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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_民政部李保俊校友会

发布时间:2019-08-03 09:47:51 影响了: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民社函[1992]120号【颁布日期】:1992-04-21【生效日期】:1992-04-2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 (民社函(1992)120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在对校友会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中,各地一般都能按照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国家教委(86)教政字009号文件精神,从严掌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经与国家教委协商,现作如下通知: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关于全国性校友会的登记问题  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宜成立校友会,更不宜倡导、组织成立全国性校友会。少数历史悠久、有一定国际声誉的学校,以前经过合法程序已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校友会,如果在最近几年的活动中没有出现国办发[1990]32号文件中所列举的不当行为,可经国家教委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复查登记手续。  今后,若有情况特殊,需申请成立全国性校友会的,均应先由国家教委出具审查同意文件后,再到民政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关于外省院校在本省成立校友会的问题  各类外省学校一般不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各地今后凡遇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的,一般不予核准登记。外省学校如情况特殊确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的,应先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关于本省院校在当地成立校友会的问题  本省院校在当地成立校友会,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在复查登记中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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