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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经领导同意,非法转让耕地也犯罪_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9-02-21 04:33:21 影响了:

  案例      2011年年初,平山子村第三小组村民韩某打算与朋友郭某联合在村里建油料加工厂,并想高价租赁本小组集体一块5亩的耕地。小组的村民听说后,纷纷找到小组长陈某和会计齐某,要求出租耕地给韩某二人,为大家谋利。陈某、齐某为了慎重,特意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请示。二位村干部口头回答说:“这是你们小组的事情,村民也支持,你们看着办吧。”有了村民的积极主张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认同,陈某和齐某就将该耕地租赁给韩某二人用于建厂房,并一次性收取20年的租金21万元。收到租金后,陈某二人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制定分配方案,最后,除1万元留小组集体备用外,其余20万元全部平均分配给该组村民。
  半年后,经人举报,办案机关对陈某、齐某立案侦查。尽管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陈某、齐某二人一直强调是为了村民利益,而且也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同意,但法院仍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陈某、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点评
  
  一、陈某、齐某的行为为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转让土地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我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陈某、齐某只是在小组村民支持,村干部口头“同意”下,就将耕地租赁给他人用于建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本案在审理中,陈某、齐某强调租赁土地是经小组村民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同意的,个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合情合理却未必合法。法律讲“法无明文不定罪”,只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并依据事实,就可对构成犯罪者进行定罪处罚。法律是独立的,不是以哪一级领导是否同意为前提,而且,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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