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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发行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及监管 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9-06-16 04:48:29 影响了:

  【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业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时至今日,上交所已经走过了20余个春秋。在过去的20余年里,上交所不断自我完善,在监督和规范我国证券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今年来,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虚假一直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重大的困扰,银广厦案等大案更是骇人听闻。本文从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其监管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信息;信息披露;财务信息;问题;改进措施等
  一、相关概念
  (一)基于《证券法》的信息
  现在世界上关于信息的主要有两种称谓,一种是在美、日两国较为流行的“重要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另一种主要流行于欧盟各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称之为“价格敏感信息”(price sensitive information)。但是,世界上较为成熟的证券法是美国于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但上述两部法律并没有对“重要信息”进行定义,对于“重要信息”的定义主要依赖于法院对众多案例中逐渐形成的,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接受的定义。SEC在联邦监管规章中对于“重要信息”的规定是:重大信息,是指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当给予考虑的事项。而欧盟所坚持的“价格敏感信息”定义为:所谓价格敏感信息,是指那些容易引起证券市场价格变动的信息。以上两种定义都存在自身的不在。第一种信息定义的不足在于缺少客观的标准,各法院在裁定是的随意性较大,法院的裁定权是关键因素。第二种信息定义的缺陷在于不够具体,它只向我们描述了信息某一方面的特征:引起市场价格的波动。但是实际上,市场价格波动只是信息的反应,而不是信息本身。
  我国《证券法》关于信息的定义为:“应予披露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发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但是,对于“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是什么,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由此可见,各国法律对于“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义,这也是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基于《证券法》的信息披露
  披露一次在英语中为disclosure,意为“揭开,使显露,使···知道”,也有译为“公开”。信息披露是指公众公司一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的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以及公司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以及临时报告;其主要方式是利用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进行披露,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其主要特征是:信息披露的主体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是临时披露与定期披露相结合;信息披露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体系。
  (三)基于《证券法》的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是指以货币形式的数据资料为主,结合其他资料,用来表明企业资金运动的状况以及特征的经济信息。一般分为两大类:财务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信息。《证券法》上所指的财务信息,主要是至提供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实用的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信息、合并会计报表信息、分部会计报表信息、表外信息等。
  二、信息披露的功能
  (一)保护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投资者投资于一项证券的目的在于获取相应的合法的利益,投资者要获得这份利益,首先就要选择这份证券,而投资者之所以选择这份证券,是基于其对这份证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这里的充分了解的基础就是企业披露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支撑者,信息披露的功能就在于使所有的投资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来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投资决策,避免成为证券**的牺牲品,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和投资的合法利益。
  (二)规范和约束证券发行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行为
  信息披露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实也是一种监督手段,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必须真实的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公开自己的真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如果证券发行公司和相关人员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将要负法律责任。从这方面来说,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和约束证券发行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行为。
  (三)有利于相关监管机构监管活动的进行
  信息披露是加强对证券发行公司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无论在哪个国家,信息披露制度总是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公司实施监管最有效的方式。证券发行公司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掌握在监管机构手中,便于在日后发现相关不合规情况,据此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信息披露,有利于减小证券市场的消极作用,增大其积极作用。
  三、我国证券发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并立即向证监会报送”,第十五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完成,并立即向证件胡报送”,加之证券市场的信息瞬息万变,这就更要求我们的证券发行企业要即使的披露相关信息。但是我们有一些证券发行公司并没有在法定的时间里即使的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重大信息。2012年5月17日,《搜狐证券》揭露中福实业(000592)、永安林业(000663)两家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两家公司相继被曝发现稀土矿,两家公司都是先被媒体曝光,才发布澄清公告。业界职业:如果确实有矿,为什么不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最早传出有稀土的消息,是缘自一篇5月14日的文章,当晚永安林业发布澄清公告,公告表明,林区确实存在稀土矿。第二天永安林业股票涨停,当日晚间,永安林业再次发布澄清公告,不过耐人寻味的是,这份公告否认了林区有稀土矿。有分析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如果在信息披露环节存在不及时,很容易给一些热钱资金创造短线机会,这些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时间差,在市场上先散布谣言,拉抬股价以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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