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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政策问答|官网

发布时间:2019-04-03 04:47:30 影响了:

  1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如何掌握?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2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应如何筹集?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来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3 对中央企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有什么具体要求?
  2008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08]46号)规定:
  中央企业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以下简称“所在地单独统筹”)。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后,中央企业要继续为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提供服务,主动协调配合地方财政、劳动保障及医疗卫生等部门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未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的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4 申请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专项补助的中央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2008年12月《财政部关于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97号)规定:
  申请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专项补助的中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企业,具体包括: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央企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作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管理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2)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由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干部医药费:
  (3)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5 对符合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08年12月《财政部关于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97号)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离休干部人数和人均1.77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责编/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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