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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责任_虚报注册资本不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25 09:42:05 影响了:

昨日,省高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案例发布,认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法律修订前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尚未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的,不再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省高院通报,2012年10月,眉山市天姿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姿娇公司)决定将公司注册资金从100万增值到1000万,以此获取银行贷款。因公司无资金增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建清,总经理袁红军与眉山市东坡区鑫圆财务咨询事务所刘雪云合谋,由刘雪云帮忙借贷900万元骗取工商登记,事后天姿娇公司支付刘雪云好处费4.5万元。2012年12月11日,刘雪云帮助天姿娇公司验资成功,于次日到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变更注册资金后,刘雪云和天姿娇公司出纳立即到中国建设银行眉山分行将该公司的验资资金900万元抽走。

眉山东坡法院一审认为,天姿娇公司伙同刘雪云采取**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天姿娇公司及刘雪云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宣判后第3天(2013年12月28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已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张建清提出上诉。

眉山中院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158条、第159条的解释》,明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的被告单位天姿娇公司属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014年6月3日,眉山中院判决,撤销东坡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天姿娇公司、张建清、袁红军、刘雪云无罪。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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