼續給付年金至期滿為
止,如其到期而仍繼續生存者,則給予終身年金。此一商品的成本視年金受領人的性別、開始給付年金時年金受領人的年齡來決定。一般而言,確定給付期間愈長和年金受領人的年齡愈老,則成本愈大,因為保險人於年金受領人死亡後繼續支付年金的機率較高;同樣地,同年齡的男人比女人的成本大,因為同年齡的男人比女人的死亡率高,而較高的男人死亡率意味著較高的保證給付率。
(2) 退還年金:此一年金又可分為下列兩種:
分期退還年金(installment refund annuity):即若年金受領人於所收到的給付
總額等於購買價額(purchase price)之前死亡時,則保險人須繼續給付至給付總額
等於購買價額時為止。
立即退還現金年金(cash refund annuity):即若年金受領人於所收到的給付
總額等於購買價額之前死亡時,則保險人對其差額的部分立即以現金退還給其受益
人。
3. 定期年金(term annuity):此種年金可分為確定年金與定期生存年金兩種。
(1) 確定年金(annuity certain):即於特定的期間內定期給付約定的金額給年金受領人,
而不管年金受領人於此期間內生存或死亡。由於確定年金與生存機率並無相關,因此並不屬於年金保險的範疇。
(2) 定期生存年金(temporary life annuity):即以特定其間的到期日或年金受領人死亡之
日,兩者較早到期者,為保險人停止給付年金之日。適用於年金受領人預期在若干年後另有其他的收入來源,則以購買此種年金來填補目前的不足。
(七)依給付額的變動與否來分類:
1. 定額年金(fixed annuity):此種年金的每期給付金額或給付金額計算方式,在購買時即
已決定,給付期間內不予變更。亦即每期的年金給付額是確定的,不隨貨幣購買力的變動而加以變動。
2. 變動年金或稱變額年金(variable annuity):年金的每期給付金額可以變動。購買此種年
金時,保費與給付額均以每一單位為計算標準,年金給付的單位數,決定於年金開始時,而每一單位的實際價值,即給付金額,則按實際投資收益值的變動而變動。此種年金主要可防止年金給付的購買力降低,其特徵有二:即一為能於經濟變動時期,保證年金受領人的退休收入,另一為具有彈性的投資潛力。
綜合以上所述,吾人可以下列簡表來表示年金的分類。
概言之,從上述年金的種類及其意涵中似可看出:各種年金商品(annuity products)的設計與出售,傳統上大多以保證利率與利率保證期間(guarantee period)兩項因素作為商品設計的要件,其中以遞延年金為其典型代表。由於年金商品的設計導入相信我概念(trust me concept),以爭取消費者具有安全感的信任度
(trust),故此類型的年金商品亦稱之為相信我年金(trust me annuity)。事實上,年金商品的行銷必須建立在一般消費者的信任度上,因此,各保險公司推出所謂相信我型年金時,均以最低保證利率及其保證期間等作為誘因,同時也必須獲得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本身經營上的信任感,才能使年金商品在保險市場上順利的推展。至於所謂相信我年金的內容,在商品設計上是簡單易解,一目了然(product designs were simple and
straightforward),其商品基本上具有幾個特色:即(一)所有保單含有當期保證利率,(二)遞延期間含一最低保證利率,(三)10%免費提款權及(四)含解約懲罰條款,而絕大部分解約懲罰期均在10年內完成。 事實上,消費者在購買相信我型年金商品時,契約持有人(the contract holder)必須相信保險人未來能給予一種公平、合理而具有競爭性的更新利率(a fair and competitive renewal rate),否則契約持有人將無法在解約費用上(the substantial surrender change)求得償還,而只好繼續保留原保單。顯然,有些年金商品的設計雖名稱之為相信我型年金,但結果反而令人不敢相信,「名符實虛」。因此,保險人為求消費者的相信與信任感,仍須不斷開發設計新型商品,以滿足其需求,建立良好的信譽,才能有效推展年金商品的市場。(見
(1)方明川著:個人年金保險新論,民國84年;(2)David Shapiro and Thomas F.
