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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患者的肖像是否要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罪

发布时间:2019-07-10 03:50:49 影响了:

  律师同志:  某医院的皮肤科计划进行皮肤病医学知识的宣传,在以往的治疗过程中,他们曾经给患者拍摄过一些照片,于是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病例,最后圈定了一名患者。在未经该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便把患者头面部的正面彩色照片印制在宣传单上到处散发,并把照片张贴在候诊室的橱窗里供人观览。
  事情很快被该患者知道了,患者感到患病时的照片很不雅观,有损个人形象。而且更让他难堪的是,他再次就诊时被其他患者认出而被围观和询问相关情况。该患者为了避免尴尬的局面,要求医院停止使用他的照片。但医院认为该患者是医院治愈的典型病例,具有很强的宣传意义,把表现他病情的照片用于医学宣传不属于侵犯。患者多次向医院交涉,但医院拒不理睬。患者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侵犯患者肖像权的医患纠纷。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拍照、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视觉艺术使自然人的外貌特征得以再现的作品。肖像具有以下特征:
  (1)肖像以绘画、照片等图形来标记自然人的特征,法人不存在肖像的问题。
  (2)绘画、照片、影像资料等反映的形象与自然人的外形特征存在同一性,而判断外形是否同一主要是通过头面部的特征来进行,没有头面部而只有躯干或四肢的形象不能称为肖像。
  (3)自然人的形象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体现出来,因此,肖像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4)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体现,。各种载体所展现的肖像的实质内容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肖像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的社会评价。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包括以下内容:
  (1)制作肖像的权利,即自己或委托他人把自己的形象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于外部的权利。
  (2)使用肖像的权利,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形象,从而获得精神满足和财产利益的权利。
  (3)维护肖像利益的权利,即禁止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形象和毁损、丑化自己的形象。
  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了肖像,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要有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二是使用他人肖像没有合法的理由。这里合法的理由包括肖像权人的同意。包括国家机关为了执法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包括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也包括为了新闻宣传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医疗活动中,为了记录治疗情况,需要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患者当时的形象,如果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患者的肖像就有可能侵害患者的肖像权。在本案中,医院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患者的肖像,而且还以传单的形式四处散发。医院虽然有宣传医学知识的权利,但是其宣传也带有扩大影响,获得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应当认定医院侵犯了患者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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