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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的利与弊 [国外网络监管面面观]

发布时间:2019-04-24 03:58:59 影响了:

  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体之后,网络文化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呈几何级数增长,愈来愈深地介入社会生活。  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信息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负面作用也不断显现。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邮件、QQ、博客和微博客的普及,针对公民个人进行诽谤和针对公共事件进行捏造的网络谣言也在激增,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形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市场监管是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并列的政府四大职能之一。出于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考虑,许多国家早就竞相出台监管对策。
  国家立法从严治网
  在对网络内容和运营进行规范的举措上,立法成为首选,美国、德国、韩国、加拿大等国都已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
  德国:最早颁布网管法律
  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内容是严禁网络传播色情和新**思想。1997年,德国又颁布了《多媒体法》,该法禁止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他人基本权利的内容,并对网络传播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法律限定。由于特殊的历史经历,德国对于在网络上传播反犹太主义言论和**言论尤其严令禁止,这一点在不同时期法案中都一脉相承。
  美国:涵盖网管方方面面
  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和当今网络应用率最高的国家,美国政府对网络监管的定位相当高,不仅将塑造网络空间、保障网络安全作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的重大战略问题,而且将网络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的核心问题。
  美国网络立法体系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两个层次。目前已建立起六大网络安全专职机构,形成各级法律法规130多项。从形式看,既包括法令、条约、行政规章等制定法,也包括行政决定、典型案例等判例法。从内容看,美国主要的互联网法规《电信法》提出,美国网络立法需要确保的利益包括: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因此,美国网络立法重实践操作,即针对网络和计算机应用中发生的实际问题提出对策。如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是世界首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是全球第一部全面调整直接电子商务的法律。
  近年来,为应对日益突出的计算机安全问题,美国政府以空前的力度,通过立法介入来强化政府主导的网络监控,提出公众在网络上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在必要情况下都可以受到监视,凡利用网络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都要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美国对《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1934年通信法》等进行修正,推出《美国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根据这两部法律,对涉及计算机**及滥用等行为,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有权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允许调查人员截取嫌疑人的互联网通信内容。
  韩国:强制推行网络实名
  德国是第一个实施网络立法的国家,而韩国则是第一个专门为网络审查立法的国家。1995年,韩国出台《电子传播商务法》,授权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对有害的网络内容进行审查,该部门也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互联网审查机构。
  不仅如此,在网络监管立法方面,韩国又作为首个吃螃蟹者,成为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第一个国家。鉴于网络传言使一部分韩国名人不堪重负,自杀事件频频发生,韩国政府颁布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规定在日点击量超过10万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上登载文章、照片、视频等,必须先录入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经网站验证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对违反者,政府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2007年6月,韩国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实名制;2009年4月,实施实名制的网站达到153个。调研显示,实施“实名制”后,网上不文明的言论大幅减少。
  虽然对“实名制”是否侵犯公民自由权颇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实名制”凸显了政府主导,有效遏制了网络暴力等的蔓延,韩国也因之成为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澳大利亚:重拳打击垃圾邮件
  澳大利亚网络监管最出色的成绩,就在于对垃圾邮件的打击和遏制。该国的《反垃圾邮件法》规定,凡网上批量发送的邮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在传播和媒体管理局备案登记;2.必须经过接收方同意;3.接收方对邮件不满,必须接受退订。违反一条,即视为垃圾邮件。政府一方面推行强制过滤计划,一方面接受民众的举报和投诉,对发送垃圾邮件者处以重罚。由于措施得力,世界排名前200位的垃圾邮件公司已基本从澳大利亚市场撤出。
  加拿大等:借用传统法律法规
  面对新生的互联网,世界上70%左右的国家并没有专门立法管理,而是对传统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沿用,加拿大是这方面的代表。如对在网络上传播非法内容的人,直接适用《加拿大刑法》、《人权法案》进行处罚。
  政府指导行业自律
  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型模式,即在政府指导之下,在基本法律框架之下,尊重并主要依靠网络行业的自律进行管理。采用这种网络监管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和新加坡等。
  英国:设立监看基金组织
  在基本法律规范下,英国政府牵头成立了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不仅在打击网络色情等方面获得成功,而且探索出一套运行良好的行业自律模式。
  1996年,由当时英国贸易和工业部牵头,汇集内政部、伦敦警察局等政府机构以及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互联网监管问题,商讨达成《R3网络安全协议》,并随之成立互联网监看基金会。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政府、司法机构、网络企业、教育、文化等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作为行业自律性质的组织,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成效显著,处于该机构打击范围内的网络色情内容,在英国网络上已几近消失。这从另—个角度巩固了基金会的威望,构成良性互动,英国网络产业的各家企业都自觉奉行基金会制定的规则,这种行业自律模式也大放异彩,英国政府正预备将其拓展到更多领域的监管之中。
  新加坡:加强网络素养教育
  新加坡的网络监管虽也有法规制约,并实行许可与注册登记制度,但这种自动登记备案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技术上的自动管理”,不施加直接的监视和控制。其监管重心和最具特色的部分,还在于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强网络素养教育。
  新加坡政府提出,堵不如疏,网络素养教育才是营造安全网络环境的长治久安之策。“网络素养”专指对网络信息的分析、辨识能力,以及健康使用网络的能力,即培育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996年,新加坡成立国家互联网咨询委员会,为媒体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咨询,并起上传下达作用,沟通民意,使民众的意见与政策调整接榫。2007年,新加坡成立网络和媒体咨询委员会,职能集中于网络素养的建设和推广。2009年,新加坡成立网络健康指导联合委员会,由新闻部和教育部、国防部、内政部等代表组成,融汇多个政府部门的力量,共同致力于网络素养教育的实施和推进。
  通力合作共同调控
  “共同调控”是指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共同合作。在这方面,英国和新加坡也有不少得力举措,但值得一提的当属法国。
  1999年初,法国政府提出并开始执行“共同调控”的管理政策。为此,法国还成立了由个人和政府机构人员组成的互联网国家顾问委员会。为了使“共同调控”真正发挥作用,法国政府要求网络技术开发商和服务商注重对网络的管理,并向网络用户普及网络知识,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由法国教育部和数字经济部牵头,同互联网行业共同创建青少年“放心互联网”,教育青少年文明上网,尊重版权、著作权,学会选择并注意保护自己。“放心互联网”还针对青少年心理特征,开发出轻松活泼风格的知识节目,作为学习教材。此外,还有民间成立的“电子·儿童”等协会,开发出一系列保护软件,针对不同年龄层的未成年人,可以屏蔽90%以上的不良信息网站,对网络安全环境形成有效保障。
  (作者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副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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