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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期心理虐待研究综述|儿童被家长打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3-30 04:59:23 影响了:

  摘 要:儿童期心理虐待作为一种童年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的心理和行为,甚至对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和谐都产生影响。文章主要总结归纳了一直以来,国内外对于儿童期心理虐待的各种定义,探讨了儿童期心理虐待的历史发展及研究现状,以及国内外对于儿童期心理虐待的争论焦点和展望,为今后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儿童 心理虐待 综述
  1 定义
  儿童期虐待主要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及忽视几种形式。长期以来,儿童心理虐待是一个没有统一定义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西方人开始研究儿童心理虐待,至今50余年,无数学者为其下过定义。经过对比与总结,笔者认为这些概念,大致可归纳为如下三大类:
  1.1 从儿童受到的损害方面看
  这一类概念强调后果,即儿童经历虐待后受到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儿童社会能力发展、儿童期自我、情感发展以及潜在的精神和创造力的发展等方面受损。例如,D.Iwaniec认为,心理虐待是对儿童持续的、重复的不适宜的行为, 它损伤了儿童潜在的精神和能力的发展, 如严重损伤了儿童的自尊, 使其成就感退化、归属感缺损, 阻碍精神健康发展。K.O’H agan也从类似角度出发,认为心理虐待是指持续的、不适当的行为损害或潜在减少了对儿童至关重要的创造和发展的精神潜力或能力, 包括智力、记忆、认知、理解、注意、语言和道德发展。C.Kavanagh认为,只有当心理伤害引起了诸如社会心理状况突变或抑郁等明显症状时才叫虐待。
  1.2 从父母或看护人的行为方面看
  这一类概念强调父母或看护人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持续、重复、不恰当的,能够对儿童造成巨大损害的。例如,D.Glaser认为,父母在某个时间里或运用某种行为对孩子进行虐待, 或是连续的不适宜的照顾也是典型的心理虐待。它包括5种分类:情感缺失,不负责任和忽视;负性归因,将责任归咎于儿童;发展期待不适当,与儿童交往行为不一致;拒绝承认儿童个体性;拒绝提高儿童的社会适应。APSAC(American Professional Society on the Abuseof Children,美国儿童虐待专业协会)认为,心理虐待意味着看护人的一种重复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向儿童传递了这样的负性信息,即他们是没有价值的、有许多缺点的、不可爱的、危险的、多余的、无用的或只有在满足别人需要时才有用的。并总结出6种心理虐待形式:言语和非言语的敌意、唾弃,拒绝、贬低;恐吓威胁儿童或者置孩子及其心爱之物于危险的境地;剥削/腐蚀,即纵容孩子养成不良行为;拒绝情感反应,忽视孩子交流的需要,不能向孩子表达积极情感,在与孩子交往中没有投入情感;孤立、阻止孩子与同龄人或其他成人交流和交往的机会;忽视孩子在心理、身体健康、医疗上的需要,不能满足孩子医疗和教育的基本权利。
  1.3 从成人的行为及其对儿童造成的后果两方面综合来看
  前面总结了不同学者对于心理虐待从不同角度所下的定义,但是也有学者将两方面综合起来定义。例如Garbarino,Guttmann和Seeley认为,心理虐待是成人对儿童期自我及其社会能力发展造成一致性破坏的行为,包含5种行为:拒绝、孤立、恐吓、忽视和腐蚀(带坏、使行为偏离)。
  综上所述,心理虐待的定义各有不同,并不统一,但在笔者看来,应将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一个更广的视角为心理虐待下一个更加全面准确的定义,因此,心理虐待应是指儿童的父母或与儿童关系亲密、对儿童有责任义务的成年看护人,对儿童有意或无意地采取的持续、重复、不适宜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导致儿童社会能力发展、儿童期自我、情感发展以及潜在的精神和创造力的发展等方面受损;这些行为包括拒绝、孤立、恐吓、忽视、言语敌意、不一致行为等。
  2 历史发展及研究现状
  19世纪末,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首先提出儿童期性虐待问题。在多年的临床治疗中,弗洛伊德发现,他的许多病人曾在童年期遭受过成人的性骚扰及伤害。弗洛伊德认为童年经历对于精神病症的形成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他主张用精神分析的方法追溯患者被压抑的童年期性虐待经历。此后的一些研究一直集中于儿童性虐待问题。直至1962年,Kempe C·Henry和Dr. Brandt F. Steele首次在美国医学杂志上探讨儿童虐待问题,提出“受虐待儿童综合症”一词,并发表经典著作《受虐待儿童综合征》(Battered Child Syndrome),儿童虐待问题作为儿童性虐待、身体虐待、心理虐待及忽视等问题的统称,日益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CAPTA),该法案为各州规定了儿童虐待与忽视的最低界定标准(具体界定留给各州来规定),其内容为:儿童虐待与忽视是指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剥削、疏忽对待或虐待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中首次出现儿童“精神伤害”(mental injury)一词。但是此后,儿童身体虐待与性虐待问题仍旧受到许多研究者及儿童保护机构的重视,心理虐待则较少被提及。直至20世纪80年代,儿童心理虐待问题才逐渐被西方学者所关注,并开始以一种单独的形式被提出。1998年,M.R.Brassard指出,心理虐待是儿童虐待与忽视的核心问题,它构成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基本成分,且更具破坏性,易使儿童产生异常的心理病理特征而发生各种精神疾病。至此,儿童心理虐待正式登上了学术研究的历史舞台。
  我国有关儿童心理虐待的研究仅有一个短暂的历史。较早的有关儿童心理虐待的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末,至今仅十余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杨丹燕(1999)在其论文中着重探讨了幼儿园教育中,幼儿教师在有意或无意间对幼儿造成的心理虐待问题。此后,接连有国内学者研究过有关教育教学中的心理虐待问题,但为数极少,且内容仅涉及教师对学生的心理虐待,皆为综述,没有实证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145医院的学者,杨子尼(2003)先后发表了两篇关于儿童心理虐待与忽视的综述,至此,我国儿童心理虐待研究的序幕才真正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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