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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结算集中监督采用

发布时间:2019-08-06 09:26:51 影响了: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5-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质量和效率,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通用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阶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评审、批复工作流程,计划管理,评审文件管理,评价与考核,信息反馈等全过程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35千伏(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管理,其它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初步设计评审的总体要求是依据可行性研究的方案和投资估算,开展输变电工程建设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选择和推荐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造价合理的设计方案,实现提高设计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归口管理,建立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

(二)负责初步设计评审单位资格管理; (三)负责公司系统初步设计评审计划管理;

(四)负责220千伏规模及以上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 (五)负责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的监督、考核和评价工作; (六)推动初步设计评审工作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初步设计评审工作有关要求,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管理;

(二)配合开展初步设计评审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所辖工程初步设计评审计划; (三)负责所辖35−220千伏规模以下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 (四)负责所辖35−220千伏规模以下工程评审单位选择与监督评价; (五)配合开展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

第七条 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和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配合开展所辖业务范围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发展、财务、运检、调控、科技、信息、安监等部门参与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 国网经研院、省经研院、地市经研所等技术支撑单位可受委托承担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计划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年度基建计划的顺利完成,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计划管理,在年度预安排指导下,按月度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采用公司总部和省公司级单位两级集中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省公司级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向国网基建部报送次年初步设计评审预安排,由国网基建部汇总下达评审计划年度预安排。

第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所辖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计划报送国网基建部。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评审月度计划由国网基建部制定并下达。

第四章 评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评审应在工程取得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后开展。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评审过程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内审、评审单位预审、工程评审、评审收口。

第十七条 内审是协调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内部各方面意见,审核设计内容及深度,形成内审意见。220千伏规模及以上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审;其余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审。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在评审会议计划时间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公司工程设计评审平台。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预审是指在评审单位内部提前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具备评审条 件。如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推迟召开评审会议的,应于评审会议计划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和初设批复单位。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结合工程建设各个方面意见,共同讨论初步设计文件,研究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技术方案和概算投资。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收口的工程,评审单位应在评审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评审收口应在评审会议后2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三条 收口文件及概算书应在收口会议计划时间7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审等有关单位,并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公司工程设计评审平台。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提前审核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文件,如内容或深度不满足要求,应于收口会议计划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和批复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设计单位应向评审单位提交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概算书。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评审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应将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概算书上传至公司工程设计评审平台。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经相关部门会签,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满足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项目核准或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编制。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接入系统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两个及以上可行的技术方案进行

技术经济比较。项目的内审意见应与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提交。

第三十二条 工程的站外电源、站外水源、站外道路、大件运输、安全稳定装置等配套设计方案应同步提交评审。

第三十三条 工程概算应合理计列拆迁赔偿、厂矿搬迁等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的工程量和费用,并提供计费依据,严禁随意估列费用。

第六章 初步设计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常规工程原则上采用公司设计评审平台开展电子化评审;对于有特殊地质条 件、地理环境等问题,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宜安排现场踏勘,在工程所在地召开评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初步设计评审会议由批复单位或委托项目法人单位主持召开,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程规范、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应贯彻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积极主动推动新技术应用,严格把握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议前,评审单位应做好预审,协调各专业意见,加强与

各有关单位的沟通,努力减少遗留问题,并对大型或特殊工程做好现场踏勘工作,提高评审质量。

第三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保证在评审和收口阶段技术要求和工作人员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 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概算投资原则上应同时开展评审。 第四十条 初步设计评审会议应确定主要设计方案和概算投资,内容包括:

(一)变电站工程建设规模、主接线型式、电气布置、主要设备型式及参数、总平面布置和主要建筑结构型式等。

(二)线路工程路径、气象条 件、导地线、绝缘配置、杆塔和基础、电缆线路敷设等。 (三)需单独立项的工程科研项目。

(四)对外委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确认。 (五)工程概算投资。

(六)初步设计与通用设计对比、概算与通用造价对比等情况,确定采用通用设备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工程概算投资

(一)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核准和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之内。 (二)工程建设规模应与可研核准规模一致,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三)严禁在工程概算中计列未提供技术方案的费用,对站外电源、水源、道路、大件运输等配套的专项,应评审确定合理的技术方案后,在概算中相应计列费用。

第四十二条 参加评审会议单位应充分发表专业建议,经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的建设方案。 第四十三条 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评审具体意见、遗留问题及要求、对初步设计评审收口工作的建议、计价依据未明确或计价标准可调整的费用一览表。

第四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经审定后,作为考核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四十五条 对初步设计规模和设计方案较可行性研究发生重大变化,或初步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需征得可研批复单位(或可研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的变更意见作为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

第七章 初步设计批复

第四十六条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采用两级管理模式。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的项目(220千伏规模以上输变电工程)由省级电力公司提出请示,省级电力公司批复的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地市公司)提出请示。批复单位根据请示文件和评审意见,批复工程初步设计。

第四十七条 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对评审意见的评价;与可研批复和核准文件中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和投资的差异;列示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工程核准文件和可研批复文件文号。请示文件应以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和工程核准文件作为附件。

第四十八条 多项工程可在同一个初步设计批复申请或批复文件中合并办理,分项计列。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且评审单位咨询资质不得低于被评审工程所需的设计资质。

第五十条 对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一)评审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

(二)初步设计文件内审质量把关及深度要求,工程各项建设条 件的合规有效性。 (三)评审集中管理及流程规范性。

第五十一条 对评审单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审范围和深度合规性。

(二)技术方案的优化适用性、概算投资的合理可控性。 (三)评审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评审计划落实情况及过程管理规范性。

第五十二条 批复单位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评审单位进行考核。 (一)对项目法人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的评价结果纳入同业对标等评价考核体系; (二)对评审单位的评价结果作为评审费用和评审工作量调整的依据。

第九章 信息反馈

第五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将评审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国网基建部。

第五十四条 评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评审工作月度报表。 (二)评审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主要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3)115-2014)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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