Streiff :Annuities,1992)。
二、年金保險的種類
吾人在前節中已對年金的種類依各種不同方式予以分類加以解說。由於年金是一種定期性繼續給付金額的方式,而保險則是用來提供老年經濟保障的一種自助互助經濟制度,保險可以說是一種手段。因此,年金本身並非一種保險,但人們可利用購買或參加保險的方式來獲得他們所需要的年金,國外有些制度是利用信託的方式來提供年金,亦可同樣達到老年經濟保障的目的,而有所謂年金信託(pension trust)的商品設計。本節主要在介紹年金保險的種類,不論是採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的性質均一併加以探討。惟年金保險本身係屬中性的,端視其營利性與否而有社會性年金保險(或稱社會保險年金)與商業性年金保險(或稱商業保險年金)之區分。在前節所介紹的年金種類若以保險方式處理時,則稱為年金保險,亦屬目前一般商業性年金保險種類的分類方法。例如依給付開始時間或其性質來分類,可分成即期年金保險與遞延年金保險;依繳費方法來分類,可分成躉繳年金保險與分期繳費年金保險;依年金受領人數來分類,可分成個人年金保險與團體年金保險;依保險給付方式來分類,可分成生存年金保險(不退款)、最低保證年金保險與定期年金保險等;依給付額變動與否來分類,可分成定額年金保險與變額年金保險等,至於其意義與內涵均與前節的解說同,在此從略。 由於我國現行保險法中已有年金保險相關條文的規定,目前國內各壽險公司業經財政部核准並已出售的年
金保險保單大都屬於個人年金保險性質,依其性質大致可分為即期年金保險與遞期年金保險兩部分。其中所謂
即期年金保險係指被保險人以一次繳費方式累積年金,被保險人在繳費後,次期即可開始領取年金給付。而所謂遞延年金保險係指被保險人在訂定保險契約後,可分期繳交或一次繳交保險費,在約定經過一段時間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齡時,保險公司始給付年金。茲將國內有關年金保險保單簡介表列項目說明於後,備供參考。
國內各壽險公司年金保險保單簡介:
1. 核准或修正日期、文號:本項表示該保單經財政部核准暨修訂之日期及文號。
2. 年金金額:本項係指依據該保單約定之條件與期間,被保險人每一期所能領取的金額。
3. 保證給付期間:本項指明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4. 繳費期間:本項僅遞延年金保單採用,說明要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預先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期
間。
5. 投保年齡:本項指明購買該保險時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
6. 繳費方式:即期年金原則上均採躉繳方式繳交保險費,本項僅遞延年金採用,指明約定要
保人繳交保險費的方式,除躉繳外,也可採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方式。
7. 年金給付:本項說明於年金保險有效期間內給付年金的方式,可以每年給付一次,亦可以
每半年、每季、或每月給付一次。
8. 保險費率例表:本項原則上以年給付金額10萬元為例,配合各項條件摘列保費率。
9. 契約撤銷權:本項說明要保人得撤銷該年金保險契約之期限,通常為保單送達翌日起算十
日內。
10. 預定利率:本項係指保險公司於計算保險費時所使用的利率。
11. 紅利分配:本項說明各該保單之紅利計算公式。紅利計算基本公式多按當時財政部核定
之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局每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存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12. 紅利給付方式:本項說明各該保單紅利給付之方式,包括現金給付與儲存生息等方式。
13. 身故給付年金:本項說明各該保單被保險人在保證期間內身故時年金給付之方式。
14. 年金始日前身故給付:本項僅遞延年金保單適用,說明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身
故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的方式。
15. 附約:本項僅遞延年金保單採用,說明各該保單被保險人申請附加契約之限制。
16. 年金金額增加申請:本項僅遞延年金保單採用,說明各該保單被保險人申請增加年金金
額之限制
附註:本簡介僅供參考之用,其詳細資料以各公司實際保險單內容為準。
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6號
16 Hang Chow South Road, Sec 1,Taipei 100,Taiwan,R.O.C.
Tel:886-2-2343-3399
Fax:886-2-2343-3357
Email:npf@np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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