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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发射卫星 朝鲜为什么不能发射卫星?

发布时间:2019-06-15 04:11:50 影响了:

  2012年3月16日,朝鲜宇宙空间技术委员会发言人发表谈话,称将于4月12日至16日即金日成诞辰100周年之际,发射“光明星3号”卫星。一石激起千层浪,朝鲜此举立即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不仅美、韩、日等国家坚决反对,就连一向对朝鲜持温和、理性态度的中俄两国也表示关切和忧虑,中国“希望有关各方保持冷静克制,避免事态升级导致出现更加复杂局面”,俄罗斯则呼吁平壤“不要同国际社会对抗”,不要采取可能激化地区局势的行动。
  国际社会为什么反对朝鲜发射卫星?众所周知,和平利用空间是每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而且朝方已明确表示,发射活动将完全遵守相关国际规定和惯例,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等通报相关信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透明度,与此同时,为确保运载火箭残骸不会对周边国家造成影响,已经为卫星设定了安全飞行轨道。为了显示诚意,朝鲜还特别邀请外国权威宇宙科技部门专家和记者参观西海卫星发射场和卫星控制综合指挥所,现场观看“光明星3号”卫星发射实况。朝鲜的态度和表现不可谓不真诚、不坦荡。既然如此,美、日、韩等国为什么还紧抓住发射卫星一事不放呢?其他国家能做的朝鲜凭什么不能做?
  简单地说,朝鲜之所以受到“特殊待遇”既有法律方面的依据,更有技术和政治上的原因。
  我们先看法律上对朝鲜发射卫星的有关规定。
  众所周知,2006年lO月9日和2009年5月25日,朝鲜不顾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悍然实施了核试验。之后,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1718号决议(2006年10月14日)和1874号决议(2009年6月12日)。两个决议在对朝鲜核试验表示“最强烈的谴责”之余,要求朝鲜今后不再进行核试验或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任何发射。而卫星恰恰属于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的发射,在安理会对朝鲜的禁止之列。所以,朝鲜发射卫星是违反了安理会决议的违法行为,外界的反对是有依据的,并非是单纯针对朝鲜的歧视政策或双重标准。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卫星会属于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的发射?卫星与导弹到底有什么关系?这就需要我们从技术层面上进行解释。
  卫星与导弹的确有着不解之缘。笼统地说,它们有着相同的运载工具——火箭,这是它们能够进入太空或打击地球上遥远目标的动力来源;区别在于载荷部分,装上战斗部就是导弹,通过增加制导装置,改变飞行轨道,它可以打击几千上万公里外的目标,换上卫星那么变成了一次空间发射行动,可以将卫星打到空间的某一轨道上,执行民用或军用职能。国际航天界公认,如果能把卫星送上地球静止轨道,也就等同于具备发射洲际导弹的能力。
  事实上,早期运载火箭多脱胎于弹道导弹。例如苏联发射第一颗卫星的“卫星号”运载火箭就是在P-7洲际导弹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美国则使用“丘比特”C中程导弹发射了第一颗卫星,并在“大力神”2洲际导弹的基础上研发了“大力神”运载火箭,在“雷神”中程导弹的基础上研发了“德尔塔”系列运载火箭;我国也是如此,“长征1号”运载火箭的前身就是中远程弹道导弹。
  当然,也不能将发射不同载荷的火箭完全等同起来。如果说在早期同一枚火箭既可以发射导弹又能够发射卫星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技术发达、军事实力强的国家那里,这两者就逐渐分道扬镳了。
  航天发射的关键在于大推力,即能够将更大的有效载荷送入空间轨道,至于说火箭的大小重量,是否方便快捷,对于和平状态下的航天发射来说并不是一个多么大的问题。所以,用于航天发射的运载火箭一般采用可贮性较差(需要临时加注,发射准备时间较长)、但能量较高的低温混合燃料作推进剂,火箭发动机的性能因此大为提高,其推力可增加50~100%。除了燃料推进剂的改进外,运载火箭在结构上也经历了变化,如多级火箭串联、串并联等,以此加大推力。
  而导弹因为在战争当中使用,与航天发射相比要求更苛刻,对速度、可靠性、便捷性有着更高的需求。为尽可能缩短发射准备时间,导弹通常采用可存贮液体推进剂或固体推进剂。从目前情况看,几个核大国的导弹基本实现了固体化,这不仅提高了导弹的反应速度,而且使用起来更方便可靠,体积重量也大大减轻。在结构上,导弹相对简单,可以使用多级串联技术,但不会使用并联技术。
  我们再回到朝鲜的卫星发射问题上来。如果朝鲜发射卫星成功,那意味着什么呢?很简单,就是朝鲜已经掌握了远程乃至洲际导弹的技术,等于绕了个弯子又转到了导弹上。据美国相关监测机构分析显示,朝鲜第一、二次卫星发射(分别在1998年、2009年)在火箭运载能力上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第二次助推火箭的坠落距离增加了一倍,火箭运载技术水平显著提升。这说明,朝鲜的卫星计划确实对远程导弹研发有一定帮助。所以,1718号和1874号决议以禁止“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任何发射”的提法是为了杜绝朝鲜钻空子的可能。
  现在又出现了一个疑问——国际社会为什么要禁止朝鲜发展远程打击手段?如果说《导弹出口技术协议》限制了射程在300公里以上导弹技术的扩散,那么,自主研发显然不在此列。当然,美国往往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限制自己的盟友发展远程打击能力,那是另外一回事。这里面,又有着什么玄妙之处呢?
  这牵扯到了另外一个法律上的问题——防止核扩散。根据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武器国家是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这意味着,全球合法的有核国家只有5个——美苏英法中,此后任何国家不得再发展、拥有核武器,任何形式的核扩散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中国于1992年3月正式加入该条约。
  当然,以身试法、挑战国际规则的国家也不在少数,朝鲜就是其中之一。2006年、2009年,朝鲜进行了两次核试验(第一次没有完全成功),被外界认为已掌握了核能力。
  但是,能够进行核爆并不等于已经将核能武器化。武器化的关键是投掷手段,也就是说,你必须要有办法将核弹打出去,击中预定目标。那么,投掷核武器最合适的手段是什么呢?早期各国使用的都是飞机,通常是大航程、大载弹量的战略轰炸机。目前,美、俄两国仍然有空基核力量的存在,如我们耳熟能详的B-52H、B-2A、图-160等,都是执行核轰炸任务的机种(当然也用于常规作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导弹逐渐成为核武器的主要运载工具。相比飞机,导弹飞行速度快,突防能力强,尤其适合空军实力较弱、难以获得制空权的国家。对于朝鲜而言,以飞机搭载核航弹对敌对国家进行攻击是不现实的(尤其是美国,距离朝鲜太远)。所以,朝鲜要想让核能力真正具备军事价值进而能够发挥政治、安全上的威慑作用,就必须拥有远程甚至洲际导弹,这样才能将自身的核打击半径覆盖主要对手。否则,即使核试验成功了,朝鲜的核弹也没有任何价值,正所谓“有弹无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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